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04 10:44

1. 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勘探(即地质勘查,下同)拨款管理工作,促进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的完成,提高地质工作成果和经济效益,增强地质工作的后劲,同国家重点建设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质勘探行业的财务拨款工作以及各部门、单位有关地质勘探的各项资金,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地质勘探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都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保证基础地质,加强普查,择优详查,对口勘探,按照地质规律和程序办事。必须强化管理,建立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节约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完成地质勘探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建设银行在国家财政确定的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范围内,分别对各地质勘探主管部门成立年度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拨款制度,按照地质勘探工作的计划、程序、预算和进度拨款,切实保证资金供应,为地质勘探服务;同时要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促进和监督作用。第二章 地质勘探拨款管理的范围第五条 地质勘探行业下列各项资金,都应通过建设银行管理:
  一、国家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探费预算拨款;
  二、国家按矿种建立的各类地质勘探基金;
  三、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用于地质勘探工作的自筹资金;
  四、由地方财政拨入的列入国家地质工作计划的资金;
  五、国内合营的地质项目,其他部门、单位投入的资金;
  六、承包其他部门、单位的地质勘探工作和工程勘察而收入的资金;
  七、纳入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范围的工程勘察单位、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资金。第六条 各地质勘探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机构、地质勘探单位,经批准在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纳入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范围的工程勘察单位、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资金性质,在建设银行开立相应的帐户:
  一、中央地质勘探限额存款户,即拨款户;
  二、中央地质勘探基金存款户;
  三、地质勘探单位存款户,即结算户;
  四、专用基金存款户;
  五、其他资金存款户。指工程勘察单位、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除专用基金外的各项资金,都通过本存款户办理收支和结算。第三章 拨款依据第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下列文件:
  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登记的地质项目,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二、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包括储量计划、工地建筑计划);
  三、地质项目设计的批准文件和设计预算;
  四、批准的在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包括修缮计划);
  五、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地质勘探单位据此编制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六、批准的更新改造、设备购置、劳动工资、奖金等计划和文件;
  七、实行承发包的地质项目的经济合同副本。
  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除提送第六项文件外,可在存款余额范围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收支和结算。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国家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和地质勘探费预算范围内,批准下达管理机构、地质勘探单位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和事业行政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等文件时,应当抄送建设银行总行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经办行。
  实行分级管理的部门,其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等文件,应送同级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后,再上报主管部门;批准下达时,管理机构也应抄送同级建设银行和经办行。第九条 建设银行在审查签证年度地质勘探财务计划和事业行政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等文件时,发现问题应退回编制单位进行修正。如单位不同意修正时,建设银行应在签证时签注具体意见,同时上报总行、分行,与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第十条 建设银行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拨款依据文件,在地质勘探拨款限额和其他有关资金存款额度内,办理拨款。没有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没有提送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的地质项目,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年度开始时,国家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尚未下达前,可以按照隶属关系,暂凭各主管部门下达的季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拨款。

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2. 地勘工作拨款

一、地勘工作拨款的范围
地勘工作拨款是指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取得的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是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地勘工作拨款,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则是指由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其他拨款,是指除上述拨款来源之外的、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其他财政预算拨款。
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原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地勘费拨款已全部下划给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拨付,实行包干使用。除少量安排地质项目支出外,主要用于地勘单位经常性经费用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地质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地质大调查专项资金、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地勘工作拨款方式
财政预算拨款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划拨资金方式,又称实拨资金,即财政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经费拨款申请书,在核定的年度支出预算额度之内,按月一次或分次签发拨款凭证,通知国库将预算资金直接划入申请用款的主管部门在银行的经费存款账户。用款单位可以在存款数额内支用或转拨给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向所属单位转拨经费时,可以按支票或汇款方式办理。
二是限额拨款方式,即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勘主管部门的限额申请,在核定的年度支出预算数额内,根据季度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按季或分次向地勘单位主管部门下达拨款限额,也就是下达用款额度,通知申请拨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各用款单位在核定的用款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用途,从开户银行支用,或者开出“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向所属单位转拨限额。
目前,各省级财政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都是采用划拨资金方式。
三、地勘工作拨款的会计核算
地勘单位应设置“地勘工作拨款”科目,用以核算和反映地勘工作拨款的拨入、支出及核销情况;同时按资金来源和财政预算要求设置明细科目,如“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其他拨款”等,并进行明细核算。为了便于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核销的各项地勘工作拨款,在“地勘工作拨款”科目下,增设“以前年度拨款”二级科目。
(一)主要会计核算业务
(1)地勘单位收到各项地勘工作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有关明细科目”。
(2)地勘单位退回中央预算拨款或年终注销拨款限额时,应用红字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中央预算拨款”科目。
(3)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地勘工作拨款是在地勘单位编报的年度财务报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才予以核销。鉴于地勘单位编报年度财务报告和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工作都要在翌年完成,为了不影响新的年度会计核算工作,地勘单位可在新的年度建立新账时,根据上报的财务报告,经主管机构初步审核认定的地勘工作支出数进行核销。
地勘单位建立新账时,应将“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等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然后,将“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与“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对冲,即借记“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冲销后,“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地勘工作拨款结余。
上年度财务报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如果已冲销数与批准数不一致,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已冲销数,其差额先应补列地勘工作支出,然后再与地勘工作拨款冲销;如果批准数小于已冲销数,其差额先冲回,然后将差额(即未核销地勘工作支出)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留待日后处理。
(二)地勘工作拨款结余的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地勘工作拨款结余是多种情况形成的,对未完地质项目形成的结余,需要结转到下年度继续用于地勘工作或待项目完成时一并核销,自然不存在会计处理问题。这里主要说明的是已完地质项目形成的结余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已完地质项目形成的拨款结余,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二是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转作国家基金留用;三是上交主管财政部门。其会计处理为:
(1)根据主管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上交主管财政部门或地勘主管部门时,借记“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留给地勘单位转作国家基金时,借记“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3.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建 [2001]1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的经费补助。为了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和管理,我们制定了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汇总表 ( 略)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地勘专项资金)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的经费补助。
国家对地勘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财政监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地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四条 凡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均可申请地勘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地勘专项资金补助的地质勘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勘查许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负责组织本地地质勘查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 ( 一式两份) 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 一) 财政厅 ( 局) 出具的申请报告;
( 二) 项目汇总表 ( 见附件 2) 及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书。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
( 一) 项目名称;
( 二) 承担单位;
( 三) 项目起止时间;
( 四) 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
( 五) 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
( 六) 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
( 七) 具体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 八) 预期成果;
( 九) 主要实物工作量;
( 十) 经费概算及来源;
( 十一) 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政部在对各地报送的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下达地质勘查项目经费补助预算。
第十一条 地勘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地质勘查单位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以及对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并适量安排地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三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控、化控、钻控、岩矿试验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地质勘查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厅 ( 局) 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经费补助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财政厅 ( 局) 拨付的地勘专项资金后,应及时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地勘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国家现行地勘单位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厅 ( 局)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财政厅 ( 局) 负责对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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