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9 09:33

1.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民间组织。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简称交流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Understanding,简称 CAFIU。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各团体、政党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和学者发起组成。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友好交流与对话,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同各国民间组织、社会组织、政治组织、研究机构及各界人士建立和发展友好交往与合作关系。第六条 作为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伸张国际正义等进步事业。第七条 本协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相互访问和考察,开展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交流,参加和举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论坛等各类双边活动和地区性或国际性多边活动,为国外友好团体开展同中国的经济合作提供协助。第三章 理事会第八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五年。期间可视工作需要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二、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三、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民主协商推举会长、副会长、顾问;五、推举名誉会长。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领导协会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设必要的办事机构。第四章 经 费第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自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和政府资助。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专门从事人民外交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PEOPLE’S INSTITUTE OF FOREIGN AFFAIRS,简称CPIFA。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建立与发展,谋求世界和平、和谐、发展与合作。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宗旨,本会致力于:(一)对国际形势、重大国际问题和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并向政府提出建议。(二)建立和发展与各国政治活动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的联系与交往。(三)开展与各国学术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对话。(四)组织和举办各种类型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出版《外交》季刊。(五)为商界、财界、企业牵线塔桥,促进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第二章 理事会第四条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理事会是开展对外交流的主体。理事会由高级顾问、顾问和理事组成。高级顾问和顾问由现任或前任国家领导人、政府高级官员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理事由资深外交官和从事国际问题和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担任。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第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增免理事,并提请理事会审议追认。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第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二)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修改本会章程。(三)监督本会收入、支出等财务工作。第十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人民外交活动。第十一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商讨和决定有关事项。第三章 活动经费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政府拨款资助。(二)民间和各界赞助和捐赠。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第十五条 本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3. 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 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简 称 友联会英文译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Friendly Contact 英文缩写 CAIFC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和社会活动家发起组成的全国性民间机构。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本章程进行活动。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的进步与发展,同各国有关友好团体、各界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进行友好交往, 增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 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外交部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德外大街华严北里甲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一) 接待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来访,组织国内有关出访;(二) 沟通国外有关机构与国内相应部门的业务联系;(三) 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交流;(四) 从事当代国际问题研究,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学术交流;(五) 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等;(六) 其它民间国际交流合作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支持本会的工作;(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司审批。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首席顾问、顾问人选。(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司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司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司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司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华海外联谊会的组织章程

(中华海外联谊会二届一次理事大会9月28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CHINA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OFA。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任务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促进祖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港澳的长期稳定繁荣和发展,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一)广泛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二)积极促进祖国大陆社会各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三)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介绍祖国大陆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国家建设、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祖国大陆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成员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祖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四)团体会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外联谊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出入会申请;(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退出本会的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承担本会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理。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四)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五)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八)决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九)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增免常务理事;(十)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三)利息;(四)其他。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28日中华海外联谊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5. 中国对外友好协会的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相访问、举行纪念会、座谈会、报告会、参加双边会议、交换资料等,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 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人类共同安全的事业,声援各国人民争取社会进步、维护国家主权的正义斗争。■ 促进对外民间经济、贸易、社会、教育、科技合作,推动人才交流。■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 受政府委托,协调、管理我国各地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 作为在联合国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作为地方政府国际联盟的成员,代表中国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 开展其它有关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中国对外友好协会的主要职责

6.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 缩写: CICA )。第二条 本会是在文化部直接指导和支持下从事民间文化交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举办文艺演出、展览、文化学术研讨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同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繁荣人类的文化事业,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促进社会进步,维护世界和平。第四条 本会接受文化部外联局的业务指导与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第二章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举办国内外的文艺演出、展览活动;(二)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学术研讨活动;(三)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进行交流与合作;(四)同国外有关国家的民间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第三章第七条 本会不发展个人会员。第八条 国内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的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根据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地区性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七)优先承办本会委托地方承办的交流项目。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各项文化交流任务;(四)积极向本会推荐对外文化交流项目;(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故不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99 年 9 月 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对外友好协会的建设宗旨

它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中国对外友好协会的建设宗旨

8.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简称: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英文为:CHINA SHIPPERS’ASSOCIATION。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外经贸企业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以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为服务主体,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本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从事与本身协调业务无关和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对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相关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外经贸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服务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和外经贸企业服务。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第六条 本会登记注册和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调和指导外经贸企业依法经营。(二)围绕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及企业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理论探讨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调查报告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精神,在全国外经贸行业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培训及考试认证工作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等。(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外经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受商务部的委托,建立外经贸企业评估体系;制定和完善《外经贸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及实施办法》,组织成立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体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认真开展外经贸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五)维护中国货主利益,积极开展维权工作。及时反映中国货主的要求和意见,协调和解决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代表货主密切与船东、港口、货代等行业协会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的业务联络,加强与国际间货主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六)宣传和推广国际化标准,促进外经贸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企业实施ISO9000等国际标准提供各类咨询服务,积极受理企业的委托,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化标准的评审认证工作,大力推广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和企业。(七)编辑出版发行《中国经贸》、《国际广告》两本刊物,及时准确地为外经贸企业提供我国最新的外经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信息,宣传国内外成功企业的先进经验。(八)建立和完善《中国外经贸企业网站》,为外经贸企业招商引资、贸易合作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国际间的贸易与交流合作。(九)组织国外来华展览和出国(境)展览展示及进行国际间的广告交流活动;承办商务部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展览会。(十)开展外经贸储运企业的管理研究和学术交流,协调解决储运企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行业指导,为储运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十一)扩大和加强同国内外社团组织的交流合作,履行商务部委托或应会员要求赋予的其它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1、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各类进出口贸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与外经贸有关的学术研究和教育部门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企业协会、货主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尚未成立企业协会和货主协会的,可由当地外经贸企业主管部门暂作为代表申请本会团体会员;3、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港、澳、台相关协会和企业也可申请本会会员。(二)个人会员1、在外经贸企业管理研究和实践工作中有丰富经验,推动企业管理有显著成绩的个人;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家;3、海外人士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交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对本会的工作任务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及咨询服务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五)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研究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大会提案并形成决议;(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会员单位推选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兼职副会长和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任若干名兼职副会长参与本会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指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一)会费;(二)国内外捐赠和赞助;(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商务部及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