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东商会的介绍

2024-05-18 00:49

1. 河南山东商会的介绍

河南山东商会2008 年 5 月 15 日由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商会目前会员单位 1218 家。郑州、洛阳、开封、商丘、濮阳、信阳、三门峡等 18 个地市,己有 2 个地市成立商会,其余正在筹备过程中。尚有部分企业和销售公司上报河南省山东商会待批准参加。

河南山东商会的介绍

2. 河南山东商会的建设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法律、政策法规为依据,加强在豫山东企业间的联络与沟通,弘扬公平正义、诚信礼让、敢闯善赢、大度豪爽等优秀的齐鲁文化,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为促进豫、鲁两省经济发展与合作贡献力量。

3. 河南山东商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河南省山东商会(英文名: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enan)。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山东企业及山东籍(或祖籍山东)人士投资经营的企业、个体商户,自愿参加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组织,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法律、政策法规为依据,加强在豫山东企业间的联络与沟通,弘扬公平正义、诚信礼让、敢闯善赢、大度豪爽等优秀的齐鲁文化,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为促进豫、鲁两省经济发展与合作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德化街 68号友谊国际广场 6楼。 第六条组织会员开展各种交流及联谊活动,为会员加强联络、增进友谊、开展合作搭建平台。第七条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和监督会员单位诚信爱国、合法经营、公平交易、规范行为、自警自律。第八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深入开展企业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及立法建议,反应诉求、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切实履行服务企业的宗旨。掌握国内外企业发展动态,收集企业信息,通过会刊和网站等形式进行发布;开展法律、政策、技术、财务、融资、担保、管理、咨询等服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第十条根据发展规划,结合企业特点,积极促进企业间的经济技术联合,做到强强联合,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第十一条入会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本会的山东籍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分别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1 、单位会员: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成为单位会员。2 、个人会员: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与工商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国营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第十二条会员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2 、执行本会会议决议;3 、交纳会费;4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第十三条会员权利1 、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2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3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资源共享;4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5 、向本会反应情况,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之间人人平等。第十四条入会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书;2 、经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3 、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五条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终止事宜;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和 河南省民政厅 核准。但提前或延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 代表 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 大会负责。理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1 、执行会员 代表 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4 、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7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 、制定或修改本会各项规章制度;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以上人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召开紧急会议或采用书函、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名单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在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时,由监事长或监事长在监事会内指定的临时代理人列席该会议。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1 、 对商会决策及财务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2 、 定期对商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3 、 对离任商会领导进行财务审计;4 、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为商会常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部、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根据商会需要,可聘请国内外有影响的政要、知名人士及技术和管理专家为商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主持公道,秉公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3 、热心商会工作;4 、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5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6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7 、秘书长为专职;8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9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最长不可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需由会长会议提出人选,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并提请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 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并经河南省民政厅 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的职权会长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 :1 、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处理专项工作;2 、参与商会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3 、受会长委托可代表商会参加外事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1 、主持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 、拟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1、会费;2、资助和捐赠;3、政府部门委托相关事务所拨经费;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收取一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 4/5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接受监事会审计。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收支运行情况公开透明,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由监事会每月审查一次,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将财务收支运行情况予以公示。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商会监事会、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离任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河南省工商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4 月 16 日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山东商会的组织章程

4. 山东省商会的履行职能

山东省商会根据政府委托及商会章程规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履行行业管理和协调服务职能,传达和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问题和要求,提出有关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当好参谋;对行业和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三、参与政府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审查、行业规划及行业标准等行业规范的的制定、修改和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产品(商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处理;组织行业内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行业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向社会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服务。四、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竞争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铁序;讲究职业道德,协调经济纠纷,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行规行约,为推动行业质量管理和经营创新,开展行检行评及相关活动,规范组织实施行业内职业培训资格认定、精神文明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各类技术服务竞赛、行业排序、各种评选、评比、认定和宣传推广活动。六、深入调查研究,利用山东省商会网站、会刊——《山东商界》等手段及时向会员传递政务信息、科技信息、市场信息、行业信息和提供市场定位、战略目标、产业政策、经营模式、经营策略等导向。七、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学习、经验、技术交流与经济技术合作;为会员企业开展贸易洽谈开拓国内外市场、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提供咨询、中介等服务;组织各类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交流会。八、吸收社会商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入会,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做好会员间、会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协调服务工作。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指导参加本会的市、县商会(商业联合会)、商业协会及专业协会的工作。负责有关省级专业协会的指导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4516号邮政编码:250103

5. 山东省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山东省商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为:SDCC。第二条 本会是在山东省政府领导下,服务于全省商品生产流通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业、服务业和服务于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生产流通,团结工商界一切力量,积极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为政府搞好宏观决策和市场调控服务,为促进工商企业事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承担省政府委托交办的行业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为政府调控市场和制定有关政策当参谋。(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三)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向社会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受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参与制定、修改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四)创办刊物,及时向会员传递党和国家有关商品生产流通的方针政策和经济、科技信息,指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趋向,确定营销战略,推动工商联合,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向企业提供市场定位、战略目标、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导向和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五)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贸易洽谈、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提供中介服务。牵头组织各类商品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六)吸引社会上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团体、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讲究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八)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指导参加本会的市、县商会、商业协会、商业联合会及专业协会的工作。负责省有关专业协会、理事会的指导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服务工作。(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业、服务业的各种所有制成份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及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活动的个人及专家、学者等,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审批,下届理事会确认;(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选举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聘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商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25日山东省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业经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商会的商会章程

6. 山东省商会的介绍

山东省商会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在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服务于全省商品生产、流通和商业服务业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餐饮业、商业服务业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企业集团和服务于商品生产、流通的事业单位、各级商会(商业联合会)、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7.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商会职能

本会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按照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工作方针,承担6项基本任务,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养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参加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推动经贸交流和协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本会以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原工商业者等为主要成员组成,目前共有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13多万个,全省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全部建立了工商联组织,建立工商联基层组织1800个,各类行业组织747个。其中省工商联直属商会14个,直属会员136个。近年来,本会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形成了一批著名工作品牌。2003年以来,连续8年承办“海内外知名企业家齐鲁行”活动,协议引进资金1000多亿元,到位资金约550亿元,有力支持了我省经济建设。开展的民企帮村、民企助学、民企招聘周、鲁台商会交流年、全国鲁商大会、山东民营企业100强评选等活动成为全国和全省著名工作品牌,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本会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商社团和工商界人士建立了经常性的友好联系,并与其中的20个组织签订了友好合作协议。本会机关内设办公室、参政议政处(宣调处)、会员处、经济处、联络处、机关党委、省非公组织党工委办公室、《齐鲁工商》编辑部等工作机构。本会历任主任委员(会长、主席)为苗海南、周志俊、艾鲁川、刘志民、潘广田、苗淑菊、王乃静。本届省工商联主席、省民间商会会长王乃静现任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政协副主席。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商会职能

8. 河南省豫商联合会的协会宗旨

其宗旨是:团结广大豫商和各地河南商会,凝聚豫商力量,树立豫商形象,弘扬豫商精神,传播豫商文化;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豫商之间的合作,团结和引导豫商发展河南人经济,为促进中原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