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9 00:40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1997〕5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或备案。第四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备案后,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省、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监督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贯彻落实本办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三)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依法保护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三章 登记范围与登记管辖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各级各部门、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含部分国有资产,下同)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勘察(勘查)设计、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交通、气象、地震、环境保护、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进出口检验、物资仓储、城市公用事业、社会福利、经济监督事务、法律咨询服务、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其他中介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九条 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省直属的事业单位;
  (二)省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省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需要在我省登记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第十条 市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市地直属中的事业单位;
  (二)市地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市地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市地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省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市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六)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第十一条 县(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县(市)直属的事业单位;
  (二)县(市)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县(市)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县(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省或市地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县(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六)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第四章 登记事项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第十三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证,并以核证的名称报送审批机关审批。第十四条 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登记,且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名称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事业单位住所应当按照所在市地、县(市)、乡镇、街道门牌号码等详细地址登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介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3.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的省政府服务大厅

· 河南省计生委场景式服务大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服务大厅· 河南黄河河务局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教育厅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政审批大厅·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河南省畜牧局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公安厅出入境办证大厅· 河南省交通厅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科技厅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大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水利厅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林业厅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文化厅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大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受理大厅·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事大厅·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 河南省地震局政务大厅· 河南省气象局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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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河南省政务服务网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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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推进信息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科技、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推广应用和服务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城市规划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相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第十条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提出意见。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报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第十二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十三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引导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利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根据资源共享原则和交换制度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6.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的介绍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7.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信息化建设应当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推进信息化进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科技、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推广应用和服务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的总则

8.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的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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