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合作的主要问题

2024-05-04 11:21

1. 银保合作的主要问题

银保合作可以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银行业也可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进而有利于推进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银保合作是我国迎接入世挑战的理性选择。然而,由于我国银保合作起步晚,加之中国银行业正处在转轨期,中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以至于我国的银行保险的发展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效需求不足,消费观念与习惯难以认同。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消费者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意识比较薄弱,且国民平均收入也较低,有效的保险需求不足,个人购买保险的主动性较差,真正想投保的却是屈指可数。也可以说,保险消费大都属被动型消费,这就给习惯于计划经济运作模式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销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事实上,银行网点守株待兔式的代销保险产品的方式,其效果也不够理想。不仅如此,就银保产品而言,由于受社会心理、消费心理、消费行为习惯和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不同于国外,对于“一次性购足”到全能银行(银行+证券+保险)购买保险并不感兴趣,国民更热衷于“分次专业采购”的消费法则,以达到在产品的类别上有更多的选择性,在价格上更实惠,在品质上更有保证。“银行也卖保险”,国民的这种消费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代理业务的发展。(二)缺乏服务意识,营销水平较低。不置可否,无论是保险营销还是商业银行营销,其营销理念、营销手段都跟不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的差距,造成了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的脱节,影响银保合作业务的扩大。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企业主要通过代理点及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代理人开展保险业务,具体说就是主要靠数以万计的保险业务人员来促销与直销保险产品。银保合作,可以通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但是,一些银行仍沿用传统的方式,由银行信贷部门利用信贷制约手段,向贷款企业推销(甚至强行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强卖色彩。总体看,我国目前银保合作后的保险营销也还处于低级阶段,表现为:(1)重营销的形式,忽视服务营销的真正内涵(服务不到位);(2)重视广告、促销,而忽视整体营销、全过程营销;(3)重视险种的推广,忽视险种的不断开拓创新;(4)过分依赖个人代理,忽视其他代理(如机构代理等)形式的采用;(5)重视所谓的关系营销(实属拉关系或搞不正当关系),忽视全员营销;(6)对保险业务人员的队伍建设重招聘和利诱,而忽视培训和提高其整体素质。从金融产品的营销渠道来看,我国缺乏第三方金融顾问机构,多是由各种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向客户销售。这就决定了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最可能的形式除了银行直接代理之外,尚缺乏多样化的营销模式。正如平安保险总裁马明哲所说:“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竞争与国外相比还不算激烈,仅仅是人员、价格方面的初步竞争,一旦中国加入WTO以后,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服务方面的竞争。作为国内保险公司,单靠原来的传统方式去竞争已经满足不了未来的需要。”(三)银行和保险公司过于偏重短期利益。目前看,我国一些保险公司和银行尚缺乏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其营销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大多是为了盲目扩充业务规模和应付市场不规范竞争,有的甚至走入了“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效益,重规模、轻管理,重形式、轻服务”的怪圈,具有明显的短期性、急功近利、不惜损人利己的特征。如保险促销中设陷阱或隐瞒,理赔时故意刁难客户等。显然,这种不注重企业形象、以失去或很可能失去长期利益为代价来获取短期利润,是一种“近视症”,是银保合作发展进程中的大忌。(四)政策法规的约束。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指出:“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如果说《保险法》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的话,2001年1月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则十分清晰地指出银行与保险应实行分业经营。该条款内容是:“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诚然,我国有关金融方面的“分业经营”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都限定在自身领域,不得交叉经营;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投资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规避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世界金融业的巨变,旧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要求,这也给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度障碍。

银保合作的主要问题

2. 银保的合作优势

银行应该把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作为发展自身优势的品牌工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银行的分销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而开发混合产品、战略合作、设立合资、控股公司等则是银保合作的更高级形式。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必然涉及到整体战略定位,同时,还要涉及到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在现阶段,我们国内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 在前文中所提及的银保合作动因的交汇点--银行自身资源优势上,客户众多以及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加上广泛的网点,使银行具备了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市场资源,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收集、分析市场信息。我们知道,市场供给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那么,保险产品的销售状况实际是由对保险产品有需求的市场(客户)来决定的。目前,保险公司在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后,似乎和保险产品的最终用户之间缺少沟通的环节,而银行也仅扮演了一个销售的角色,对客户真正的需求了解较少。银行要做到了解市场,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比较容易实现。在银保业务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市场信息,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考察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便于其根据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此外,这也为银行自身开发银保产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迈向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奠定基础。

3. 银保合作的银保合作情况

虽然银保合作是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一体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但我国的银保合作也早已有之,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经营网络成为开展保险业务的重要渠道。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是我国保险业重新恢复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内保险业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垄断经营,以财产保险业务为主,通过与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合作,依靠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优势,在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贷款时,获得了大量企业的财产保险和建设工程保险等业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一方面可以得到保险赔付的优先受偿权,从而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可以获得可观的代理手续费。这一时期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是零星和局部的,对双方合作并无统一的认识和发展模式,银行虽已成为销售保险的重要渠道,但银保双方合作并不是满足客户对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消费的需求,而仅仅只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代理机构,因此,当时在理论界并未形成银保合作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外资银行、各种股份制银行和外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对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的争夺日趋激烈,提高服务水平、扩展服务内容和创新服务手段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金融资产迅速增加,在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各项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居民对储蓄、保险和投资等金融消费需求迅速增长。1997年我国寿险业务规模首次超过产险业务,2001年寿险保费收入达1288亿元,而我国居民储蓄存款2002年8月已突破了8万亿元。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增强竞争优势,从1999年开始,国内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普遍加强了合作,在各银行总行与保险公司总部之间及各自分支机构之间,签署了以保险代理、资金结算、资金融通和电子商务等业务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合作协议,而且这种合作呈现出多对多交叉的特点。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是简单和松散的。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但近年来在合作形式上有所突破。2002年3月,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并计划入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同年10月,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获得平安保险20%的股份。这些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保间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保合作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如今,保险代理业务在农行也得到了较快发展。据了解,自1996年以来,中国农业银行先后与人保、平保、太保等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保费收入与手续费收入增长很快。据统计,2001年,农行代理保费收入就达到13亿元,手续费收入为7709万元。

