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9 06:35

1.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需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状况和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水平的原则下,由劳动局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第五条 包含在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费用,主要是指:定点医院病房内按规定给病人配置的床、床垫、床头柜、椅、电风扇、蚊帐、被套、棉胎、毛毯、床单、枕头、病人服装、水瓶、服药杯、洗脸盆(桶)、痰盂、大小便具等用品费用。第六条 定点医院病房环境和病人使用物品的清洁卫生费用及消毒费用不另列项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也不另行支付。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执行陕价费调发〔1996〕65号文,具体标准如下表(略):第八条 监护病房(复苏室)指配备心电监护仪的“心脏监护室”(CCU)和“重症监护室”(ICU)二种。使用国产心电监护仪的每人每小时按4元支付,使用进口心电监护仪的每人每小时按6元支付。该费用含监护仪使用费、监护病房费、抢救费、空调费、护理费、护工费、电极、打印纸、拷贝纸、氧饱和度测定、输液泵等各种费用。第九条 对危重及需隔离的参保人员住监护病房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其住院7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第十条 某些特殊需要的住院床位费用包括:职工个人占用两个以上床位或包单间病房;非因病情需要住进监护病房或特需病房;职工住超标准病房,基本医疗保险都按一个普通床位的费用支付,其超出普通床位费用部分由个人负担。实行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一条 门(急)诊留观床凡达到同级同等正规病床标准的,按正规病床标准支付,简易留观床按同级同等正规病床标准的70%支付。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会诊交通费及担架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费、损坏公物赔偿费、取暖费、中药加工费(住院除外);
  (三)陪护费、护理费、护工费、洗理费、离子发生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其基本医疗保险床位收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床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它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2.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两部分组成。个人帐户是以参保人员名义建立的医疗保险费用帐户,属个人所有,由个人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第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为每位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设立终身医疗保险代码。个人帐户采用IC卡形式管理。IC卡用于记载职工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费用收入支出节余的情况。第四条 个人帐户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医疗保险代码、职工身份、个人始缴费时间、月缴费工资基数、以前年度累计储存额、当年记入费用、当年记帐利息、当年缴费累计、累计费用及利息等。第五条 个人帐户的构成及计入
  (一)个人帐户的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
  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不同年龄段,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计入:
  40岁以下的,按2.7%计入;
  41岁-50岁的,按3.0%计入;
  51岁以上的,按3.6%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第六条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一)门诊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住院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的疾病(以下简称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五)门诊定期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如肾透析,肿瘤放化疗等)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支付部分;
  (六)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七条 就医时凭《医疗保险证》和IC卡办理结算手续。职工个人帐户费用,超出不补,结余滚存。第八条 职工个人帐户应记入的资金,每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入职工名下。第九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第十条 个人帐户费用按下列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十一条 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开支又在本年度个人帐户资金额度内或累计节余额内,均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在本人个人帐户资金内结算。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或用完的情况下需要继续就诊购药,且仍属于个人帐户资金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第十三条 职工对个人帐户使用有疑问者,可持IC卡到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个人帐户、医疗费开支及个人帐户资金记息情况。第十四条 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全体参保人员在欠缴期内暂停记载个人帐户。补缴时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第十五条 职工因下列情况就医或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
  1.购买未列入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2.接受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治疗项目;
  3.不符合《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用;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购药;
  5.未经批准到外地就医;
  6.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吸毒;
  7.交通事故;
  8.医疗事故。第十六条 职工调入或调出本市时,用人单位应同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及IC卡的申办或注销手续,其个人帐户的节余资金随同转入或转移。第十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及IC卡终止结算手续,其个人帐户节余资金不得提取现金,可继续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直至用完为止。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由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划转费用。

