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有法院执行记录已履行的记录吗

2024-05-16 03:35

1. 支付宝有法院执行记录已履行的记录吗

法律分析:有的。现在芝麻信用会记录每个人的信用情况,还已经对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省份、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支付宝有法院执行记录已履行的记录吗

2. 支付宝有法院执行记录已履行的记录吗?

法律分析:
有的。现在芝麻信用会记录每个人的信用情况,还已经对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省份、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 支付宝约定管理有个法院执行记录,别人可以看到吗?

可以查到。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16类25项信息(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
查询不动产信息984万条,查询到车辆5142万辆、证券1421亿股、渔船和船舶194万艘、互联网银行存款257亿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使用申明

支付宝约定管理有个法院执行记录,别人可以看到吗?

4. 支付宝法院执行记录在哪里

1、首先打开支付宝APP。2、进入主页后点击右下角的我的。3、接着在我的页面点击芝麻信用。4、进入芝麻信用页面后,点击底部的约定管理。5、然后点击右上角的三个点图标。6、随后在小窗口内点击法院执行记录。7、之后即可查看执行记录。8、也可点击该条执行记录查看具体的执行信息。拓展资料:支付宝的发展历程:1、2003年10月18日,淘宝网首次推出支付宝服务。2004年,支付宝从淘宝网分拆独立,逐渐向更多的合作方提供支付服务,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04年12月8日,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2月2日,支付宝推出“全额赔付”支付,提出“你敢用,我敢赔”承诺。2、2008年2月27日,支付宝发布移动电子商务战略,推出手机支付业务。2008年10月25日,支付宝公共事业缴费正式上线,支持水、电、煤、通讯等缴费。2010年12月23日,支付宝与中国银行合作,首次推出信用卡快捷支付。2011年5月26日,支付宝获得央行颁发的国内第一张《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内又称“支付牌照”)。3、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账户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无任何手续费。2013年11月13日,支付宝手机支付用户超1亿,“支付宝钱包”用户数达1亿,支付宝钱包正式宣布成为独立品牌。2013年11月30日,12306网站支持支付宝购买火车票。2013年12月31日,支付宝实名认证用户超过3亿。4、2013年,支付宝手机支付完成超过27.8亿笔、金额超过9000亿元,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来自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第一季度以来,支付宝在移动互联网支付市场份额从67.6%逐步提升至78.4%,居第一。操作环境:vivo手机:Y93 8.1.0   支付宝:10.2.33

5. 支付宝怎么查法院执行记录

手机iPhoneXS手机版本ios15.2.以支付宝10.2.53版本为例。打开支付宝app的我的界面,点击芝麻信用在芝麻信用界面点击约定管理。进入约定管理界面,点击右上角的…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法院执行记录即可查看法院执行记录。【拓展资料】一、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简单、安全、快速、便捷”的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公司从2004年建立开始,始终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旗下有“支付宝”与“支付宝钱包”两个独立品牌。自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成为当前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厂商。二、支付宝与国内外180多家银行以及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三、支付宝最早2007年开始服务香港市场,去年8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宝香港公司成为首批支付牌照获得者,可以为当地用户提供数字金融服务。经过大半年的准备,香港版支付宝终于上线。四、功能上,港版支付宝提供扫码付、商家优惠和集印花三大服务。扫码付与内地的使用体验完全一样,只要打开付款码,让商户扫一下即可完成付款。五、2014年双十一全天,支付宝手机支付交易笔数达到1.97亿笔。支付宝稳健的作风、先进的技术、敏锐的市场预见能力及极大的社会责任感,赢得了银行等合作伙伴的广泛认同。目前,支付宝已经跟国内外180多家银行以及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等机构建立了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六、支付宝及阿里巴巴集团较为推崇员工大规模持股的制度安排。在筹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过程中,40%的股份作为对全体员工的分享和激励,剩余的60%股权作为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阿里巴巴集团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在职员工,都获得相应股份,实现“全员持股”。

支付宝怎么查法院执行记录

6. 支付宝哪里查法院执行记录

 型号:华为P40
    系统:EMUI 10.1
    版本:支付宝v10.2.10
     具体方法步骤: 
          3、进入约定管理界面,点击右上角的...;
    4、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法院执行记录;
    5、即可查看法院执行记录。
     相关资料: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于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公司从2004年建立开始,始终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旗下有支付宝与支付宝钱包两个独立品牌。自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成为当前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厂商。
    支付宝与国内外180多家银行以及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
    2020年2月,尼泊尔央行向支付宝颁发牌照。7月,支付宝入选区块链战疫优秀方案名单。10月,支付宝上线 晚点付功能。

7. 法院被执行人支付宝能用么

一、法院被执行人支付宝能用么1、列入法院黑名单后手机微信、支付宝是可以使用的,只要没被法院冻结即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会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2、法律依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二、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1、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法院被执行人支付宝能用么

8. 法院被执行人支付宝能用么

法律分析:列入法院黑名单后手机微信、支付宝是可以使用的,只要没被法院冻结即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会限制其高消费。
法律依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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