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 》有新版本吗?

2024-05-02 06:39

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 》有新版本吗?

没有吧··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 》有新版本吗?

2. 在修建高速公路时,需要哪些安全专项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 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
  (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需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其他作业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
  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向车外滴漏、流淌、散落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必须停到右侧路肩,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故障车辆拖到就近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拖车费由车主负担,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通行安全难以保障或者交通严重受阻时,经批准,可以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实行限时封闭。部分路段限时封闭由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会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全路限时封闭,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限时封闭前联合发布通告。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十七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分道标线行驶。除气候和道路原因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90公里。遇有限速标志时,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
  第十九条 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一)时速70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小于70米;
  (二)时速70公里以上,行车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车辆在雨、雪、雾天、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减速,并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条 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匝道上超车。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禁止学习和实习驾驶员驾车进入高速公路。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罪犯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二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十四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载运规定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肇事,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告,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排除路障和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超)车道,或者发生交通肇事,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
  第二十八条 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行高速公路的所有车辆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收费站负责计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
  第三十一条 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收费站随意拦截车辆和从事其他与高速公路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出或者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或者查处盗窃、破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严重偷漏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危害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作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造成路产损坏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5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工,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已竣工的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行拆除;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车,补办有关手续,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除应当按照实际损坏部位的工程造价赔偿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及其设施腐蚀、污染的,除按规定收取赔偿费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赔偿费20%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除补缴通行费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拒不接受查处的,可采取措施中止车辆运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的,除补缴通行费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处以票据面额百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设有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则边沟及边沟以外依法征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交通工程设施、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讯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牌、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七条 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全国高速路况查询的电话是什么啊?


全国高速路况查询的电话是什么啊?

4.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原则有那些??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原则
现代管理学认为,组织管理体制由组织运作目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四大要素构成相应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也由此构成从功能上讲,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载体,是高速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当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配置不健全运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行机制不完善等体制因素造成的
(一)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交通政令难以畅通
确保交通政令畅通是高速公路管理健康高效运转的前提与基础但是,在个别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独资和合资的经营企业以及一些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中却存在接受交通行业管理的意识淡漠,对行业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不够积极和主动,甚至损害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二)职能配置不够健全,公众出行利益受损
高速公路经营领域属于市场失灵范畴在经济本质上,高速公路产业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具有较为明显的自然垄断性在这种自然垄断的市场结构下,由于同一方向路段供给的稀缺性,以及捆绑收费现象的存在,使得高速公路经营者可能凭借垄断经营的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高速公路养护过程当中,这一现象最为突出有的公司将公司短期经济利益凌驾于国家长远利益之上,未能根据实际路况提供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足够的养护及大中修资金,导致路况水平下降目前对于大多数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公司来说,存在政府股权管理与政府行政管理政府行政管理与企业自身管理互相混淆的问题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来制定收费期限收费费率区间服务质量水平养护维修技术水平等行政管理职能尚没有充分体现,造成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路政执法的不当现象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公路交通领域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中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与责任在交通公路部门的具体表现,在该领域政府不应无所作为但是,事实上政府监管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高速公路内在的社会公益性属性特征为经营型特征所掩盖,使得公路提供社会效益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的体现
(三)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行业监管手段匮乏
传统的高速公路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运转而在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对高速公路实施有效管理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运行机制的协同配合在这些机制中,其他几种只有获得相应的法律保证才能有效实施,因此完善法律机制,实现高速公路管理法制化是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的根本保障为实现公路的法制化管理,国家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使得公路管理初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保障公路技术状态的完好与畅通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是,与发达国家情况相比我国公路立法建设还有较大差距,在高速公路管理立法方面这一问题更是突出虽然1997年出台的公路法对公路建设和收费公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高速公路管理内容管理手段执法主体等基本要件提供具体规范现今国内还没有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高速公路的单行法,实施管理的依据仅仅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的,其通用性与完备性远远不够因此,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来规范与调整高速公路管理行为,使政府对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职能能够有效实现,各项工作的开展能够有章可循已刻不容缓
二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由于受当前相关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影响,要实现上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模式还需要国家在相关政策法规上的支持
(一)努力获取相关授权,完善两级三层体系,建立国资监管架构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拟定构建新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方案由于在国有资产监管方面,按照国家目前的法规只能是国资部门作为监管单位,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资产管理方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的权能因此要实现上述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架构,需力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按照两级三层的体系建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架构
(二)建立特许经营制度,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完善微观规制体系
按照党中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应该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的领域实现职能到位而不缺位;在应该强化市场机制的领域实现职能转移而不越位
建议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将国有高速公路公司中具有行政性质色彩的职能予以剥离,将其集中于交通主管部门,以便强化政府在市场失灵领域的监管职能,实现政府监管不缺位,有效体现高速公路内在的社会公益性属性,有力维护公众出行利益建议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归并交通管理部门相同或相近的管理机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实行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统一管理,将政府高速公路管理职能统一赋予公路局一个机构,实行精兵简政,以充分改善各级政府交通行政管理机构的整体效能,提高科学行政水平建议在科学界定高速公路管理中政府与企业各自的职能及其活动边界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制度,明确政府与经营者之间责任权利义务,赋予政府特许的经营机构较为充分的自主经营的职责同时,丰富与完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建立高速公路收费费率价格听证会制度以及对养护维修水平进行服务质量监管的制度超级秘书网
(三)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推行综合执法模式,充实完善运行机制
依法治路是公路交通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保证我国高速公路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先决条件要尽快改变我国高速公路立法建设滞后于实践需要的局面,及时将有效的行政管理成果通过立法手段固定下来,同时积极调整修订现行法律法规法使高速公路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多头执法,相互掣肘是一些地方高速公路处于低效运行状态的重要原因实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建议积极贯彻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行政三分制原则,将执行职能通过法律授权形式赋予相对独立的高速公路执法总队,使其成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建议逐步将高速公路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法总队纳入行政序列,以较好的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解决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的认定问题建议逐步探索综合执法的发展思路,形成一支队伍对外的行业新形象,以提高执法效率,避免多头上路轮番检查重复处罚现象的发生鉴于实行完全意义上的综合执法会面对人员分流与安置机构的合并与重组等现实问题,建议在起步阶段通过路政运政稽征联合执法的形式予以实施。

