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2024-05-08 15:04

1.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2.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3. 政府招商引资政策

(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1.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2.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且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3.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 500 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回乡创业。(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法律依据:《五个招商引资鼓励政策》(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且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 500 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家回乡创业。(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政府招商引资政策

4.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1.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2.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且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3.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 500 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回乡创业。(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法律依据:《五个招商引资鼓励政策》(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且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 500 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家回乡创业。(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5. 招商引资政府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招商引资政府优惠政策

6.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四)引进的人才自带新产品,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内提取新增利润10一20%奖励本人。
(五)对牵线搭桥(以与受益单位签订委托书为准),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泾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经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可委托方引进办代为办理,凡属内审批的事项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方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

7. 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

8.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四)引进的人才自带新产品,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内提取新增利润10一20%奖励本人。
(五)对牵线搭桥(以与受益单位签订委托书为准),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泾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经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可委托方引进办代为办理,凡属内审批的事项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方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