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出资有限合伙人违法吗

2024-05-03 14:08

1. 公职人员出资有限合伙人违法吗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出资有限合伙人是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出资有限合伙人违法吗

2. 公务员是否可以担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这有个案子应该可以当做参考吧!我学中级经济法也想到了这个问题。【案情】 
2006年2月9日,万案县李某(农民)与刘某、郭某、曾某(三人均系国家公务员)签订一份书面《合伙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开办一合伙企业毛竹拉丝厂,每人各占四分之一的股份。企业开办试生产后不久,由于政府发文清理整顿木竹加工企业,停止发放《木竹加工许可证》,无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继续生产经营。李某遂以刘某、郭某、曾某属国家公务员,依法不能经商办企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退伙的民事诉讼,同时要求刘某、郭某、曾某赔偿其全部投资损失。 

【分歧】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合伙开办毛竹拉丝厂,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经营项目又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该规定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的纪律约束,不宜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故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该《合伙协议书》合法有效。刘某、郭某、曾某违反行政纪律规定,与他人签订合伙办企业的《合伙协议书》,可由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是否有效,首先要看该《合伙协议书》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违反了法律、行政和法规的禁止规定,就应认定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是民事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不得有的十四种行为,其中在第(十三)项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刘某、郭某、曾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明知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却视法律、行政法规于不顾,与他人签订办企业的《合伙协议书》,虽然该《合伙协议书》约定的经营项目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属于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和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该《合伙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 国家公务员能够成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

国家公务员不能够成为合伙人设合伙企业,国家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三十一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其中十三条,禁止公务员从。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能是自然人,同时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拓展资料:1、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2、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根据人社部5月30日发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9万人。3、标准与范围,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同时,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最后,立法机关接受了这个建议。4、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5、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国家公务员能够成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

4. 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吗

不能。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企业的分类1、以管辖范围为分类标准,国企可以分为央企和地方国企两类;其中,国企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成立的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规模大,效益高。而地方国企的生产资料归地方人民所共有,如省属国企和市属国企等。2、以业务类型为标准,国企可以分为垄断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在这个分类中,垄断性国企,是指业务范围由国家授权,并且垄断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如交通、石油、通信、军工等规模宏大,地位重要的行业。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垄断性国有企业相对,其业务范围不受国家垄断。这一类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更具有活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