3.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职工就医,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由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急救机构;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具有配备微机联网能力和条件的。第六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职工人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职称结构;
  (五)前三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六)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七)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的医疗机构要提交(八)、(九)两项规定的材料。
  (八)申请当年向前顺延三个年度的下列报表:
  1.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2.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3.诊所、卫生保健医务室机构人员年报表(卫统4表);
  4.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3表);
  5.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33表)。
  (九)1998年度或申请当年上年度月报、季报表:
  1.医院、卫生院病床使用及病人动态月、季、年报表;
  2.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月、季、年报表;
  3.卫生部门县及县以上医院经费及收、支情况月、季、年报表;
  4.卫生部门医院部分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月、季、年报表。第七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第八条 职工在获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内,提出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第九条 获得定点服务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参保职工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上述两类医疗机构外,职工一般可再选择3-5所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包括1-2所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民族医医疗机构以及各类卫生院、所、室等);1-2所二级医院、1-2所三级医院。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4. 西安市 城镇职工 医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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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16年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或连续)应达到10年,2017年以后每年增加1年实际缴费年限,至2021年达到15年为止。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退休手续确定养老金后,由单位经办人携带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审批表”,到职工医疗保险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前需要对参保人员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5.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
  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
  3.非医嘱特级护理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
  3.各种健康体检、预测: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保健按摩费、药浴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
  6.戒烟、戒毒的费用;
  7.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的医疗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诊疗器械: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等;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
  4.除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国产普通导管以外的一次性材料费以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如心、肝、肺等器官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各种生理缺陷的手术,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形、色斑牙治疗、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发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B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费用超过15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但已有明确诊断,本人要求重复检查的,其费用由本人负担。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对特殊检查结果实行阳性率指标控制,并定期公布。未达标的特殊检查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阳性率:CT≥75%、ECT〉75%、MRI〉7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等费用高于常规治疗50%以上的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常规治疗技术能够医治,但本人要求采用高新技术设备的,其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3.安装国产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搏器、购置器官及材料的费用,由本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施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手术的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列清名单),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上述项目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三)省劳动厅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等项目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均参照上述同类项目的自付比例执行。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透析、肾移植病人在门诊用国产抗排斥药、癌症病人在门诊放、化疗,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有效帐据单据和审批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6. 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问题

从4月1日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缴费工作正式开始。

今年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从4月1日起到9月30日,待遇享受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西安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科长邓小芳提醒市民,尽量要在缴费时间内缴费。

邓小芳:尽量提醒广大的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去缴费,如果在缴费期内缴费的话就可以享受11年度整年度的待遇享受,如果过了缴费期再缴,不仅要全额补缴整年度的医保费,而且还要影响待遇享受时间。

根据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等均可参加居民医保:

记者了解到,今年参保者个人缴纳部分与往年相同,但财政补贴标准有所提高。其中少年儿童个人缴纳30元,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

邓小芳:从中央到省上到市上、到区上总共的财政补贴不低于207元,其中低保重残还有低收入家庭的少年儿童个人只缴纳1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27元,城镇非从业居民、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367元。

据了解,除了往年的工商银行银联卡代扣代缴缴费方式、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方式外,今年还新增了个人网上银行缴费方式、WAP手机银行缴费方式和工行自助服务区查询缴费机缴费方式。具体缴费网点及业务办理可咨询西安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

7.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你的问题涉及的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异地转移的问题,这种现象全国各地均存在,但目前国家人社部尚未出台明确的规定,只是有些地方按自己的情况进行制定。
结合你的情况,详细地看了一下《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好似文中并没有提及异地转移的问题,但从第四条来看,周至县和碑林区都属西安市,都在统筹规划范围,应该都属于本《解释》地域范围,因此此种转移在原则上是可以办理的。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7月1日已经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中规定了,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
以上仅供参考,虽然不能给你明确的解答,但我还是建议你可到西安市医保中心咨询一下,毕竟这是长久的事情,就算大家在这说可以,还要他们同意才行!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8. 西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各参保单位:      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关于启用陕西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医保相关业务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22〕12号)的安排,现将缴纳2022年6、7、8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      7月2日—3日全市统一核定6月的职工医保费用(即做账期号为202206)。7月4日—7月15日各单位可以办理7月份的增减变动业务(即做账期号为202207,新增续保的人员7月需要缴费,停保的人员7月不缴费);      7月16日—17日全市统一核定7月的职工医保费用(即做账期号为202207)。7月18日—7月31日各单位可以办理8月份的增减变动业务(即做账期号为202208,新增续保的人员8月需要缴费,停保的人员8月不缴费);      8月1日—5日全市统一核定8月的职工医保费用(即做账期号为202208)。8月6日—8月31日各单位可以办理9月份的增减变动业务(即做账期号为202209,新增续保的人员9月需要缴费,停保的人员9月不缴费)。二、注意事项      各参保单位只能根据核定金额(不能多缴或少缴)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有多个月份欠费的要从最早的欠费月份开始)进行缴纳。      原各单位账户的待转金,生成征集信息时系统会自动抵扣余额,将差额缴费数据推送至税务。参保单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特殊缴费申报”模块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用。      如果发现缴费数字有误,切记不要盲目缴纳,待和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对账完毕后再继续缴纳。*温馨提示:      8月1日开始,西安市医疗保险征缴业务转入正常周期。如无特殊通知,每月1日—5日进行全市职工医保费用批量核定。6日至月底最后一天,医保经办大厅和公共服务平台均可正常办理增减变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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