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收购印花税按什么比例缴纳?

2024-05-16 05:20

1. 我国股权收购印花税按什么比例缴纳?

法律分析:
股权收购印花税按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国股权收购印花税按什么比例缴纳?

2. 股权收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印花税。股权转让印花税缴纳的三种情况如下:1、当公司有实际入资的资金根据转让的金额,双方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2、当公司没有实际入资的资金转让方、受让方都不用缴纳印花税3、特殊情况,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种比较多,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3.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按照什么金额缴纳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缴纳标准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股权转让应按照所立书据上的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按照什么金额缴纳

4. 股权转让印花税为什么是双方缴纳?


5. 股权转让印花税依据是什么

股权转让印花税依据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2、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印花税依据是什么

6. 股权转让交什么印花税

一、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已经明确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财税[1988]25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二、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四、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
《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五、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7. 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计算缴纳

目前,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主要分两种情况:
1、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按照“股权转让书据”交纳印花税。2007年5月30日,该税率已经由1‰调整为3‰。
2、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一、企业股权转让的其他税务
外商投资者境内企业股权境外交易也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1988】255号、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时,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并且外商投资者境外交易股权只是在境外付款,必须在境内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在带入境内时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A、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B、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计算缴纳

8. 股权转让什么是印花税

政策规定
(一)、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持股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税率都为20%)。
(二)、国税函[2009]285号文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国税2010年第27号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六)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