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2024-05-10 03:56

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2.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四项。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卖邮票交营业税)。
(4)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八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②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则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3.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四项。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卖邮票交营业税)。
(4)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八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②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则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4.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5.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6.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7.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8.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不论是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有偿转让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的销售虽在广义上也属于货物销售的范围,但考虑到不动产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或销售上述劳务,即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不论受托方从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是以货币的形式,还是以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都应视作有偿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出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让货物但未发生产权转移;
  (2)虽然货物产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的销售方式;
  (3)货物产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转移也未采取销售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上述三种情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五)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服务等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增值税的劳务,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两者难以分开核算;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可以分开进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时,又在酒店内开设商品销售部,由于住宿和餐饮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这种经营方式属于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融资租赁业务;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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