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2024-05-05 14:45

1. 存货盘亏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属于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存货盘亏,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但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会计处理为在扣除残料入库价值、保险赔款和过失人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形有: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丢失或者腐烂等;3、其他非正常损失。存货盘亏的会计分录为: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原材料等批准后:借: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扩展资料: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管理费用存货的盘亏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因非人为因素导致的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借:其他应收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分录: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存货盘亏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2. 存货盘亏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1,如题所述,提问者应先明确:
a、该批原材料所涉进项税额是否已经认证并作抵扣申报;
b、因管理不善导致存货损失应依法作进项税额转出,是基于该进项税额已抵扣销项税,如未作抵扣的则不发生转出事项,也就不存在如题所指的重复纳税情形;
c、如上涉税事项应依法如实申报,如经查实存在虚假申报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2,可见,在明确如上事项后,应予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3,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3. 存货盘亏的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计算?

一、自制存货没有进项税,不存在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首先区分这个盘亏时正常的盘亏还是非正常原因导致的,按照规定,如果是正常的比如保管使用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盘亏,是不需要做进项转出的;
如果是非正常的,比如保管不善丢失等,这时候要进项转出,计算转出的基数应该是生产这个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的成本,可以说成是你理解的那样,产品里扣除人工和制造费用之后的金额。
二、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三、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四、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存货盘亏的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计算?

4. 盘亏存货有贷记进项税额转出,为什么盘盈存货没有类似的会计分录?

 盘亏存货有贷记进项税额转出,为什么盘盈存货没有类似的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存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盘盈则相反。 如果有进项税,也要结转。
  为什么存货盘亏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存货盘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是人为因素,是人祸,不是天灾,所以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只能进项税额转出。
  存货盘亏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在批准前还是批准后?  我认为,在存货盘亏\毁损没有查明原因前,只宜将存货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而不应同时将相应的进项税也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在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时,再决定有关进项税是否应转出
  管理问题盘亏的存货,在盘亏时就要在贷方写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条 下列专案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免征增值税专案、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答案为BC
  存货盘亏因管理不善,做了进项税额转出,期末该怎么结转  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存货废弃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存货报废应该要转出进项税
  存货盘亏什么时候转出进项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  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  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  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
  存货清查盘盈时进项税额咋处理?  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存货盘亏和毁损的税务处理可以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在年度终了后15天之内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或批准,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存货盘盈,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存货盘亏和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样,存货发生的盘盈,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进行存货清查盘点,应当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经过存货盘存记录的实存数与存货的账面记录核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为存货的盘盈;反之,为存货的盘亏。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要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一)存货的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的盘亏  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学  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企业存货的清查盘点,可分为定期租点和不定期盘点两种,定期盘点一般在月末、季末、年终进行;不定期盘点是指临时性的盘点以及发生事故损失、会计交接、存货调价等而进行的盘点清查。企业应当做好存货的清查工作,加强管理,防止存货的呆滞积压或毁损。
  存货盘亏为什么要转出进项税,盘盈时为什么不考虑税费  按照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存货盘亏,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做转出。  存货盘盈一般是收发错误造成,无法直接对盘盈存货确定专用发票,自然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严格来说这种情况应该一般是已经在采购的时候抵扣了,所以不虚做税费处理。  还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盘亏都要做转出,只有是由于管理不善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盘亏才需要转出,正常合理的损耗盘亏不需要
  关于盘亏存货和改变存货用途后不结转进项税额的案例  需要作出进项税额转出的案例:  1、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加工的淀粉、面粉等用于职工食堂制作食材;或者热电联产企业自产电力、蒸汽用于职工宿舍照明、供暖等;企业生产的产品,领用后送给客户用作样品;采购的电力、蒸汽等各种原材料进于非应税专案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交纳增值税;  2、企业在盘点过程中,发现原材料或产成品亏库,在确认非正常损失的同时,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5. 存货盘亏为什么做进项税额转出

存货盘亏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存货没有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增值税链条断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毁损,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即:
 
 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毁损: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即: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盘亏为什么做进项税额转出

6. 盘亏存货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毁损,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即: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毁损: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企业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情形包括: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 存货盘亏什么时候转出进项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
  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
  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
  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

存货盘亏什么时候转出进项税

8. 请问盘亏的库存商品进项税转出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公式是怎么算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公式:库存商品原始进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