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习的法律咨询!

2024-05-03 16:47

1. 关于实习的法律咨询!

如果你不知道学校签订了合同,学校无权代替你签订合同,合同效力不及于你。
但如果你当时就知道学校为你与酒店签订了合同,而你没有抗议,并工作了半年。那酒店就会认为你是同意合同内容的,你的不知情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酒店。你要履行合同。

因为开始时你愿意去酒店工作,现在因为有了更好的就要走人,酒店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证。

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你现在才发现合同里有对你明显不利的条款,而以前工作是并不知道,你就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就无效了。如工作时间过长,安全条件太差等或者违反劳动法中员工权利的规定。(工资过低,待遇不好这些你工作半年肯定会知道的东西不算)

关于实习的法律咨询!

2. 关于法律刑法方向的实习报告(法律咨询也行)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下面我从毕业实习目的、毕业实习要求、实习成果等方面对我的实习过程作以总结。

  一、毕业实习目的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文博。


  二、毕业实习要求

  要求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中的学习任务,提高实践能力。


  (一)实习方式和要求


  实习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两种形式:


  1、律师实务或司法实务:参与办理诉讼、非诉案件和仲裁案件,包括取证、开庭、起草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卷宗研习、提供各类法律咨询等。


  2、项目、课题等科研实践:参与完成校级或者校级以上的经济、法律科研项目、课题。河南大学生网

  按照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毕业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实习单位或者部门


  学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院、经贸公司、高校或科研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实习。


  三、实习成果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河南大学生网 p$@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律师不能独立执业、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分配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代理费用并代律师缴纳相关税款。律师们向我介绍道: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合伙制,即几位律师共同出资组成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主要来源和承办人,一般像诉讼类业务那样的大型法律服务业务都由他们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政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管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可见,要在律师事务所一步到位担当重要的职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开拓事业,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与业务经验,能够独当一面,才能在律师业这样激烈竞争和淘汰的机制中生存壮大。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前者的业务又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就从我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所接触到的法律业务种类来看,就包括小到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大项目的费用多是按总标的额的3%~15%不等来收取,而大型非诉讼类项目的标的一般都是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场之大由此可见。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专门从事诸如对外贸易、银行金融、证券交易、保险、海运海事等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其中有许多都是国外资本注入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尤以北京、上海两地最多。国内外熟悉国际商务贸易、金融运作的法律精英都云集于此,以适应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而人们熟悉的按小时按美元计算咨询费的情况也在中国出现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较小,有很强的地区性;而有几百人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合资律师事务所都集中在京、沪、粤港澳以及像厦门这样的沿海开放城市。可以说两者在市场需求、业务方向、人才需求、规模、专业化等各方面都大相径庭。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特别是像我这样的经济法专业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律师的收入则是我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另一项重要信息。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将代理收费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缴税、上交一部分给律师事务所和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交付管理费用后,根据一定的利润比例(从五五开到二八开不等)与案源提供人分成,而且一般是案源提供人拿得多。打个比方说,律师承办了一个刑事诉讼代理案,合同规定代理费八千元、业务费二千元共一万元整,在扣除各项应缴纳费用后还有七千元,而提供案件人(主任)和案件承办人(律师)是按三七分成,则律师最终得到二千多元,而主任可以获得近五千元。可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赢利都集中在掌握律师事务所业务来源的主任手中。


  律师私下承揽案件、收取当事人钱物、未经律师事务所而以律师身份出任企业法律顾问等违反《律师法》的行为都是十分严重的,轻则被当事人投诉、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重则当事律师被终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负刑事责任,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会被处以大笔罚款并被通报批评。


  摆脱对律师收入高、工作轻松的片面、肤浅的认识,将国内律师行业的执业状况与司法部门、政府机关、高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间进行有益的对比,充分认识律师行业的高准入、高风险、高压力以及各种各样有形或无形的潜规则,对于像我这样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无疑是一本最好的事业指南

3.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能办实习证吗

你是说的实习律师证吗?
如果是实习律师证不可以挂在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只能是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能办实习证吗

4. 【法律咨询】在校学生处于实习,如果期辞职怎么处理

实习是指在校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
这个前提是你还是个学生,没有正式参加工作
所以实习生和劳动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鉴于实习这种行为主要是体验、实践、积累经验
所以实习期没有必须要支付薪水的法律规定(双方有书面协议的除外)
学生也没有必要按照正式员工的工作时间标准为实习单位服务
所以也不存在辞职的问题
顶多就是结束实习

实习不得占用学生的正常学习、上课时间
否则就本末倒置了
实习也不得硬性规定工作时间,应该是在学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进行


1- 需要告知单位,提前一两天就可以 
2- 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3- 应该可以拿到(如果公司负责人的人品低下的话那就悬了)
4- 实习生可以不签订协议
   如果涉及到实习工资金额的,可以签订“实习协议”
   不能签订劳动协议,因为学生不是社会劳动者

5. [法律咨询]咨询关于实习期被辞保险与公积金问题,求助法律人士

试用期约定的期限不合法,在试用期内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咨询]咨询关于实习期被辞保险与公积金问题,求助法律人士

6. 【法律咨询】研究生期间,学校强制要求去一家企业实习,想抗拒,求法律法规依据

这是教学安排,按照学校规定,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国家法律不干涉学校内部正常教学活动。

7. 我想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如律师或法律咨询工作要有哪些证件?参加哪些考试?有什么专业限制或文凭要求?

