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吗

2024-05-10 11:04

1. 中国人民银行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吗

中国人民银行不受银监会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工不同。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对商业银行进行日常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更注重金融宏观政策方面,银监会侧重于银行的日常监管。在地位上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地位更高,更超脱一些,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国家正部级行政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人选是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现在周小川行长是政协副主席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副国家级的领导人),而银监会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受国务院委托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事业单位。
以下是国家法律对两家机构性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进行是明确的界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政策性银行,里面可不包括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吗

2. 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监管银行的机构?

准确的答案:中国人民银行是监督银行的机构。但是本题答案要选A;原因是这是考察《中国人民银行法》原文;二是考察“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而监管银行不是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成立银监会后监管银行是银监会的主要职责,详见《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人民银行还保留了货币发行、反洗钱、现金管理、账户结算等对银行的监督职能。

3. 中国人民银行及三大监督机构分别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中国人民银行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  1948年12月1日成立,它标着中共全国统一的金融体系基本形成!

1984年起,中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
2003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2003年4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三大监督机构分别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4.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主要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除以上五项外,还包括: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6.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有何差别?

这个问题其实是关于金融市场结构的:金融市场的运行基础是金融工具(主要指货币,当然也包括股票、债券等)的创造、发行和管理,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往上一层,是各种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包括普通人、企业、银行、投行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啊什么的。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对象是金融市场的运行基础层,说白了,也就是货币——人民币的方方面面,包括人民币的铸造、发行,收回,洗钱、反假币等等,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货币政策。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市场交易者中的老大——银行的,保证它的风险可控。因为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是银行主导型(美国为市场主导型),银行占用不可动摇的老大地位,所以对货币的监管和对银行的监管天然就不分家——也就是为什么现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互相看不上的主因。我国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比较落后于其他国家混业监管,未来也许会三会合一,组成金融监管总局,那样会好一点。从管理细节上看:人行负责监督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商、保险业)日常行为,例如金融统计、反洗钱、反假币、冠字号码、个人及对公账户、国库资金调拨、反诈骗等等。银监会只对商业银行负责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例如1104监管平台就是非现场监管。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有何差别?

6.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有什么区别

不是上下级关系,分工不同。简单的说人民银行管货币政策、货币发行和外汇黄金储备;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运行、经营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人民银行负责对中国经济的调整和银行间市场的业务(从宏观经济方便管理), 银监局管银行的所有业务,银行间市场的业务是对操作层面的管理。拓展资料:1、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2、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国家经济建设做准备。3、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除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7.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 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区别:1、地位和性质不同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划分为:国务院领导下的“一行三会”,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四家(近日银监会和保监已合并)。“一行三会”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均实行垂直管理。其中,“一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全国仅此一家。而中国银行,是“三会”中银监会领导下的国有银行之一。2、职能不同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 公告等。中国银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基金、保险、航空租赁,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的职能是监管和调控,而中国银行的职能主要是金融服务。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它所指定的各项货币政策都会影响到其他银行,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拟定存款基准利率后,其他银行只能在这个基准利率的数值上浮动20%,不能超过这个规定。3、服务对象不同中国人民银行一又被称作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 ,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服务对象(或者说是监管对象)是银行、政府和社会,因此中国银行从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8.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