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2024-05-13 23:33

1. 长春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1.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2.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3.放宽贷款申请缴存时间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为6个月(含)以上。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取消间隔两年限制。
  4.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长期推行“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5.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该中心其他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在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春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2. 长春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长春公积金贷款流程新政策是怎样的 【拓展资料】一、贷款申请。向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提交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公积金中心会受理该贷款申请,需要审核贷款人是否符合贷款资质; 三、贷款审批。在确认受理后,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四、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申请获得批准的,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就会通知借款人办理签约手续 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签完合同后,贷款申请人及房屋的共有人,需要与公积金中心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登记;六、放款审核。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后,进行放款审核;七、贷款发放。受托银行按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拨。【拓展资料】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二、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三、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拓展资料】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2021长春公积金贷款新政

2021长春公积金贷款新政有一下几点:1、贷款申请,向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提交申请;2、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公积金中心会受理该贷款申请,需要审核贷款人是否符合贷款资质;3、贷款审批,在确认受理后,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4、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申请获得批准的,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就会通知借款人办理签约手续;5、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签完合同后,贷款申请人及房屋的共有人,需要与公积金中心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登记;6、放款审核,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后,进行放款审核;7、贷款发放,受托银行按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拨。现就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2、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百分之二十,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包含,最低首付款比例为百分之三十,超过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百分之四十,同时还须符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存量住房房龄等与之相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十;5、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21长春公积金贷款新政

4. 吉林市 住房公积金 最近出新政策了?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与监督,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 赁自住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 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 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时限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一)购买商品房、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的,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发票金额。
(二)购买存量房 (二手房)的,需以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缴税购房金额。
(三)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规划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书预算额度。
第五条 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间为,在偿还首期贷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以后每隔一年(即365日)后可申请再次提取,直至还款结束为止。提取额度为,夫妻双方第一次提取在还款 12期内(含12期)的,不得超过12期偿还贷款本息额,超过12期的,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各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额。最后一次提取需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
第六条 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高于年房租支出总额与家庭年工资收入25%的差额部分。
第七条 离休、退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八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九 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继续就业不需销户的,可再就业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疾病种类暂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院住院费结算总额度中个人支付额度;
(二)遇到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以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二条 提取人及需提供的身份证明:
(一)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明。
(二)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代办人及申请提取职工身份证明。
(三)职工委托配偶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四)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申请提取职工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税检发票。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4.对征收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交付扩大面积费的,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和购房税检发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签发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二)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贷凭据。
(三)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和吉林省服务行业租赁发票。
(四)离休、退休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除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职工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委托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公积金书面委托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低保证和近期低保金领取证明。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结算单据及医保报销单据;职工遇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结果及财产损失认定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三) 管理中心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中第(四)、(五)、(六)款项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提取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提公积金本息,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市房金字【2012】21号同时废止

5. 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2022

房屋类: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翻建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5、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提取材料      1、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2022

6. 长春市公积金上限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对长春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2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一、调整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第4.0.9条第2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二、调整事项      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4284元。三、上限核定      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长春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7134元计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4284元(97134元÷12个月×3倍),较2021年度缴存基数上限22593元增加1691元。职工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4284元时,缴存单位应以24284元作为职工2022年缴存基数。四、调整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以2021年度(自然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3、铁路分中心及其下设分理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按照沈阳铁路局统一标准执行。      4、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已完成年审的单位进行缴存基数二次调整需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进行办理。

7. 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2022

法律分析: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公主岭市及其它外县市)国有土地上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宅(不包括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网签备案合同签订时间符合规定且符合唯一住房条件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及以上执业技能等级人员等留(来)长人才可领取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进城农民可领取8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按照申请程序,购房补贴及购房消费券采取“先购房、再审核、后补贴”的方式发放。发放流程包含提交申请、资格审核、发放补贴三个环节。原则上,申请购房补贴及购房消费券的申请人不能退房,如有特殊情况退房的,需退还购房补贴及购房消费券,消费券已消费的需退还同等消费券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2022

8.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a:3:{i:0;a:7:{s:6:"mtitle";s:30:"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查询";s:7:"summary";s:627:"  1、可通过拨打服务热线“12329”进入自动语音播报系统中的个人对账信息进行查询,按语音提示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

  2、进入杭州住房公积金网(www.hzgjj.gov.cn)(网上业务——个人业务)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注册后查询。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窗口查询。

  4、凭市民卡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查询机插卡查询。

  5、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多媒体查询机上进行自助查询。";s:8:"art_link";s:37:"http://www.to8to.com/ask/k987746.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59:"//pic.to8to.com/case/2017/06/24/20170624105615-3a4065b7.jpg";s:8:"filename";s:0:"";s:6:"isCase";i:1;}i:1;a:3:{s:6:"mtitle";s:30:"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s:7:"summary";s:1385:"  长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这里说的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根据不同公司的福利。有的公司会直接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有的为员工提供这个便利,但是需要自己去交纳。并且还要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必须连续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2.如果想要申请住房公积金的人有配偶,不管是哪一方申请了脂肪公积金贷款,若没有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一方都是不能够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不仅要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还不能够负有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的债款。并且住房公积金申请人还需备有不少于所要购买房子总价的20%的钱。

  并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它只限于购买合法的所有权住房时使用,并且所购买的房子类型也要符合规定。而申请人若是购买使用权住房时,是不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是20年,也就是说在20年之内要把本利和都还清。并且贷款年数越长,利率越高,也就是说最后要偿还的钱越多。";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6:"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s:7:"summary";s:353:"  如果是非本地户籍离职后提取容易一些(到原单位开离职证明并申请提取然后上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如果是本地户籍、要等上若干年才能提取,但这两种提取现金的,一般都只能提取自己缴纳的部分,不划算,最好还是购房时用公积金贷款,可以全用。";s:8:"ordernum";s: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