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0年第一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5-10 23:58

1.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0年第一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25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现将2020年第一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800只(具体名单见附件)。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62只(具体名单见附件)。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五、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六、本通知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19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不含科创板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四月十日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0年第一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六)违约责任;(七)纠纷解决途径;(八)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本公司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和调整。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第四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发现的重大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当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第四十三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第四十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同时废止。

3. 关于融资融券交易的一些问题,请教专家,谢谢,非常感谢!

简单回答一下:
一、1、是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币升值……等等。
    2、看涨而买入,就是做多。融资可以做多,融券是为了做空。不是买空。

二、融资融券时有部分资金或股票被锁定,不能买卖。流动性就将减小。

三、从事证券信用交易的机构,提供融资融券的业务,通过利差才能从中获得利润,是其实现利润的途径。

四、这里头寸应该指的是资金。比如一位投资者原有资金10000元,买了10000元的股票。他可以用这10000元股票进行抵押,再获得例如8000元资金,再去买股票8000元。如果可以多次抵押的话,他还能再用后来的8000元股票再去抵押,再获得额外的资金,比如6000元,再买股票。这样的话,其实他自有保证金仅有10000元,却可以通过多次抵押获得8000+6000+……的资金,所以就增加了很多头寸。

关于融资融券交易的一些问题,请教专家,谢谢,非常感谢!

4. 将创业板股票全部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创业板风险太高,小散户新散民不要命往里进可以,不拦着,但是请拿自己的钱进,券商们不再借钱给客户买它们了

5. 有个问题想向金融高手咨询一下,是关于融资融券的...

一、可能放大投资者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投资者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假设:投资者甲持有A证券价值100万元,在普通证券交易中,若证券价格下跌10%,则投资者将亏损10万元;若将A证券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以60%的折算率以及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计算,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A证券120万元(融资买入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担保物市值×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100×0.6/0.5),这样,总共持有220万元的A证券。如果A证券价格下跌10%(忽略融资融券的利息费用和佣金),则投资者将亏损22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2.2倍。

二、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投资者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所以,投资者须高度关注融券交易损失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四、通知送达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则投资者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五、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可能引发的强制平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合同到期未清偿债务引起的强制平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因维持担保比例过低引起的强制平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将实时计算投资者提交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如果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相关标准(目前,规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为130%,有些试点证券公司高于此标准,请投资者具体参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内容),证券公司将会通知投资者追加担保物直至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果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补足,证券公司将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即强制平仓。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还将通过司法程序继续追索。

六、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条款,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由投资者自身突发事项引发的提前了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标的证券突发事项引起的提前了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须高度关注与证券公司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七、监管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因此广大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八、其他风险

(一)交易指令选择的误操作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期间,应重点关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指令类别。如投资者误将融资融券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由此可能面临意外损失。

(二)资料信息保管不当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及信息,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有个问题想向金融高手咨询一下,是关于融资融券的...

6.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须知

交所发布《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应地调整了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上。该通知已于2012年5月22日实施 。在新规中,符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10000户、跟踪指数的成分股不少于30只、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且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与之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比,新规对交易所交易基金标的要求明显提高。其中,平均资产规模从“近三个月日均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提高到了“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基金持有户数从不少于4000户提高到了1万户,而上市交易时间从“超过3个月”,缩短为“5个交易日后”,并且增加了跟踪指数的成分股不少于30只,且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的新规定。

7. 股票里的融资融券怎么开通和使用

股票里的融资融券怎么开通和使用?融资融券开户流程:第一步: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而且,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第二步: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投资者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手续前,需评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第三步: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将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第四步: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并在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融入资金和证券。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如下内容,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和了解:(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四)投资者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五)担保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第五步: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一)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证券公司将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信用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是新开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将用于担保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投资者可以将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经证券公司同意,投资者可将超过维持担保比例300%以上部分的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需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应当通知第三方存管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经过以上步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开户手续已经办妥。当投资者提交了足额的担保物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了。

股票里的融资融券怎么开通和使用

8. 股票融资怎么操作,步骤是什么

涉及到融资融券,估计存在很多小伙伴要么是了解不够深,要么就是几乎不去接触。今天这篇文章的内容,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之谈,提醒大家认真看第二点!开始介绍前,我和各位小伙伴分享一个非常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绝对良心: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聊到融资融券,首当其冲我们要认识杠杆。简单来讲,你原本仅有10块钱,想去买20块钱的东西,我们的钱不够,需要借别人的,这借来的钱就是杠杆,这样我们就很容易明白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方式。融资,也可以这么来理解,就是证券公司把钱借给股民,股民这笔钱去买股票,到期就连本带利一起还,融券顾名思义就是股民借股票来卖,到了规定时间将股票返还并支付一定的金额。融资融券可以把任何东西无限放大,盈利情况下,利润会成倍增长,亏了也能使亏损一下子放大。可以看出融资融券的风险确实很吓人,如若操作有问题很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亏损,这就要求投资者有较高的投资水平,把握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达到这种水平有点难,那这个神器就非常不错,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挑选最适合买卖的时间,那就赶快戳进下方链接吧: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1. 利用融资效应就可以把收益给放大。举个例子,若是你手上有100万元资金,你认为XX股票不错,你可以用这部分资金先买入该股,然后再将买入的股票抵押给信任的券商,接着进行融资买进该股,一旦股价上升,就能取得额外部分的收益了。类似于刚才的例子,要是XX股票涨幅有5%,本来仅有5万元的收益,但不愿局限于这5万元,就需要使用融资融券操作,当然如果我们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亏损也就会更多。2. 如果你投资的方向是稳健价值型的,感觉中长期后市表现喜人,然后向券商融入资金。只需将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做抵押即可融入资金,进场变得更加容易,不需要追加资金,获利后也不能忘了券商,要将部分利息支付给他们,就可以取得更多胜利的果子。3. 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有办法盈利。类似于,比如某股现价20元。经过深度探究,有极大的可能性,这只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然后你就能向证券公司融券,并且去向券商借一千股该股,以2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卖出,就能获得2万元资金,等到股价下跌到10左右,你就可以按照每股10元的价格,将买入的股票再加1千股后,还给证券公司,最后花费费用1万元。所以这中间的前后操作,之间的价格差,就等于盈利部分。自然还要支付在融券上的一些费用。以上操作,如果将未来股价变为下跌而不是上涨,那么合约到期后,就没有盈利的可能性了,而是需要拿出更多的资金,来买证券还给证券公司,最终发生亏损的情况。最终,给大家分享机构今日的牛股名单,趁现在还没被删除,赶紧领取:绝密!机构今日三支牛股名单泄露,速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