你好,我本身就是学习法学的法科大四学生。如果你想学习法律方面的工作,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考试证书。没有什么文凭限制,每年9月12号考试,总分600分,360分即可通过。考试的内容包括所有的法律学科,如果想通过的话,最好可以报个便宜点的补习班或者上网上下载音频。对于不是法律专业的初学者,我推荐最好你可以买司法部推荐的三大本教科书,比较有帮助,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再问我,我一直在线。

我想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如律师或法律咨询工作要有哪些证件?参加哪些考试?有什么专业限制或文凭要求?

8. 求免费法律咨询,广东省大学生顶岗实习维权问题!!!急!!求救!!!!

一、“顶岗实习”概念和“顶岗实习”现状分析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这是职业院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所谓“顶岗实习”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3~6个月,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它不同于其他诸如毕业实习、试用、见习等方式的地方在于:“顶岗实习”使学生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独当一面,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对学生的能力锻炼起很大的作用。面对大学生求职时“没有工作经验难就业,而不能就业也就没有工作经验”的尴尬局面,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因此,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以及大学生本人都极其重视大学生的实习实践环节。但是,令人担忧的是:“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还处于“真空”阶段,现阶段我国还没有相关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和权益法律保障体系。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加上一些用人单位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致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

    目前高职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比较突出的情况一般有以下两种。

    1. 实习生报酬问题。当前由于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健全,国家没有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而作出硬性规定,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再加上大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实习单位把实习生当成了廉价劳动力,部分只是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分文不给,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教育部曾要求企业的实习生应该享受基本工资和工作时间的保护,但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实习生在职场目前所处的劣势,并无要求享受这些基本保障的主动权。

    2. 是实习过程中意外伤害的处理问题。高职大学生到实习单位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是学校教育的一种延伸。实习生仍然是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两者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行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按规定不能定性为工伤。一旦出现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事件,用人单位认为实习生不是单位正式员工,不能做工伤保险赔偿,司法机关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保障难以受理,劳动部门因为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而无法界定。致使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事故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二、高职大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损害原因分析

    1. 高职院校管理的缺位

    现实生活中,我国各职业院校在学生走向正式的工作岗位之前,绝大多数都会组织和安排学生进行一段期间的实习活动。由于本身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加之对于实习生的人身损害问题在规范层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内很容易受到人身损害。在组织实习活动中,很少有学校积极主动地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的实习协议,同时,部分院校的管理者尚未意识到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相关配套的学校管理措施和文件法规尚未健全,一旦出现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学校很难站在大学生的立场上为他们争取权利。有的院校甚至会责怪自己的学生,推诿自己的责任。

    2. 大学生自身法律保护意识不强

    根据有关调查显示,“顶岗实习”的高职大学生一般不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不了解自己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到底有哪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面对大学生求职就业压力,使得实习生处于弱势地位而不敢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另外,大学生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也是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3. 现行法律对实习学生法律权益保护的空白

    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来讲,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还处于“真空”阶段,现阶段我国还没有相关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由于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被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因此,在校生在实习中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同时,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对实习环节和校外兼职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大学生在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三、高职大学生“顶岗实习” 合法权益保障对策和建议

    高职大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高度重视,如何降低实习风险,使实习的效益最大化,理应成为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之前进行的重要工作。这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群体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所以,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1. 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实习协议

    就目前现实状况看,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的主动意识。因此,高校管理者应该有针对地制订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制订诸如《促进就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劳动法》、《合同法》中最低工资标准、实习劳动时间、工伤医疗事故等内容,必要时把签订实习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订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

    2. 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保险”制度

    为规避实习中出现的工伤、医疗等事故,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大学生在进入实习阶段前,学校通过签订三方协议,要求高校、学生、用人单位进行三方保险,三方面保证实习学生的利益。按照要求,所有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首先都自行购买了至少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其次,学校方面也要为学生购买一份保险,而保险费由企业承担,即实习单位出资,投保人为校方;同时还应要求实习单位为学生购买一份保险。这样即可改变以往“学生怕万一出事没保障不愿意实习,学校怕学生顶岗实习出了事单位不赔偿、学校无力承担而不敢让学生实习,单位也怕学生出事不敢让学生来顶岗实习”的局面。

    3. 建立大学生维权法律援助中心

    随着国家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部分高校已经把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纷纷组织成立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这为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浙江大学就成立了学生会权益服务中心,它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维护学生权益的学生组织。因此,高职院校应该以此为榜样,成立不同层次的大学生权益服务中心,使大学生不管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能很快找到维护中心,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另外,提高高职大学生“顶岗实习”的防范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也是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作为高职院校的管理者,应从全方位入手,研究多种方法,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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