5.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1、信息采集。实时地采集变化着的道路交通状态,包括交通信息、气象信息及交通异常事件信息等。
2、信息的分析处理。包括对交通运行状态正常与否的判断、交通异常事件严重程度的确认、交通异常状态的预测。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异常事件处置方案的确定等。
3、信息提供功能。包括对高速公路下正在行驶着的驾驶人员提供道路交通状况信息。对行驶车辆发出限制、劝诱、建议性指令,对交通事故和其他异常事件的处理部门提供处置指令,对信息媒体或社会提供更广泛应用的高速公路交通信息。

扩展资料: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驾驶人信息系统。
驾驶人信息系统的功能是向驾驶人提供高速公路的路况、告知驾驶人高速公路上紧急情况的最新信息,并提供可选择的行驶路线等。
驾驶人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通道可变信息标志、车内显示设备、路侧广播系统等。
2、图像监视系统。
图像监视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监视高速公路的交通运行。
图像监视系统主要包括实时交通状态显示板、CCTV监视墙和大屏幕投影屏等。
3、控制系统。
控制系统是高速公路的核心,其主要功能是检测各种交通信息,并将信息传送给室内中心计算机,计算机通过数据判断、处理与分析,生成控制方案,并通过相应的设备对高速公路相关的路段进行管理与控制。控制系统的另一功能是向交通管理控制中心传递相关的交通信息。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高速公路监控系统
百度百科——高速道路监控系统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6. 公路等级是怎么分的?

首先,公路等级分级有不同体系,根据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依据公路交通量及其公路交通所承担的任务和性质等不同的分类标准分别分类,如一级、二级等;中国还有按行政级别划分的公路,也就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等,所以会出现题目中所说的不同名词。

