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否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2024-04-28 16:34

1. 小微企业是否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 解读:
1、本文的重点在“扩大范围”上,文中已经无“小微企业”的限制条件,把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只要应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2、能否减免主要看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与是否缴纳增值税没有必须联系。即使销售额在3万元--10万元之间,不能免增值税的,也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仍然执行财税[2014]122号文件。

小微企业是否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2. 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一、购进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要视同销售吗
购进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也要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如下:
1、按查账征收的,缴纳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1%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2、核定征收的,按照定期定额办法执行。根据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如果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交税税类如下: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3%缴纳;
2、城建税按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1%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账簿按5元/本支付;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支付;
6、城市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缴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的适用18%,3万元至10万元的适用27%,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
10、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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