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1 19:38

1. 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以下统称招投标)各类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第四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后,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第五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开发区、实验区、山南新区)的下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
  (六)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
  (七)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采用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前款所称招投标活动包括交易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第七条 应当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招标人要求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信息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市招投标统一市场网站发布。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第十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评标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要求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认可。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出让项目和租赁类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第十二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市招投标统一市场网站进行公示。招标人须按照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及变更应当在5日内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三条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出具金融机构提供的履约保函、低价风险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等。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后,财政部门根据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手续。

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20日  淮政令[2003]9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经2003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3. 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工程变更、资金支付条件、程序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政府项目决策应当科学、民主、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第二章 决策与计划第四条 政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包括3年项目储备计划、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列入3年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立项批复后,方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已列入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建设内容简单、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规模较小项目,如无特殊需要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政府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编制3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内项目原则从政府投资3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在每年8月份前将拟纳入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第六条 列入政府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

  列为新建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以及经同级政府认可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项目。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本级政府项目年度计划,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开工时间、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单位等内容。第八条 经批准下达的政府项目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年度计划执行中,确需调整项目及有关内容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第九条 政府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征地供地、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并根据情况征求人防、消防、供电等部门意见;

  (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五)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负责政府项目质量安全监督;

  (六)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项目的施工及合同的履行,负责项目监理的招标工作,申办项目的施工许可,负责建设过程有关管理工作;

  (七)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批复,负责安排、拨付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审计监督。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和投资建设环境保障等工作。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条 政府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

  区分不同项目,原则上按下列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一)属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二)属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属水利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属交通项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开发区(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

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4.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和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
  (四)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五)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分包、转包和其他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商务、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有关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第三章 交易目录第九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四)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六)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或者租赁项目;
  (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八)排污权等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九)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使用公共资金的建设项目;
  (十)其他应当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每年修订一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辖区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自行采购。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或者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示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而未审批、核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设定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应当有利于公平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的竞争主体,禁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第十六条 变更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须经项目原审批部门核准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的变更,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其他交易方式,具体交易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