公路等级是影响汽车运用的的一切道路因素的基础,是起决定性作用的道路条件,汽车的使用效果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路的等级。这些公路名词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的,并不是看路多宽还是经过哪里,具体分类如下:
技术等级:一般按照公路所适应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和性质,将公路分为五个技术等级: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路面等级:高等级公路、中等级公路、低等级公路。
速度等级:在中国大陆,公路专业权威文件没有采用速度三档法划分公路级别,因为速度分类法仅参考速度,不够严谨。不过还是有相关专业人士将公路分为高速、快速和低速三个等级。
行政等级:根据不同性质或水平的政治功能地位,公路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扩展资料:
公路养护
公路建成通车后,因承受车轮的磨损和冲击,受到暴雨、洪水、风沙、冰雪、日晒、冰融等自然力的侵蚀和风化,以及人为的破坏和修建时遗留的某些缺陷,公路使用质量会逐渐降低。因此,公路建成通车后必须采取养护维修措施,并不断进行更新改善。
公路养护必须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否则将导致修复工程的投资加大,缩短公路的使用寿命,并给用路者造成损失。公路维修还必须注意进行紧急服务和抢修,保持公路畅通无阻。在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公路养护还要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进行局部改善、更新和添建,以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参考资料:
公路-百度百科

7. 山东高速的查询电话

山东高速公路:0531-96669(省高速公路客户服务热线),0531-96596(省高速公路救援热线)。

第一个是96660,这是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的公路管理热线, 查询部分为京沪高速公路,日东高速公路,吉朗关高速公路,荣武高速公路等。

其次,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的服务热线为96659,查询区域为京福高速公路,青卫高速公路,威莱高速公路等。

第三,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下属的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下辖的吉庆高速公路和吉莱高速公路查询线96677。

有三种高速公路服务电话:
1、国家交通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国道救援电话12122。

3、全国交通事故警报号为96122。

报警服务台是中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部门,负责接收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指挥和派出警察处理各种类型的报警,寻求帮助并接收报告、 有关交通管理和交警执法问题的公众投诉和询问。
扩展资料:
山东高速公路总里程5438公里,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共有68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省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68条(段),总里程5108公里(截止2015年底总里程为5348公里),其中收费高速公路里程5060公里,占高速公路总里程的99.06%。
山东高速公路2019年底通车里程突破6400公里,2020年底通车里程达到7400公里。
山东高速集团于2019年7月8日正式启动取消省界收费站涉路工程,这一工程项目涉及ETC车道升级改造、ETC门架系统架设、入口称重检测设备安装等部分,共涵盖1825公里高速公路与146个收费站。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电话
百度百科-122

山东高速的查询电话

8. 高速公路上的救援是什么意思呢~!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现状及应对措施的探讨 



随着人们对高速公路“安全、快捷、舒适、美观”的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交通中断时间较长,服务水平有不高的矛盾和问题日渐显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清障作业处治是否及时,中断高速公路交通时间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已经引起高速公路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和关注。下面,四川省成绵(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结合绵广路的营运情况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现状及应对措施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供有关部门和领导参考。

一、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现状

在全省联网收费前,各路公司在清障救援人员、设备配置上也主要因自身情况来考虑,没有完全建立各路公司协调联动的机制。联网收费后高速公路路网格局完全形成,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中断交通而影响全路网的现象逐渐表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尚未建立有效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

要建立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是一个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一个快速、安全、高效的高速公路清障系统,它必须做到“快速准确的事件响应、合理高效的现场清障作业、完善的信息服务”,三者之中合理高效的现场清障又是高速公路清障系统中的重点,快速准确的事件响应、完善的信息服务二者是必不可少的辅助项目,三者相辅相成。

联网收费前高速公路快捷的格局没有完全形成,高速公路的清障救援系统无法进行统一规划。联网收费以后具备了建立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的条件,成立了全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结算中心,建立了“12122”高速公路服务救助热线电话,但是受到管理体制的影响,省中心也不能行使全省路网内清障作业统一协调调度的权利。

2003年以后,川高公司对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进行了统一规划,制定了《高速公路清障设备管理办法》,要求各路公司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调度,逐渐形成全路网的清障救援系统。川高公司也加大了资金投入,为部分路公司引进了60吨大型清障车。但是由于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低,清障作业成本高,而需要跨路公司作业的设备均是大型拖车和吊车,所以,各路公司一般是尽自己的力量完成本路段的清障作业,难免出现清障不及时,降低服务标准的现象。

