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包括现任监事吗

2024-05-03 11:11

1.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包括现任监事吗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可以包括现任监事,要根据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或者选择的股权激励方式而定。
1、非上市公司可包括现任监事
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选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可以包括现任监事。
2、上市公司根据选择的股权激励方式而定,是否能够包括现任监事
若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做股权激励计划的,目前是不能包括现任监事。
在2005年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监事,但是根据2016年8月份修订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因此,现在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做股权激励计划的不能包括现任监事。
但是,若上市公司选择其它股权激励方式,比如:激励基金、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这些方式是可以包括现任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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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包括现任监事吗

2. 股权激励对象应该怎么确定

必要的股权激励对象
凡是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职业经理人(具体称谓可能不同:如总裁、总经理或者首席执行官)是必要的股权激励对象。
那么,对职业经理人采取激励的方式是怎样的?
一般来讲,执业经理人的收入由2部分组成:工资+绩效分红。绩效分红是面对职业经理人管理整个公司经营的一个现金的激励政策,正因为有这样一个现金激励政策在,为了防止职业经理人过分追求当期利润的“短时行为”,我们才需要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股权激励。
一般情况下,中小型企业在初创期时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但随着企业不断地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可能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原始股东与经营层追求的目标不甚一直,传统的激励方式很可能导致短时后果,即经理人做出的部分决定不具有前瞻性,甚至可能会牺牲一些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机会。因此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和约束机制来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对经理人进行股权激励,会影响其对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判断,也会关注企业长期的经营业绩,因为这关系到自己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价值及收益这样与股东期望所背离。

因此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其的工作潜能、约束其短视行为,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常见的其他股权激励对象
(一)业务团队负责人
大部分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也会把业务团队的负责人纳入激励对象的名单。我们认为,在中小企业中,企业的发展与业务部分的业绩息息相关的情况下,将企业的业务团队负责人(如销售总监或者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列入股权激励的名单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业务团队的负责人员一般掌握一定的行业资源,如果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业务团队负责人的能力、品行以及稳定性等尚不能确定,则可以对业务团队负责人采用虚拟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也即先不用实际进行股权支付不,而是仅仅把只拟激励份额的股份所带来的利润的一部分拿出来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告知业务部分负责人,不用承担股东义务,却可以享有股权分红,公司经营的利润由大家共享,用虚拟股权激励的方式对于不确定是否会和公司长久一起走下去的业务团队负责人也是可行的。
(二)非业务团队负责人
除上述所称业务团队负责人外,企业的其他非业务团队的负责人,比如财务总监、法务总监、行政总监、客服总监,一般也会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实际上,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各个部分的高效协调工作,若仅仅对业务部分负责人进行股权激励,而不对非业务部分的负责进行股权激励,很容易引起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之间的内斗和内耗,从而变成反向激励。考虑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的业绩对直接明显的贡献,其获得激励的股权数额可以高于其他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但是不能仅仅单独对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股权激励,而对于其他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置之不理,从而将业务部门负责人变为“众矢之的”,不利于激励对象的工作的展开,从而形成内耗。

(三)技术核心团队
对于一些传统行业的企业而言,技术人员可能只是处于一个辅助的位置,但是对于互联网创业公司或者以核心技术安身立命的企业而言,对于首席技术官(CTO)以及核心技术骨干人员的股权激励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旦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很可能颠覆整个企业生存之根基。
因此,对于以技术优势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应当尤其注重对于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不仅仅是首期技术官,其他核心的技术人员也应当进入股权激励对象名单,以保障企业的技术安全和企业的长远长足发展。
股权激励对象的其他维度思考
(一)对“过气元老”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在企业中,特别是经历过一定发展期的企业,一般存在这样一些人:没有他,就绝对没有企业的今天;但有了他,企业就绝对没有明天。换句话说,企业初创时,他为企业尽心竭力,无私奉献;但是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他已经思维固化,跟不上市场日新月异的形式,能力上也不能胜任,变得不能称职,甚至开始阻碍企业的发展。
对于这样一些“过气元老”,是否要进行股权激励呢?有的老板可能会说“这些人都没用了,那就一脚踢开吧”,但是,试想,这些跟着你这么多年、为企业做出贡献的人被你一脚踢开,现在跟着你干的人看到这种情形心里会怎么想?“这就是我未来的下次,还是另谋生路早点走人吧!”所以,对“过气元老”的股权激励,就是对现在身边人的最大认同,是一种作为领导者的魄力和道德,不轻易抛弃下属的人才能让现在跟随企业老板的人更加死心塌地。因此,在企业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历史贡献和未来发展,给予“过气元老”一定份额的股权激励是大有裨益的。
(二)对“企业明日之星”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企业的“明日之星”,指的是这样一类员工:现在已经表现的非常优秀,是企业的创新型人才,但是因为年限或者资历的原因,目前还不是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尚未独当一面;但是,他们是企业内部可以重点培养的对象,是企业的骨干中坚力量,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基石。对于这些“明日之星”,企业考虑自身的长远发展,也应当考虑这些“明日之星”给予一定份额的股权激励。

