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办理材料

2024-05-07 08:05

1. 南宁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办理材料

法律分析:办理材料:
1、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原件1份;
2、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验原件;
3、涉及第三责任人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的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需提供:
(1)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验原件;
(2)人民法院出具的 中止(终止)执行文书,验原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南宁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办理材料

2. 南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报条件

 南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报条件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南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报条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南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报条件 
    (一)已参保工伤保险并按时缴费,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二)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待遇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
     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原件1份;
    (二)涉及第三人侵权行为的,需提供:
    1、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事故的证明资料,验原件;
    (1)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2)属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生效的民事裁判法律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4)证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事故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
    2、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材料,验原件;
    (1)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2)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3)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待遇的,需提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并区分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资料,验原件;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且不支付工伤待遇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3、职工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待遇的,提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四)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明等资料,验原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1份;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及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七)自治区、市(县)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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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需要符合的前提条件是
1、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发生的事故被确定为工伤
3、用人单位因为未参保而需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又不支付的,具体不支付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一、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先行支付的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

4.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需要符合的前提条件是:
1、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发生的事故被确定为工伤
3、用人单位因为未参保而需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又不支付的,具体不支付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先行支付的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2、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3、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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