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自何时起成立?

2024-05-04 01:13

1. 质权自何时起成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下交付的概念。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

质权自何时起成立?

2. 质权自何时起成立

对于质权的成立时间,首先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下交付的概念。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后,质权自动设立。
一、质权人和出质人有什么区别
质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权利: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质权人是什么意思通俗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质权人享有的权利:
(一)占有质物。
(二)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优先受偿
(五)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质权的设立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设定质权的行为,为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由债务人债权人占有的特定财产,为质物;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特定财产出质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应按照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的规定去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的设立

4. 质权的设立时间是何时

法律分析:质权的设立时间:如果出质人以动产出质的,则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果出质人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质权设立的时间

一、质权在何时设立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由于动产容易被转移,如果不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很难控制,因此,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押财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动产质权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动产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订立质权合同后、移转质押财产至质权人占有之前,并不发生质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押财产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质押财产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押财产,质权无效;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之间无必然联系。
二、动产质押质权人的法律责任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规引用
《 合同法 》
《 物权法 》

质权设立的时间

6. 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质权的设立时间为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的时候。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1、标的物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2、是否移转占有不同: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质权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3、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4、重复设置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5、收取挚息的主体不同: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蔡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蔡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6、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列入担保范围;抵押权则不存在此类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 质权设立

法律分析: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由于动产容易被转移,如果不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很难控制,因此,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押财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设立

8. 权利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法律分析:对于质权的成立时间,首先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下交付的概念。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后,质权自动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