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4-05-04 22:24

1.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营商环境改革引领性目标和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目标,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参照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按照横向可对比、纵向可考核的要求,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优化营商环境目标或者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靠后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在标准对接、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和执法协同等方面加强营商环境国际交流。

  制定有关贸易、投资等相关管理活动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评估是否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融合。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共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文明和谐、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增强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意识,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经营便利政策制度,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依法为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勤勉尽责,依法履职,严格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和营商环境政务切身体验、专业观察监督制度,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投诉平台等方式受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按照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能够解决的应当即时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组织专项核查。

  对市场主体投诉反映的共性、普遍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第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落实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逐步减少企业资质、配额、数量、许可等管理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清单外事项按照境内外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推进扩大跨境服务贸易对外开放领域。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促进机制、发展模式、监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且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口岸基础设施,不断丰富和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方特色功能应用,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公示制度,规范口岸合规收费,并逐步推进简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收费标准,减少贸易合规成本。

  海关应当落实通关便利化政策,精简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提升通关效率。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

  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认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 三亚发布稳定经济20条,鼓励旅馆用地转复合业态开发

近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20条政策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的发展政策,包括减免3个月租金,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支持,给予旅行社办公租金补贴,给予民营和小微企业全额担保费补贴和部分利息补贴等。
重点如下:
一、加大企业纾困扶持力度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三、培优培强重点企业
四、促进经济恢复发展
公示原文如下:
三亚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增长,在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等助企惠企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纾困扶持力度
(一)减免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园区管理机构、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给予防疫工作补贴。2022年对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支持,对零售、餐饮企业和经营性文化旅游和娱乐场所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育才生态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帮助旅行社渡过难关。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最高提至100%。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对旅行社质保金保险实施财政补贴50%,进一步降低旅行社企业资金压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2022年给予旅行社50元/月/平米的办公租金补贴,根据旅行社的规模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牵头,三亚银保监分局配合)
(四)支持会展企业稳定经营。2022年对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导致已获批的会展活动延期或取消的,如举办单位已支付活动场地费用,协调场地方全额退回;鼓励会展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线上培训,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100%进行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每季度培训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市商务局负责)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对符合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中小微企业返还的比例最高提至9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减轻小微企业负担。2022年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市总工会负责)
(七)加强服务业企业信用修复。对存在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信用修复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强化金融支持
(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续保续贷。2022年继续推进三亚市政银保合作试点,对于三亚市政银保项目下发放的担保贷款,担保机构除了担保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由三亚市政银保项目专项给予民营和小微企业全额担保费补贴和部分利息补贴,担保费补贴由市金融发展局直接拨付担保机构。(市金融发展局负责)
(九)畅通融资渠道。建立旅游、住宿、零售、餐饮、运输等行业及其他困难行业融资名单推送机制,将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纳入名单,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给予更多信贷支持,对于名单内的企业,给予贴息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住宿、零售、餐饮、运输等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积极扩大普惠型小微贷款规模占比。(市金融发展局牵头,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人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三亚银保监分局配合)
(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扶持力度。对向本市企业新增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绿色信贷贷款的银行机构,按三类贷款当年新增余额给予奖励。对向设立在市辖区内、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法人机构发放首笔贷款的银行机构,按年度发放首笔贷款总额给予补助,每家银行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向我市企业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按当年新增贷款发放额给予奖励。对扩大承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按涉农保险保费金额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补偿奖励,对单个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年。(市金融发展局负责)
(十一)成立创业担保基金。为“重点人群”创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全额代偿;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根据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量给予机构奖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培优培强重点企业
(十二)培强农业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农业和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按50%给予农林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十四)激励企业加快升规纳统。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四上”企业(不含工业企业、房地产业企业和带项目入库纳统的非房地产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十五)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2022年工业总产值达到4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超5%(含)、不足20%的,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8万元;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超20%(含)的,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四、促进经济恢复发展
(十六)全力提振消费需求。对2022年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住宿企业商品零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超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增量部分,按1%予以奖励。对2022年餐饮企业商品零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超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增量部分,按3%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市商务局负责)
(十七)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对2022年在我市举办的汽车消费类展会,展览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含)且订车成交量在800台及以上的,给予展览场地租金全额奖励,每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局负责)
(十八)推动企业扩大投资。对列入三亚市2022年重点推进项目投资计划,且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年度投入建安工程费(不包含土地款、设备购置及其他费用)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九)鼓励旅馆用地复合多业态开发建设。借鉴国内外知名酒店“一站式”娱乐休闲及综合度假旅游的经验,在不改变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鼓励我市单一的存量未开发旅馆用地向复合型用地转型。2022年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估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混合布局零售商业用地(代码:090101)、餐饮用地(代码:090103)、娱乐用地(代码:090301);混合后总客房区和旅馆公共配套功能区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少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5%,整体策划、统一管理,且应达到四星级客房标准。因用地转型涉及规划修改、土地出让金差价、重新签订合同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外贸企业的奖励力度。对2022年进出口货值在1000万元(含)—1亿元(人民币,下同)的企业,给予4000元奖励;同时,以1000万元为基数,进出口货值较100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4000元。对2022年进出口货值在1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同时,以1亿元为基数,进出口货值较1亿元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5万元。对2022年进出口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同时,以10亿元为基数,进出口货值较10亿元每增加10亿元再奖励6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市商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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