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最新定义,赔偿标准,及挂靠行为是否合法

2024-05-11 23:30

1. 关于工伤的最新定义,赔偿标准,及挂靠行为是否合法

你这个事情要按照如下步骤来处理:
第一种办法:按照工伤处理
1、申请工伤认定。虽然老板是挂靠,但一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老板不具备相关建筑行业从业资质,则建筑公司是用工主体,由建筑公司承担替代责任。
2、江苏省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只有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构成伤残,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种办法:按照人身损害案件索赔。
1、雇员在工作中受伤,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老板的挂靠有法律上的问题,比如没有建筑行业资质,则建筑公司与老板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伤残,再加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器具费。
4、具体赔偿数额,需要结合你父亲有几个扶养人以及各个扶养人的年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数据才能确定。

关于工伤的最新定义,赔偿标准,及挂靠行为是否合法

2. 挂靠协议员工能判工伤吗

工程建设是不得挂靠的,工程的施工方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建设活动,挂靠经营往往会产生很多的问题。个人以挂靠的方式在其他单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受伤是工伤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以挂靠的方式在其他单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二、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挂靠方交的管理费可以要回吗      1、挂靠协议无效,管理费不一定退。      2、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工程挂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挂靠人是可以要求被挂靠人返还管理费、质保金等费用的。      但建筑工程作为涉及到人身财产、社会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活动,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挂靠协议无效的,法院有权依照民法相关规定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      也就是说,挂靠人支付给被挂靠人的管理费会被法院没收,被挂靠人是没有管理费退还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以挂靠的方式在其他单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进行法律咨询。

3. 工伤法院在什么惰况下找挂靠单位赔偿

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工伤法院在什么惰况下找挂靠单位赔偿,除非是在挂靠公司工作受伤才能找被挂靠单位进行工伤赔偿。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赔偿后,有权向挂靠的个人追偿。解析:1、“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摘要】
工伤法院在什么惰况下找挂靠单位赔偿【提问】
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工伤法院在什么惰况下找挂靠单位赔偿,除非是在挂靠公司工作受伤才能找被挂靠单位进行工伤赔偿。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赔偿后,有权向挂靠的个人追偿。解析:1、“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回答】

工伤法院在什么惰况下找挂靠单位赔偿

4. 工伤法院在什么惰况下找挂靠单位赔偿

拓展资料“挂靠”缴社保是违法的。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斗已经予以确认这一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不足额缴纳或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为了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处罚公司🚑🚑🚑【摘要】
工伤法院在什么惰况下找挂靠单位赔偿【提问】
您好,亲。就您的问题老师认为应该解答如下:只要发生了工伤就可以找的,亲😊【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回答】
拓展资料“挂靠”缴社保是违法的。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斗已经予以确认这一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不足额缴纳或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为了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处罚公司🚑🚑🚑【回答】
老板随意找个低收入人作单位负责人,当发生工伤后负责人无法赔偿,老板有责任赔偿吗【提问】
老板当然是有责任的,亲😊【回答】
工伤的发生是需要公司赔偿的,而不只是某个负责人的,亲[抱抱]【回答】
我工伤时老板挂的是别人的厂牌,工伤后厂牌注销,换回自己的厂牌,现告的是前厂牌负责人,可法院连此人都找不到。请问法院可追我的老板赔偿吗【提问】
可以的,亲。[抱抱][抱抱][抱抱]【回答】
您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的,亲😊【回答】
您可以和法院说明老板的这一系列操作的,亲😊【回答】
前厂牌负责人什么财产都不在其名下,也无法赔偿,法院会拉黑他吗,会牵连他家人吗【提问】
当然会拉黑的,亲。前提是其不能支付赔偿的,亲😊【回答】
我就担心老板给他一点钱什么都替老板扛下,顺至愿被法院拉黑,这样我的赔偿款还可追吗【提问】
这个追查下去需要提供证据的,亲😊【回答】
这种证据是无法提供的【提问】
无法提供的话一般就是拉黑【回答】
那个老板的,亲【回答】
我的这种情况跟借刀杀人一个原理,借刀的杀了人,法院找被借刀人,被借刀的受罪,杀人的可稍遥法外是吗【提问】
确实是很难【回答】
很理解您现在难受的心情【回答】
这事放在谁身上都难受【回答】
您要是能找到证据就好了【回答】

5. 个人挂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随着中国的不断强大,我国得国有和私有等企业也在不壮大,这同样意味着,一批有一批的有志之人的成就越来越大,同时,有这样一句话: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因此,许多人从利益、风险等反面考虑就出现了一些挂靠企业或个人的现象。那么,挂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需要承担工伤责任吗?
一
、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需要承担工伤责任吗?
1、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中小裴并非直接受雇与用人单位,而是老严聘请的车辆驾驶员,但老严却将该车辆挂靠在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挂靠协议。此种情况下,小裴是否直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呢?让我们来看先后的三个文件。
3、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其中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其中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6、因此,结合目前最近的司法口径来看,若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条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需承担工伤责任。
1、如前文所述,虽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若该个人聘请的人员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文第二款补充明确:“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3、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以有利于保护职工为原则,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系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特殊情形的处理,且亦未明确挂靠个人必须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情形方可适用,用人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亦需承担工伤责任。

个人挂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6. 是个人挂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一、个人挂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虽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若该个人聘请的人员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中小裴并非直接受雇与用人单位,而是老严聘请的车辆驾驶员,但老严却将该车辆挂靠在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挂靠协议。此种情况下,小裴是否直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呢?让我们来看先后的三个文件。
3、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其中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其中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6、因此,结合目前最近的司法口径来看,若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条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需承担工伤责任。
1、如前文所述,虽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若该个人聘请的人员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文第二款补充明确:“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3、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有利于保护职工为原则,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系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特殊情形的处理,且亦未明确挂靠个人必须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情形方可适用,用人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亦需承担工伤责任。

7. 是个人挂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一、个人挂靠 工伤保险 待遇如何处理 虽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 劳动关系 ,但若该个人聘请的人员发生 工伤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 伤残 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中小裴并非直接受雇与用人单位,而是老严聘请的车辆驾驶员,但老严却将该车辆挂靠在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 挂靠协议 。此种情况下,小裴是否直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呢?让我们来看先后的三个文件。 3、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其中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 事实劳动关系 ”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其中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6、因此,结合目前最近的司法口径来看,若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条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需承担工伤责任。 1、如前文所述,虽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若该个人聘请的人员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文第二款补充明确:“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3、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终 一审 二审 法院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有利于保护职工为原则,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系对《 工伤保险条例 》将劳动关系作为 工伤认定 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特殊情形的处理,且亦未明确挂靠个人必须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情形方可适用,用人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亦需承担工伤责任。 在现在社会中对于挂靠关系的双方是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的,但是就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的单位还是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而 工伤待遇 可以另外商量处理,所以即使是挂靠的劳动关系,也始终会对受伤员工给与一定的补偿。

是个人挂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