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2024-05-06 11:49

1.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以天津住房公积金年度为例:企业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但有特殊情况,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调整至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1%。除企业外,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单位和职工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怎么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2. 公积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3.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12%,由公司自主选择具体缴纳比例,同时各地区会根据当地平均工资设定缴存基数限额,个人和公司缴纳同等额度的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4. 公积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二,也就是说不可以低于百分之五,也不可以高于百分之二十,工作年满一年的老员工,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缴存的基数就是职工本人当月的月工资。职工个人缴存多少,单位需要按同比例缴存,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数额加起来就是员工的公积金总数。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 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以天津住房公积金年度为例:企业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但有特殊情况,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调整至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1%。除企业外,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单位和职工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怎么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6. 的公积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12%,由公司自主选择具体缴纳比例,同时各地区会根据当地平均工资设定缴存基数限额,个人和公司缴纳同等额度的公积金。

7. 公积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公积金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8.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各个城市是不同的。最低不得低于5%。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9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1193元)。
(四)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079元、2239元),可申请降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386元、1492元),可申请缓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