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长期借款是什么?

2024-05-09 09:20

1. 股东长期借款是什么?

股东长期借款是项目投资中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一个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光靠自有资金往往不够,需要向外举债。长期借款一般来自本国的银行和国际开发机构。

一、股东长期借款能否作为资本公积入账?
1、长期借款可以转入资本公积。
2、具体账务处理是:借:长期借款,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现在接受捐赠已经计入到营业外收入里面。只剩股本溢价和法定资产重估增值了。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个人长期借款存在涉税风险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多位个人出资方,这些个人作为企业股东,部分还担任着企业高层。2014年起股东王某向该公司借款多笔用于个人消费且一直未归还,该公司将这几笔借款长期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税务检查人员认为王某对未归还的借款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补缴个人所得税50万余元,并被处以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众多小型民营企业中,企业出资人同时也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往往通过自认为合理的权力,随意向企业借款,这种现象在这些企业中很普遍,但企业不能忽视其中隐藏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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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长期借款是什么?

2.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什么会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 合法 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一、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有:
1、股东撤回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协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无法清偿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二、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核心在于认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具体包括:
(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表现为:
①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②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
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逃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开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
2、为了更好地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要注意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相区别。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 股东借款

1.资金属于企业自有资金,收取借款企业的利息应交税。所以,关联企业内部拆借,时间要短,金额要小,并且及时和税务机构沟通.(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
 2.资金属于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而分拨其他企业使用,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收取的利息不交税.(财税[2000]7号)
         条件为:
         a.出借方必须是金融机构并具有借款的证明文件;
         b.统借方要与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或成本分摊协议;
         c.统借方收取的利率必须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

另: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各关联方之间应该按照独立公平的原则实施交易,不能以转移定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避税,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的资金拆借进行了一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于如何计算拆借资金营业税、所得税的问题,请咨询贵公司税务专管员.

股东借款

4. 股东是否可以借款

股东是可以向公司借款的,具体要求为:
1、股东与公司必须依法订立借款合同;
2、经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借款的数额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数额限制。
一、股东的责任如下: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二、股东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方式。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2、实物出资。这里所说的实物是法律上所说的有形财产,法律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实物方式出资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3、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智力劳动成果所拥有的专有权。以知识产方式出资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转让的是其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公司取得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权利;
4、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也是股东出资的方式之一,公司在成立之初需要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地,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出资可以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总之,股东是可以向公司借款的,具体要求为,股东与公司必须依法订立借款合同;经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借款的数额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数额限制。股东需要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一、股东出资方式及限制是什么
股东出资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 股东对公司借款有什么后果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对公司借款有什么后果

6. 股东股份借款问题?

一、 相关规定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抽资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对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进行了说明:

(1)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5、《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其第十二条结合当前的司法判例明确规定如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7、《法释【2011】3号》第十五条还明确指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8、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9、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股东对公司的借款

第一如果借款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之间可以拆借资金。因此,如果法人股东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第二种情形是自然人股东。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所投资的公司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该自然人股东同时具有董事或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禁止公司向其提供借款。
一、对股东资格要求是什么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同时还规定,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者,也应当就该事实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
二、股东离婚,股权如何处理?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的话,则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当然的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为股东权利。
如果公司章程也没有排除离婚析产成为公司股东的话,则夫妻离婚,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析产获得公司股份的,也可以当然的成为公司股东。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
虽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股东对公司的借款

8. 股东和公司借款可以吗

股东是可以向公司借款的,具体要求为:
1、股东与公司必须依法订立借款合同;
2、经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借款的数额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数额限制。
一、股东的责任如下: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二、股东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方式。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2、实物出资。这里所说的实物是法律上所说的有形财产,法律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实物方式出资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3、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智力劳动成果所拥有的专有权。以知识产方式出资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转让的是其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公司取得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权利;
4、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也是股东出资的方式之一,公司在成立之初需要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地,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出资可以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总之,股东是可以向公司借款的,具体要求为,股东与公司必须依法订立借款合同;经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借款的数额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数额限制。股东需要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一、股东入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