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一人多户股票买卖具体怎么操作

2024-05-05 01:46

1. 证券一人多户股票买卖具体怎么操作

每个人的名下最多有3个证券账户,并且不可以是相同的平台,如果已经拥有3个证券账户想继续开户,那么就需要注销之前的账户。
应答时间:2021-10-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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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一人多户股票买卖具体怎么操作

2. 一人多户证券,现在需要到原券商撤销指定交易吗

  不需要到原券商撤销指定交易
  一人多户是指自2015年4月13日起A股市场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立多个深A、沪A股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

  一人多户内容
  2015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自2015年4月13日起,取消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的一人一户限制,允许自然人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最多可以开立20个沪、深A股账户及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2] 。

  2一人多户规则
  2014年“十一”期间,中国结算完成证券账户整合,为每个投资者分配一个统一账户,即证券市场的“一码通账户”。需要指出的是,单一投资者的账户无论有多少个,都只有一个统一的入口——一码通账户。也就是说,放开一人一户限制是指放开子账户的限制,但作为总账户的一码通仍实行一人一户的要求。

  3对投资者影响
  在一人一户限制时候,投资者在一家证券公司开过户,要想转到另一家证券公司开户,就需要转户。转户的流程非常复杂,需要到之前开户的营业部去当面办理,一般一次办理不完,需要去两次,费时费力。因此很多投资者由于这些“门槛”,选择不转户,“被迫”留在之前的证券公司。
  一人多户放开之后,投资者就可以绕过转户,直接在另一家证券公司开户。绝大部分证券公司都支持网上开户,同花顺软件里更是支持二三十家证券公司的开户。投资者可以随意挑选自己中意的证券公司。

3. 一人一户放开后在A券商系统上买的股票能不能在B券商系统中卖出?

  不能,在原来A券商系统卖出。
  "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在中国有中信、申银万国、齐鲁、银河、华泰、国信、广发等。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

  我国目前总共合规的券商总计106家,其中有21家进入了2013年度的AA级券商行列,获得AA级的21家券商包括:安信证券、北京高华、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宏源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申银万国、兴业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银国际。其中多家公司都是首次登上AA评级榜单。值得关注的是,仍无券商获评AAA级这一最高级别,也没有券商被评为D类或E类公司。

一人一户放开后在A券商系统上买的股票能不能在B券商系统中卖出?

4. 在一家券商买入的证券能否在另一家券商卖出?

您好,在一家券商买入的证券能否在另一家券商卖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买入的上海市场的证券(包括A股、境内B股、基金、国债),如果您将买入证券营业部的指定交易撤销,再将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另一家证券营业部,即可在该营业部卖出原证券。
2、买入的深圳市场的证券,您可以将其转托管到另一家营业部,再从该营业部卖出。

5. 和证券公司大户同买卖一种股票违法吗

是否违法,要看他们对市场的影响程度来定:
1,如果是他们的资金量足够影响市场的走向,并有意控制市场,那么他们就是所谓的“”庄“”,犯了操作市场罪;
2,如果他们同时购买仅仅是因为觉得这只股票有投资(投机)价值,然后买了后马上卖出或者长期持有,这种就不构成犯罪,前者就是我们常见的游资敢死队那类;
所以,决定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事实,要根据他们的资金量大小对股票的影响程度,以及他们的主观恶意程度来定。

和证券公司大户同买卖一种股票违法吗

6. 我想知道一人多户的话,证券公司能看到我其他证券公司买的股票和资产吗?

证券公司不能看到你在其他证券公司买的股票和资产。不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可以看到,因为国内所有股民的所有股票账户,全部由中登公司统一结算。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扩展资料:证券公司经营的风险控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以及法律责任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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