(三)对老板的司机、秘书进行股权激励是否合适?
有些企业老板,对于自己身边亲近的人,比如司机、秘书这类辅助性岗位的人员,通常倾注了更多的感情和信任,那么在做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就会想到,首先应当让自己身边的人也进入这个名单。但是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的来说,老板司机和老板秘书这样的岗位,其对企业的贡献值并不足以影响企业之长远发展,让其进入股权激励名单也并不合适,反而可能激发其他员工的异议,引发员工舆情,这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本来目的而言,可能背道而驰。
总而言之,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有一般通行有些企业普遍适用的规则,但是若仅仅以知识、职位等作为激励对象选择依据,其实也是不合理的。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的对象确定范围可以采用管理岗位上的经理层加上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加上董事会的主观认定方式。因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不受法律约束,所以董事会在确定股权激励范围的时候可以相当的灵活,基本范围可以包括:董事会成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优秀员工。在人员资格选择方面一般是选择长期为公司服务的忠诚者、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或公司特别引进的人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要依照《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予以确定,基本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董事会特批人员。
总而言之,以上论述均基于企业股权激励的一般情况而言的,而每个企业都有自身的行业的特殊性、成长阶段的特殊、成立背景的特殊性以及各种历史原因,哪些人能够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还是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仔细斟酌。
以上就是经邦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3. 如何解决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问题 股权激励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所谓的资金,即行权时用以购买股权的资金,其来源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而言,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股权激励的出发点而言,是希望激励对象一直持有股权,以从其所创造的长期业绩获得资本利得,希望激励对象持有的时间越长,以便于获得更多的增值,甚至希望激励对象不要在行权日行权,之后仍然持有股票而不是立即兑现。但作为长期性的激励或者作为一种机制而言,不断的行权意味着不断的资金投入,这是客观上对激励对象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  
同时,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以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也同样不得向居民提供贷款用于购买股票的相关规定。正因为如此,不少激励对象往往选择行权后在没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卖出股票。这对于公司非高管人员的激励对象来说,可能是一个很现实的选择,但对于公司高管人员来说,还存在股票流通上的额外限制,比如只能卖出上年所持股票总额的30。因此,行权资金依然是公司高管人员面临的棘手问题。  
行权资金的压力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就会影响激励计划的吸引力和激励性,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不排除部分激励对象放弃参与激励计划的可能。行权资金的压力大小,一方面取决于激励力度的大小,具体体现在激励额度与非风险性年薪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绝对股价的高低;另一方面取决于激励对象个体可支配资金的大小。激励力度越大,股票价格越高,意味着非风险性年薪中的很大比例需要用于行权,一旦这个比例超出激励对象可自由支配资金的范围,对行权就造成了困难。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务院国资委限定国有控股公司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不超过其总薪酬的30,尽管依然无法解决股票市价高低的问题,但事实上缓解了行权资金的压力。  国内企业激励对象的行权资金,其来源通常有以下4个渠道:  
1.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据了解,当前多数企业的行权资金仍以自己筹措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比如,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披露的激励草案中提到,国内高管的购股资金将由公司和个人按1∶1比例分别承担。公司要求激励对象自筹部分资金的同时,会以股权授予时相应业绩年度的超额净利润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的购股资金。
2.提取的各类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就可以了,换言之,就是股东同意与管理层、员工进行“利润分享”。虽然这种提取奖励基金的做法是符合有关政策的,但是从一些激励方案来看,不少企业是把奖励基金作为经营成本列支的,这涉及到企业的税收问题,还需有关国家政策的支持。
3.通过信托方式垫资  
通过信托公司解决行权资金的方式有2种:  
① 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成为信托资金名义上的所有人,公司成为信托的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  
② 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并指定资金专门用于购买公司股票,并设定公司与激励对象为共同受益人。信托生效后,信托公司成为目标公司名义上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并获得股东收益。在扣除相关的费用和报酬后,信托公司将股东收益按事先的约定比例和条件分别支付给公司和激励对象。
4.其他的变通之计  
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不足的问题是十分常见的,由此就出现了各种变通之计,如非现金行权,即激励对象并不需要拿出任何的现金而通过一种折股买进的技术设计即可完成行权。比如,当股价从10元涨到20元时,获授员工可以不出钱,以折股买进的方式从公司得到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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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问题 股权激励

4. 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哪些重要文件

一套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配套包括至少下列文件: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制度》
4.《股权激励合同》
5.《激励对象承诺书》
6.《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7.《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报告书》
8.《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锁申请书》
9.《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锁批准书》
10.《股权激励证明范本》
11.《股权激励相关时间安排》
12.《股权激励股东大会决议》
13.《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
14.《公司章程修改建议书》
15.《公司治理结构调查问卷》
1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建议书》
17.《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完善建议书》
18.《激励对象同业竞争限制协议书》
19.《公司薪酬制度完善建议书》
20.《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21.《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书》

5. 股权激励的对象是谁?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三份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问题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七、激励对象资格问题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五、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六、附条件授予权益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股权激励的对象是谁?

6. 股权激励机制是什么?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7. 实施股权激励,如何确定激励对象范围?

股权激励是一套长效的激励机制,前期规则制定以及授予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在实际的股权激励制度建立过程中,鼓励企业结合匹配自身的长期发展规划、人力规模等因素,以确保发挥激励机制的比较大效果。
股权是稀缺资源,应将有限的资源分配予最有价值的对象,用于实现公司现阶段的发展规划。根据激励目的确定激励范围,激励对象在精不在多。

首先,确定股权激励的目的,即定目的。
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不同,有的是为了吸引和留住对公司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员工和管理骨干,有的是为了降低公司现金流压力及人力成本,有的是为了吸引外部人才,有的是为了提升公司业绩,有的是为了回报老员工、调动老员工积极性。
其次,根据激励目的锁定激励对象,即定人。
通常激励对象为对公司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公司可根据股权激励的目的扩大或调整激励范围、锁定激励对象。
若激励目的是为了降低公司人力成本,激励对象应包括拟降薪的在职员工或拟降薪入职的新员工;若激励目的是为了吸引外部人才、提升公司业绩,激励对象应包括拟招聘的行业人才和公司核心业务部门的核心员工。
根据股权激励目的可准确定位激励范围,而精准的激励对象定位更利于实现股权激励目的。

实施股权激励,如何确定激励对象范围?

8.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如何交税

个税按照以下方式交纳: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授予价)×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差额概念)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贷: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