银保合作的银保合作情况

4. 银保合作的发展特点

我国银保合作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追溯一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从 1999年开始,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热。1999年,光大集团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成立合资公司,正式进入银保合作领域,可以说光大集团是我国目前为止第一家集银行、证券、保险为一身的金融集团。1999年以来,我国的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1.我国银保合作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快。我国银保合作从出现至今不过一二年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不可谓不晚,银保合作在我国刚刚出现,就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如今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银行或保险公司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目前市场份额最大的三家寿险公司均已经在短时间建立了银保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并非一一对应的简单形式,而是呈现出交叉的特点。 2000年,我国银保合作快速发展,仅4~9月,就有14家机构达成了10项合作协议,每月至少有一起合作协议。2000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工商银行、十余万份:“千禧红”在广州市中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二百多个指定网点专人专柜负责销售时,部分银行代理网点还首次出现了排队买保险的场景;甚至出现了100万元一张的保单,创下单张保单的历史记录。当前国内出现的银保合作热,符合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是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即将“入世”之际,经过审时度势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是它们为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后必然带来的激烈竞争所作出的准备。这种合作显示出中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在战略思想上正在逐渐成熟,大大增强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实力,也将为今后双方更具实质性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提供可能。

5. 银保合作的什么是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Bancassurance),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借助银行卖保险”,也就是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实现保险分销。狭义的理解,银保合作就是指寿险公司通过银行出售寿险产品、年金及其他投资产品:广义的银保合作除了狭义的内涵外还包括银行通过其寿险分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银行的寿险分公司向不属于该银行的客户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寿险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其下属银行的银行产品,寿险公司下属的银行向不属于寿险公司的客户出售银行产品等形式。1995年我国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始尝试联手开拓市场。迈出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第一步。1997年后,国内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热。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在内的几十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国内银保合作范围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已由原来简单的代收保费、代理销售保险业务,逐步拓展到代支保险金、融资业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以及个人理财等领域。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发展与深化,已成为当今金融保险业的主流趋势之一,但在这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也接踵而来。

银保合作的什么是银保合作

6. 银保合作业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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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的银行保险发展比较早。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起步相对较晚,纵观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6年2000年之间,新兴保险股份公司的出现和个人营销的兴起使得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大银行广布的分支网络成为销售保险难得的资源,几家保险公司开始了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这一时期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要内容。但由于没有适合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市场没有真正启动起来。第二阶段:蓬勃发展阶段。从2000年起,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快速,这一时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储蓄性的分红保险。但由于相互竞争,保险公司之间打价格战,使得银保产品业务已基本上无利益可言,2004年以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增速骤然下降,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主动限制银保产品,这与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理念和考核指标密切相关。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应采取正确的对策,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特点有以下几点:(一)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这种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是简单和松散的,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股权形式进入对方领域为法律所禁止,但近年来也有所突破。200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到2005年9月5日已人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并持有其12.45%的股份。同年10月,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获得平安保险20%的股份。这些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二)在简单的销售代理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是不对称的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固。在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体现在销售网点的划分和节节攀升的代理费上。银保合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银行根据保险公司产品的适销情况决定代销网点资源的分配,一般一个代销网点只销售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即一对一或一对二的代理模式;银保产品的代理费节节攀升,2001年尚不足1%,但到2005年,2.5%已经成为最低价码。中间业务收入、储蓄以及关系利益都会左右银行的态度,一年一签的合作协议更是让保险公司感到合作关系的不稳定。(三)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多为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片面强调宣传投资分红产品种类单一,消费者缺乏选择;变为投资工具的分红保险由于过多地强调了分红的预期,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加之我国银行保险的激烈竞争引发了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代理手续费从2%3%,攀升到5%6%,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优势,保险公司的营运费用极有可能超过预定费用,造成费差损。由此而来,银行保险一方面迫使保险公司维持无利润或低利润运行,另一方面保户实际得到的分红也达不到预期水平,引发了公众对银保产品的信用危机,致使2004年以来银行保险在银行柜面的销售陷入困境。(四)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合作范围较窄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1)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3)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服务;(4)以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5)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债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太平洋提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存在种种不足,跟我国保险业发展以及销售人员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希望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突破瓶颈,走上正规的发展之路,为我国保险业做出一份力量。<br产品名称:幸福祥鸿健康保障计划(分红型)推荐指数:1、承保年龄0-55周岁2、针对重疾有保障需求又希望得到额外分红的所有人群3、生死两全,既可作为养老金,又可以留给家人4、保障多多,馈赠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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