2、高速公路清障没有形成专业化

由于道路清障没有形成专业化,因此在人员配置,机构设置,规范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规范化、标准化。对事件响应快速准确和完善的信息服务没有同步发展,使各路公司在交通事故清障信息化程度不高,协调联动的综合实施能力不强。

社会劳动部门对高速公路清障人员还没有纳入专业技术工种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川高系统对排障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体系没有建立。随着恶性交通事故频率的上升,车辆燃烧、危化品车辆事故的增多,对排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相应提高,一个合格的排障人员除掌握路政常识外,还要具备全面熟练的操作、维护保养清障机械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医疗救护、心理救护、危化品处置、消防知识。在“119、120”专业救护人员到场前对现场合理控制,对伤员进行必要的救护,否则处置不当极易诱发二次事故,同时给滞留在事故现场的司乘人员造成我们只管道路,不管伤员冷漠清障的尴尬局面作风。

3、排障机械配置不齐,设备落后,缺乏统一规划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车辆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档轿车、多轴车、超限车增多,恶性交通事故的比例增加,高速公路清障作业的难度增大。过去配置的清障车、吊车已不能完全适应清排障需要,大吨位拖车配置数量较少,小吨位清障车较多,形成“小马拉大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且清障车功能单一,没有具备背、拖双重功能,清障时间过长,容易诱发二次事故。现场散落货物的清理完全靠人工作业,造成清障作业时间长,工效低。

排障机械配置数量少,缺少统一规划,没有根据道路特征、车辆通行量、主要行驶车辆类型、事故发生频率等因素来考虑排障基地建设,排障设备配置,单车管辖的里程太长,影响到清障作业的及时性。

4、交通管制方式不灵活,公路设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高速交警负责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事故现场勘验,路公司负责对路产损失的勘验和理赔,在现场双方各自按照分工实施作业,没有统一协调交通管制方式。从2006年2月起为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保证现场人员的安全,高速交警执行了现场封闭勘验,占用了部分封道时间,造成交通管制时间延长。

在高速公路设计中,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疏导分流交通,每2~3公里设置了一处中央活动护栏,但是由于被盗现象、社会车辆逃费违章调头现象严重,多数中央活动护栏被固定封闭,没有在高速公路交通阻断的情况下起到缓解交通,合理分散交通流的作用,因而使我们的交通管制方式显得不灵活,没有让高速公路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5、高速公路清障作业收费标准不合理

清障作业收费标准不合理也制约了我省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的发展,我省目前执行的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作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5号)收费标准,本着以服务为主,适当收取费用的原则制定,却没有考虑到近几年社会车辆载重货物超限严重的现实状况。清排故障车只按车辆类型核收清障费用,对于散落货物装载、转运等清障作业项目,规定参照的《四川省运输行业运价标准》已无法执行。故障车、事故车拖运出收费站(所)后,却无法维修,车主要求拖运到较远的市区内,违背了就近处理的原则,超出了高速公路清障服务的范围,使清障作业成本增大。在利用社会力量实施散落货物装载、转运清障作业项目时,多数通过现场协商议价的方式实现,难免不出现“宰客”现象,使我们高速公路营运形象受到损害。

二、如何做好高速公路清障作业,努力提高社会形象

我们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工作,除加强监管、改善道路环境、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外,还应及时清障、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和突发性交通事故的处理给予重视,尽量缩短高速公路的中断时间,维护高速公路的社会形象。为此,我们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制定统一的高速公路清障管理办法和清障救援系统。利用“12122”服务平台,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完善信息服务三要素,统一规划逐步完善建立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

2、逐步实行高速公路清排障作业专业化,合理配置资源。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实行专业化,不仅要有精良设备,还需要有高水平的指挥、调度、信息传递系统。在逐步实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专业化的过程中,建立监控、调度员、专业排障人员的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实行持证上岗,开展岗位练兵,提高人员素质和队伍综合素质。在设备投入上,资源配置要均衡,逐步更换老设备,增加大吨位清障设备,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3、降低或减免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的各类规费,降低清障作业成本,降低高速公路营运成本,促进相关单位加大清障设备的投入。

4、通过省交通厅,协调公安部门,将维护高速公路畅通、保障高速公路救援、减少交通事故阻断时间,纳入其管理目标责任,规范管理,合理实施交通管制。

5、协调物价部门,合理制定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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