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2024-05-06 17:09

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冯 飞
2021年3月6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4项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收回委托或者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44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调整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核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省人民政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委托实施后,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加强对审批工作的培训、指导,指导督促承接机关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等审核前管理制度。2.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2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民政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委托实施后,省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支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能力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日常监管工作。2.加强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严格实施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行政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3.督促承接部门根据省林业局公布的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服务指南,更新市(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做好审批业务咨询和服务指导工作,推动实现网上办理,方便群众办事。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和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省林业局,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开结果。3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含7个业务办理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委托实施后,省商务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督促承接部门在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时,严格按照省商务厅在“海南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办事指南”,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对照办事指南将办理程序、联系方式(含监督投诉渠道)修改为本部门的相关信息,将办事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拍卖企业许可信息进行公示。2.改进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事后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预防行业主体违法经营。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行业主体违法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4.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5.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整改回访制度;建立检查通报制度,依法依规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6.加强拍卖行业协会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含2个业务办理项)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委托实施后,省商务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督促承接部门在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时,严格按照省商务厅在“海南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办事指南”,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对照办事指南将办理程序、联系方式(含监督投诉渠道)修改为本部门的相关信息,将办事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核准信息进行公示。2.按照商务部制定并动态调整的对外投资合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依法实施检查,并根据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3.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企业网上填报年度运营情况、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获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每年定期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至少1次年度监督检查。4.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纳入“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平台。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5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含3个业务办理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委托委托实施后,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12318等投诉举报热线,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随时反馈。3.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6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2.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区域(含规划控制范围)及邻接海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开放创新、区域协调、绿色低碳等原则,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率先实施和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体系,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增长极作用。第四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有序推进开放进程,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全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第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战略定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战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洋浦管委会根据授权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与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内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给予积极支持,研究解决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海关、海事、边检、税务等中央驻琼单位设立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机构),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洋浦经济开发区共同推进有关制度创新措施落实。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为驻区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构建更具活力、更加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第九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依法设立法定机构,探索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实行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薪酬制度。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一条 洋浦管委会负责编制、批准和实施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周边地区的规划衔接与管控,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市功能互助互济、产业发展协调联动。第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滨海产业新城。第十三条 洋浦管委会可以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其负责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参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林地跨区域占补平衡、海域使用、能耗、排放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和省重点园区资金、产业引导基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储备计划以及争取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求。第十五条 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授权,自行编制、颁布实施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第十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优化生态环境空间布局,构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生态安全、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发展格局,创新绿色监管体系,建立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体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发展循环经济,统筹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19年6月28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3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其他市县推广实施或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区立法授权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收回委托或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调整方式1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及调整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延长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不含填海)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土地置换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5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6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7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8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9基准地价或者标定地价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0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只下放在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权限)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1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3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4选址意见书核发(跨市县区域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5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6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7探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9采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0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4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5出省木材运输许可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6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7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审批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8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9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0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1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中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6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5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7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8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9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总局发证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的产品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0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除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和有行业特殊规定的检验机构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2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注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3药品广告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0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冯 飞
2021年6月2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重点园区开发建设,充分向重点园区赋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57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相关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省级管理权限,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做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目录
