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函 2007 327号

2024-05-10 02:08

1. 保监厅函 2007 32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2号《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69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保监发〔2008〕80号《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806号《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96号《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6〕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关于调整机动车三者险费率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111号《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4〕44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20号。。。。。算了,太多了,你自己去保监会网站上找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厅函 2007 327号

2. 保监发 2007 123号

保监会2007年6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做出规定: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要建立投标业务(含议标、询价)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抓紧制定其他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表并尽快发布实施。通知要求,对于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按照通知,应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承保与核保管理办法,严格承保与核保权限管理,将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核保权限集中上收到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严禁在未落实再保险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承诺、签发保险单;自主安排再保险,严禁代出单行为;严禁通过贴费(贴费率、贴条款、贴免赔额等)进行再保险。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应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保监会 2004 15号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一)除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二、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包括:(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二)健康保险产品;(三)符合《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的传统型人寿保险产品;(四)符合《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的个人分红型、个人万能型和个人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五)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三、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经审批产品进行变更。变更后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或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变更后不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和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该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的风险管理,尊重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产品出现重大问题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告。五、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一)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二)产品定价回顾报告,按照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险种论述各险种主要产品的定价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主要产品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超过该险种当年总保费5%的产品;(三)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例报告,法律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对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五)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六、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销售计划无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但是保险公司在组合产品时不得改变各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和现金价值。七、保险公司应以pdf格式报送产品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八、中国保监会通过内部网站向各保监局公布除精算报告外的产品审批或者备案材料。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产品审批和备案材料。十、各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二○○四年七月一日很高兴回答楼主的问题如有错误请见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 2004 15号

4. 保监会令2010 3号

1、一法指保险法2、四令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4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华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3号)3、两个规定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保监发〔2002〕34号

当年你是26岁啊。应该说这是一款不错的保险,是真正意义上少儿险,99年推出时,开国内连身险的先河,走在了行业的前列。该险提供少儿一生的保障,保障的重点转移到少儿教育问题上,合理帮助客户管理所缴保险费,安排子女的教育计划。尤其在父母可能因为某种原因离开而不能继续抚养少儿的时候,公司会提供丰厚的抚养金,保证少儿能够平安的成长。由于你的孩子还未成年,根据保监委[1999]43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规定每一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即未满18岁)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保监发[2002]34号《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育英年金险以少儿为连带被保险人,所保少儿0-25岁时没有危险保额。你已经交清了保费,虽说趸交退保,损失小点,毕竟是有损失的,没必要啊。你可以购买一些定期两全保险,如《平安福寿两全保险(2004)》,(男,7岁,每万元保额20年期的保费为470元),《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4)》,(男,7岁,每万元保额20年期的保费为433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发〔2002〕34号

6. 保监发 2004 8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2号《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69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保监发〔2008〕80号《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806号《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96号《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6〕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关于调整机动车三者险费率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111号《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4〕44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20号。。。。。算了,太多了,你自己去保监会网站上找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保监发 2006 95号

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协会应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评定标准全文,并注明“行业标准”字样。四、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定价回顾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第七、八、九条执行。五、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中国保监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发 2006 95号

8. 保监发 2007 13号

注:大概以下范围,具体各地可能有微调:一、综合部分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五)保险基础知识(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十五)行政许可实施法(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法(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法(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二、专业题部分(一)产险部分:1.各地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寿险部分: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三)中介部分:1、代理(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2、经纪(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3、公估(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2011年11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