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资料

2024-05-04 04:02

1.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资料

股权是可以质押的
质押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下称办法)执行即可。根据《办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注意下列问题及程序:
出质的股权范围: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通常为上市公司)。
有权登记的单位: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出质的前提条件: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备注出质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质权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授权)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解除质押: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质押注销或撤消的,均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资料

2.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在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需要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各地的机构对于质押合同具有不同的规定,有些需要按照其格式以及内容来制定合同,这个需要提前进行了解。 股权质押在上市公司中非常的常见,是一种进行融资的手段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有效吗?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只要具备法定生效要件即有效。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法订立出质协议,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设立、股权质押有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一、合伙企业股权质押如何去设定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生效要件
股权质押生效要件:
1、具有依法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
2、转让人依约交付股权;受让人依约支付价款;
3、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股权质押需要什么材料
股权质押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
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或证明;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有效吗?

4.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否有效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一、银行的股权质押的赔偿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二、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
1、股权让与担保系股权质押方式的有益补充,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
2、债务人以其所持第三人的股权出质的,第三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3、仅有交付股权证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关系。
4、以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质,约定股权转让非限制期质权方可实现的,依法应认定该质押有效。
5、股权出质未登记的,质权不能设立,但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晌,出质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股份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该孳息的质押无须另行特别约定和登记。
7、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出质的股权的,一般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8、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三、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贷款吗
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贷款。但一般需要征得大多数其他股东的同意才能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存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效吗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一、公司的股票质押如何设定的?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股权如何操作?
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效吗

6.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在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需要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各地的机构对于质押合同具有不同的规定,有些需要按照其格式以及内容来制定合同,这个需要提前进行了解。股权质押在上市公司中非常的常见,是一种进行融资的手段之一。
一、股权质押融资是向银行融资吗
股权质押融资不完全是向银行融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股权持有人——股东(即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债权人(即质押权人)处借入资金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质押的主要形式包括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质押权人既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少量的非金融企业。
对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来讲,股权质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其自身或相关方获得信贷资金,主要原因一是大股东或关联方因资金紧张质押股份融资;二是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作为增大投资杠杠的方式,在对上市公司表决权、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扩大对资源的利用;三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也有部分大股东为提升上市公司价值采取措施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包括为上市公司获取信贷资金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二、非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1、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信贷的保证条件,增加了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机会。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由于大多数非上市公司没有过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各地政府为帮助非上市公司获得资金,提出利用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2、股权交易增值融资
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
从企业发展的四个阶段可以看出,股权交易增值融资相较于债权融资和银行贷款等方式对于企业信用、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是最直接、快速、有效的手段,在促进企业扩张性发展,提高社会资本的流动性和增值性等方面具有最现实的实际意义。
3、股权增资扩股融资
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是权益性融资的一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前常用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内源增资扩股是通过原有股东加大投资,使股东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或者发生一定的改变,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一般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原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则由新股东出资认缴,使企业的资本金增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指企业向特定的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
4、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私募股权融资的手续较为简便,企业能快速获得所需资金,且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担保。
三、股权出质状态无效什么意思
股权出质无效,指的是股权质押行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那么股权出质就是无效的:1、主合同无效。股权出质通过质押合同进行约定,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目的是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如果主合同无效,主合同的债务自然不存在,那么质押合同也就无效。2、从合同无效,也就是质押合同无效。3、没有办理质押登记。股权出质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将质权登记于备案的股东花名册上,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股权出质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7.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材料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有效吗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有效。
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问题,银行对非上市公司开展的股权质押业务成交量少,证券公司亦是如此,但是随着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一些挂牌企业可以参与股权质押。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主要为:
1、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2、出质人持股的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材料

8.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有效吗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一、质押权生效条件有哪些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成立形式条件:1、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合同成立;2、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3、采取书面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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