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操作规范(试行)目前是否有效?

2024-05-16 03:47

1.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操作规范(试行)目前是否有效?

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事故当事人 (或代理人)发出现场勘估通知。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勘估鉴定场所的,视为自动放弃现场勘估参与权利。3、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鉴定人员现场勘估时对受损车辆或物品损坏状况、换件或修复项目进行具体记录,参与勘估的有关当事人当场对照后应对记录情况签署确认或提出异议。4、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按照规定的鉴定准则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车主或物主应按省规定的标准缴交鉴定费,然后领取《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上述鉴定费由车主或物主先行垫付,待事故结案后由事故责任人按处理机关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5、《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经事故处理机关确认后,成为事故结案时确定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事故当事人如对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5天内向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6、交通事故的车主或其指定代理人有权在鉴定数额范围内自行选择有技术资质的维修厂进行修复,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指定厂家修复;更换的零部件应与评估鉴定书的要求相符,维修厂不得以次充好。维修厂家应对《鉴定书》列明的维修项目和换件项目作出质量承诺,按照《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时,车主可向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投诉。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操作规范(试行)目前是否有效?

2. 价格评估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第五条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确认;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确认。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第九条 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十条 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第三章 价格评估人员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第十三条 承办估价作业,每个估价项目不得少于两名价格评估人员。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估价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估价小组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人员与委托估价项目及委托估价项目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应当回避。第四章 价格评估程序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委托价格评估;(二)受理价格评估;(三)现场勘估;(四)鉴定、估算;(五)出具估价报告书。第十六条 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二)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三)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估价委托书应当附有评估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第十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收到估价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价格评估受理条件的,评估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评估业务合同,约定估价有关事项。第十八条 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估价业务应当制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价格评估人员实施估价,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经现场勘估后,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对关系评估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作出估价结果。第十九条 估价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二)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三)估价因素分析,估价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第二十条 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估价机构重新评估。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对以上被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机构资格的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及价格评估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3.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第四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五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六)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7名;(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第九条 申请乙级或者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5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和丙级或者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初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 甲级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第十二条 甲级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依法作出不予资质认定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前30天,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资质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认定手续。重新认定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要提供近3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5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第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登记内容变更,须及时到资质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评估机构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记录。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价格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价格评估机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价格评估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价格评估机构有违法活动的,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二)价格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三)依法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注销手续:(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二)价格评估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四)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六)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理由的。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警告。第二十九条 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三)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条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所需经费,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三十二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略)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 价格评估。。。

价格评估,你应该是想找一个价格评估的公估机构
1.中衡公估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一家全国性保险公估。
2.在安徽、北京、天津、河北、江西、山西、新疆、湖北、西藏、浙江、宁夏、青海、贵州、内蒙古、湖南、福建、陕西、甘肃、黑龙江、云南、广西、海南等全国20多家省份已设立覆盖全国的近百家服务网点,并在上海设立了总公司航运险中心。
3.目前已取得经营公估业务许可证、国家发改委核发的甲级价格评估资质,设立国内第一家专业专注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所,为化解保险理赔纠纷开辟了新的渠道;并已成功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评估类名录。业务范围涉及各类车辆、财产、货物运输、船舶损失公估;风险评估;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等。

5. 价格鉴定法律解释

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这种鉴定从 司法部门的角度看,是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依法行使的取证职责,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价格鉴定不管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 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都应当属于国家机关性质的工作。主要包括检察院、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审判机关对 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价格进行判定时涉及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
国家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具有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比拟的系统优势,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价格部门具 有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因为价格鉴定系统进行价格鉴定中具有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前置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对价格鉴定不服,产生了争议,也可以按照程序和 制度进行复核、复核裁定和最终复核裁定。只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能够保障价格鉴定的公平公正。
价格评估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提出的财产(商品)估价,价格评估是一种咨询活动。这种委托完全是产权所有者当事人独自负责的行为。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只需要对当事人负责,也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质。
价格评估实际上也有两重性质,一是交易价格咨询,二是财产纠纷中辩护或者提供证据。但是,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辩护者为单方当事人作证,与价格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人为法庭提出价格鉴定,其性质也不同,其公正性不易得到认同,这也是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鉴定机构的差异。

二、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联系

一是工作程序相似。价格鉴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评估准备阶段、现场评估阶段、评定估算阶段、撰写评估报告。因此,从实质上看,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程序基本相同。

二是技术方法相似。价格鉴定的技术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主要有:现行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由此可见,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基本相似。

三是工作原则相似。价格鉴定的工作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科学原则;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专业性原则。由上可知,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是大同小异,基本相似。

价格鉴定法律解释

6. 河南省房屋补偿新标准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上面就是河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 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

答: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有:
①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②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③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④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⑥价格法实施细则;
⑦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展和改革委第22号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 《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反价格垄断规定》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价格鉴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集体审议》 《福建省物价局组织专家评审价格暂行办法》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

8. 物价局鉴定物价流程

物价局鉴定物价流程:
一、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鉴定
(二)受理价格鉴定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鉴定报告书
二、鉴定当事人委托价格鉴定,应当向鉴定机构递交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鉴定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鉴定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鉴定委托书应当附有鉴定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三、价格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应当对鉴定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 符合价格鉴定受理条件的,鉴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鉴定业务合同,约定鉴定有关事 项。
四、价格鉴定人员承办鉴定业务应当制定鉴定作业方案;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价格 鉴定人员实施鉴定,应当对鉴定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鉴定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 料。
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经现场勘估 后,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对关系鉴定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鉴定方法进行估 算,作出鉴定结果。

扩展资料
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联系:
一是工作程序相似。价格鉴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评估准备阶段、现场评估阶段、评定估算阶段、撰写评估报告。因此,从实质上看,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程序基本相同。
二是技术方法相似。价格鉴定的技术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主要有:现行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由此可见,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基本相似。
三是工作原则相似。价格鉴定的工作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科学原则;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专业性原则。由上可知,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是大同小异,基本相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格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