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2024-05-06 13:48

1.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使用管理要求:公务卡的报销要求建立公务卡制度后,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不变,但在三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计财处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对刷卡消费的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予以报销。二、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由计财处签发支票等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报销款项直接划入公务卡账户。。三、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公务卡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报销的审批等手续等要在“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办理好交到计财处。公务卡的免息期公务卡的免息期为:20到50天按龙卡公务卡出账单日计算:在出账单日前消费的,在出账单后的20天要还款;在出账单日后消费的,可在下一个到期日前还款。如龙卡公务卡的出账单日为每月7日,你在7号前消费的,须在本月份27日前还款;在8日以后消费的,可在下一个月的27日前还款。公务卡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人把公务卡看成是一副良药,可以包治百病,可以完全杜绝一切问题。实际上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公务卡仍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腐败。从公务卡消费的执行过程和目的来说,公务卡消费方式解决了以往易发生的凑票报销、虚开报销发票金额等腐败行为,增加了公务消费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但它毕竟只是一种技术手段,还存在一些漏洞:一是实行公务卡消费时,仍可能依然存在虚假开支情况。一些人仍可以在与供应商协调好后,打出与所消费不一致的小票与发票。二是公务消费吃回扣的问题将依然存在,公务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一些人仍能得到商家提供的一定比例的现金返还。作为公务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只能从根基上出台相关措施抑制腐败,才能有效抑制此类问题的发生。2、预算外资金不能真正反映出来。按照我国的财务体制,政府预算分为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预算外的部分几乎完全脱离监管。这部分收入,当地政府既可以用来发展,也可以用于各种招待,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巨大。但仍有一些单位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为某些领导干部进行不正常消费提供了渠道。此外,由于预算外收入的管理非常混乱,监督不严,私建的小金库往往都掌握在各单位主要的几个负责人手中,这又为他们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3、公务卡受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持卡人普遍反映,在许多地方从事公务活动时不能刷卡,只能个人先垫付现金,待报销后再到银行取出。此举不仅占用个人资金,而且将原来仅存在于单位提取现金时的安全风险扩大到了所有持卡人,容易引起持卡人对公务卡推广的抵触情绪。我国信用卡刷卡网络系统还不够完善,国内一些中小型城市和小商户的刷卡网点较少。公务卡实行的相关建议为更好地促进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实施,需要预算单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系统加强服务和管理,保障公务卡消费通畅,持卡人提高用卡意识。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务卡结算。结合单位实际和业务特点,完善关于转账结算、公务卡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后现金使用规定等管理办法,严格限定单位现金支取范围,以确保公务卡结算内容的统一规范。加强财务人员公务卡结算知识的相关业务培训,增设公务卡结算信息维护专门岗位,合理配备财务人员和设置财务岗位。2、加强银行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务卡结算。各银行要按照有关部署,及时完成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快公务卡产品开发,提升服务能力,加快POS机的更新换代,对偏远地区,要加快公务卡使用的相关支持力度,如通过财政补贴和银行共同出资,对偏远地区建立信用卡使用系统。3、持卡人提高用卡意识,积极使用公务卡。各银行机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持卡人消费进行积极引导,要对使用现金交易的弊端和使用银行卡交易的好处进行合情合理的宣传,促使人们深入地了解使用银行卡的便利,从观念上逐步接受信用卡。持卡人应通过学习,了解透支消费的基本知识,熟悉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提高用卡意识,在公务支出中,积极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2.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该办法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而制定。
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1、公务卡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办理。财务处向发卡行申办,并统一组织全校职工填表、发放。申办成功后,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
2、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财务处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银行卡管理规定,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信用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支出时,应提前向财务处申请增加信用额度,经财务处与发卡行协商同意后进行办理。
3、组织人事处应及时将职工变动(如新进、调出、退休等)的信息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及时将变动信息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新调进职工所持公务卡与本单位发卡行不一致的,应改用本单位发卡行的公务卡。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公务卡的开支范围,是指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等支出。
(二)公务卡的支付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
持卡人在办理公务支付支出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须取得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在办理公务支出前,应事先按校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公务卡使用的注意事项
1、公务卡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2、持卡人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特殊情况因公需要提现的,事前须商财务处并报分管校院领导同意,否则提现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3、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校院财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
4、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3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5、持卡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同意,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手续。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4.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5.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迎雅肯凳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虹捆盼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举跨章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第九条 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键淋匪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第十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第十四条 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单位公务卡风险控制,严格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二)严格执行单位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三)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业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法律依据:《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6.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因个别特殊情况,可以经领导批准,审核同意,进行现金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7.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该办法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而制定。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8.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