序号权限名称原实施机关承接园区调整方式1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及调整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不包括国务院授权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省政府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委托2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不含填海)省政府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委托3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省交通运输厅洋浦经济开发区下放4国内船舶管理业许可及相关配套审批权限省交通运输厅洋浦经济开发区下放5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省内水路运输企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换发、补办、注销)和相关备案省交通运输厅洋浦经济开发区下放6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省内水路运输企业《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办理、换发、注销)省交通运输厅洋浦经济开发区下放7开展放射诊疗、核医学工作许可(首次发放、校验、变更)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下放8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9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许可省生态环境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下放10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省生态环境厅洋浦经济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文昌国际航天城下放1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省生态环境厅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文昌国际航天城下放12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洋浦经济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下放13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含首次、增项、延续、变更核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文昌国际航天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14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省级权限的乙级及以下;含首次、增项、延续、变更核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15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省级权限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含首次、增项、延续、变更核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16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及以下;含首次、增项、延续、变更核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1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含首次、增项、延续、变更核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18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含首次、延续、变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19建设行业注册类人员(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的确认(初始、延续、变更注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中央商务区、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20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21肥料管理登记省农业农村厅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下放22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初审省农业农村厅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下放23远洋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省农业农村厅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下放24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审核省农业农村厅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文昌国际航天城下放25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下放26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体育代表机构审批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中央商务区下放27在境内设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代表机构开展临时体育活动审批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中央商务区下放28未在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审批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中央商务区下放29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中央商务区、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文昌国际航天城下放30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中央商务区、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文昌国际航天城下放31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委托3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洋浦经济开发区、三亚中央商务区、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文昌国际航天城委托33外商在海南投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中方控股)审批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中央商务区、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文昌国际航天城下放34旅游和文体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文昌国际航天城下放3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省民政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国际航天城下放36养老机构备案(境外组织和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省级以上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省民政厅洋浦经济开发区、博鳌乐城国家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3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省应急管理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下放38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核发(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除外)省应急管理厅洋浦经济开发区下放 3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专家评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文昌国际航天城委托40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省科技厅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文昌航天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委托4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省市场监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文昌国际航天城委托42承担国家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机构的授权省市场监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文昌国际航天城委托43企业投资气电站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44企业投资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45企业投资电网工程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文昌国际航天城下放46企业投资非异地改扩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下放47企业投资输油管网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下放48企业投资输气管网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文昌国际航天城下放49企业投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50企业投资生物柴油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51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人才落户确认证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52非政府投资的工业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新建和技改项目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下放53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审批省水务厅文昌国际航天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下放54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含变更、换证、终止、注销)省教育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下放55设立民办普通高中审批(含变更、换证、终止、注销)省教育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下放56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含筹设、变更、终止)省教育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下放57设立公办普通高中审批(含筹设、变更、终止)省教育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下放

5.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一条 为吸收外资开发建设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位于海南省洋浦半岛南端,是实行封闭式隔离管理的特定区域。
  开发区实行比保税区更加开放的政策,在资金、货物、人员入出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第三条 开发区以技术先进工业为主导,相应发展国际贸易、中转贸易、过境贸易、港口、仓储、金融、房地产、运输、旅游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第四条 开发区的土地,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以及划定的邻接海域的海洋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规定一次性出让给外商在本省登记注册的开发企业,期限为70年,出让期满可申请延续。
  对前款规定出让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成片开发并进行招商。开发企业与被招商企业为商务关系。
  开发区的土地可由一家外商投资或者多家外商联合投资开发,也可由中外合资开发。第五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开发区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开发区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及其划定的邻接海域依法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权;协调、监督国家有关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机构的工作。第七条 开发区依法定程序设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八条 开发区以设立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也可设立中资企业。第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可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后申办项目。第十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国际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管理方式的项目,鼓励外商投资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禁止在开发区兴办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项目。第十一条 允许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中转贸易、过境贸易以及代理进出口业务。开发区内的其他企业可从事中转贸易、过境贸易以及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进出口业务。第十二条 允许中外合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允许外商独资建设经营企业专用码头,但均须符合洋浦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服从港政、航政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
  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产品价格、职工工资和收益分配,有权在国内外自主招聘或辞退职工。
  企业实行职工劳动合同制、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第十四条 对开发区地下资源(含地下水)、埋藏物及划定的邻接海域的海洋资源,需要开发利用的,须经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允许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由开发企业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及各项建设,应符合开发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纳税。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企业按国家和海南经济特区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享受减免优惠。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开发区内市场销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第十九条 从境外进入开发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领进口许可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出境外的以及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免领出口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货物运往海南岛内其他地区的,按国家给予海南经济特区的优惠规定办理;运往内陆其他地区的,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非开发区的货物运入开发区,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但为开发区建设提供的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以及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进入开发区的,须经海关核准,并接受海关监管。第二十三条 入出开发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并按海关对入出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禁止入出境的物品,不得从开发区进出。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