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2024-04-30 22:46

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 各有关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2.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实验室应在科学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或在解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应集中,并拥有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国家重点实验室应成为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精干的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应具有良好的培养优秀中青年的条件与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较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科研后备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科研氛围浓厚,学术风气好。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3.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 Zhejiang University)。第四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附则

4.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5. 国家重点实验室申请条件有什么?

主要是专业能力过关或者学习态度坚定。
实验室(Laboratory/Lab)即进行实验的场所。实验室是科学的摇篮,是科学研究的基地,科技发展的源泉,对科技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实验室重点: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依托单位主要以中科院各研究所、部属高校、重点大学为主体;另有建在企业(中央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利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国家重点实验室申请条件有什么?

6.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和凝聚高水平国防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型实验研究基地。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目的是根据国防特色和新兴学科发展需求,开展国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撑国防重点学科的发展。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受理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立项申请,审核批准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第五条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以下简称学科实验室)主要依托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共建院校、教育部所属高校以及军队院校建设。学科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应落实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为学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支撑学科原则上是国家重点学科,对于国防科技发展急需和紧缺的学科专业,可以是省部级重点学科;(二)研究方向符合国防科技发展需求并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在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有明确的近、中、远期发展规划;(三)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已取得国内领先的研究成果,并具有潜在的国防应用价值;(四)具有承担高水平国防科研任务的能力和国家级国防重大基础科研任务的潜力;(五)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团队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和创新氛围;(六)具备开展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场所和条件,具有完备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七)是依托单位的科研实体,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八)依托单位能够为学科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保证学科实验室的有效运行。第七条 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申请单位填写《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立项申请书》,并由主管部门(单位)报送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申请的,直接向国防科工委上报。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立项申请书进行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择优批复立项,批准其列入学科实验室序列,正式投入运行。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立项批复,加强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为学科实验室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整合优势科技资源,改善实验室科研环境和条件,保证学科实验室必要的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并在运行管理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第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根据立项批复,建设一支专业配置和年龄结构合理、具有创新活力的科研队伍,加强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凝练研究方向,在已批复的研究领域内积极承担国防基础性科研项目,开展探索性、创新性研究工作。第十二条 学科实验室如需变更名称和调整研究方向,应在每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经主管部门(单位)报国防科工委审核批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科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批准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单位)备案。第十四条 学科实验室主任负责学科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学科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第十五条 学科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科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学科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推动学科实验室的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实验室主任关于学科实验室工作的报告。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学科实验室主任兼任。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0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第十九条 学科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列入依托单位人员编制,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报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聘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二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研究制定本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第二十二条 学科实验室应积极承担本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任务。依托单位应设立实验室基金,支持学科实验室开展创新性科研活动。第二十三条 学科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应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学科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第二十四条 学科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学科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所在学科实验室的名称。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学科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及成果的,在发表的论文、专著上均应署学科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及权属、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学科实验室应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和统计信息报表制度。每年3月底前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国防科工委。第二十六条 学科实验室应严格经费核算制度,其正常的运行费用主要从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中解决。依托单位应优先支持实验室重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学科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单位)报国防科工委。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对学科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凡正式运行两年以上的学科实验室均应参加每四年一轮的评估。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参加评估的学科实验室,国防科工委不再将其列入学科实验室序列。第二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评估优秀、合格的学科实验室,继续保持其学科实验室资格,国防科工委将结合国防学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择优给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实验室,取消其学科实验室资格。第三十条 学科实验室应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努力营造严谨、求实、创新、和谐的学术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第三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当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管理,确保实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 如何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仪器设备先进完善,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4.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二、申请实验室建设程序
1.科技部提出实验室建设指南;
2.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上报;
3.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实验室;
4.主管部门组织实验室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上报;
5.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批准立项。三、相关文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如何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

8.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第三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第八条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第九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十条 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 7-9人。第十五条 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为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并在每个领域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所有现场评估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第十九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复评在现场评估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进行评议。第二十一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第二十二条 复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现场评估书面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实验室主任报告可以旁听。第二十四条 复评确定本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复评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第二十八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 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第三十条 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