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超期未报货物的处理规定

2024-05-18 16:04

1. 海关对超期未报货物的处理规定

如若海关因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有错而不让申报是没有依据的。对于编码的对错事宜,如果海关认为有错,可以通过补充申报、删改报关单等形式来进行处理。
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誉粗姿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当然如果货物存在违法嫌疑,如属于禁止进口货物等,海关会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海关审单审价。清关资料录入后,海关庆绝就会对货物的申报资料,包括数量、重量、货值、性质等方面进口审核。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如果所申报的资料没什么问题,这个动作一般一到两个工作日会完成。
交税(7个工作日内完成)。海关对单凳敬证方面审核通过后,就会出一个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的税单,交关税网上即可操作。

海关对超期未报货物的处理规定

2. 如果超期申报,海关应如何处理?

从国外进口货物的,货物运送到我国设立的海关卖点后,收货人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手续,前期缴纳一定的税费后,才会放行的,那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逾期未向海关申报如何处理?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逾期未向海关申报怎么处理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如果逾期未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二、进口报关的一般程序      1、将客户提供的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提单到船公司交换单费、码头费等,换取进口提货单。      2、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1)必备单证:装箱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2)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熏蒸证书及盖IPPC章已做消毒杀虫的处理(3)不同的产品所需要的特殊单证准备齐全(4)有减免税关税的国家请提供相关国家优惠产地证      3、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4、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收滞纳金。      5、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代理公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注意: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尽量实报货值,如果引起海关审计就会产生不必要的仓租柜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收货人就需要向海关申报,如果超过该期限逾期未申报的,由海关向收货人收取滞报金。

3. 进口货物未及时报关,已经超过三个月,海关没收货物了怎么办?我是发货人中国的代理商!

你没有办法,只有请收货人提出退款申请。
根据规定,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包括滞报金)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其实当时知道发错货了就应该申请退运的。

进口货物未及时报关,已经超过三个月,海关没收货物了怎么办?我是发货人中国的代理商!

4. 海关已报关但是货没有及时到达海关怎样办

老板您好呀[开心]~为您查询到海关已报关但是货没有及时到达海:海关报关只是海关申请出口的过程,
海关同意你货物出口叫做海关放行,只有海关放行货物才可以出口。货物不必到达海关,
货物应该按照船公司要求按时集港,
集港就是货物按时到达装货港对应的码头。
海关放行和货物按时集港是货物出口的两个条件,
两个条件有一个达不到货物就不能上船,不能出口【摘要】
海关已报关但是货没有及时到达海关怎样办【提问】
老板您好呀[开心]~为您查询到海关已报关但是货没有及时到达海:海关报关只是海关申请出口的过程,
海关同意你货物出口叫做海关放行,只有海关放行货物才可以出口。货物不必到达海关,
货物应该按照船公司要求按时集港,
集港就是货物按时到达装货港对应的码头。
海关放行和货物按时集港是货物出口的两个条件,
两个条件有一个达不到货物就不能上船,不能出口【回答】

5. 海关如何变卖超期未报关货物

超期未报货物 1、概述 (1)含义: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 2、处理(重点)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顺序(重要考点) 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运费、装卸、储存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滞报金 (3)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

不知道楼主是否有出口报关,或是报关资料买单服务,产地证,证明的需要。可看资料。tian++

海关如何变卖超期未报关货物

6. 放弃和超期未报关的货物如何处理

(一)放弃货物 1、概述 (1)含义 放弃货物又称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范围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处理 放弃进口货物,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变卖进口货物所得的价款,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付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假如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分摊。 (二)超期未报货物 1、概述 (1)含义: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 2、处理(重点)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顺序(重要考点) 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运费、装卸、储存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滞报金 (3)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

7. 超期未报关货物是什么?

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超期未报关货物的范围如下:
①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超期未报关货物是什么?

8. 海关对超期未报货物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第三条由进境运输工具载运进境并且因故卸至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场所,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向海关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前款所列货物,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本条第一款所列货物,超过前两款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除符合国家规定,并且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有关手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误卸或者溢卸等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一)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二)进口关税;(三)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四)滞报金。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扣除上述第(二)项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完税价格=变卖所得价款-变卖费用-运储费用1+关税率+增值税率+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      实行从量、复合或者其他方式计征税款的货物,按照有关征税的规定计算和扣除税款。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后、海关决定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前申请退运或者进口超期未报进口货物的,应当经海关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申报进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缴纳滞报金(滞报期间的计算,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15日起至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所列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指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有货物进口经营资格,并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