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2024-05-17 23:20

1.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四)组织编写或推荐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一)依据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二)选用省财政厅统一推荐的继续教育教材。(三)县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四)设区市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五)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2.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3.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第九章 附则

 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暂行规定》(闽财会[1998]46号)和《关于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会[1998]55号)以及与此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第九章 附则

4.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5.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当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机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地单位将其培训情况以电子表格形式报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导人“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载人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将培训情况载人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符合第十三条第四款的会计人员,由个人凭通过的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到所在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确认当年课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和换发,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予以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并通报:(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四)教育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育管理混乱的;(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

6. 总会计师条例是制定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依据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 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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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自己什么时候实施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证继续教育是每年都要的,至于年审,一般为两到三年一次,有的地方已经取消年审,如上海。

    按规定,应该是在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每年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方能保证会计证不失效。现在已经取消了在会计证盖章,继续教育完成后,登录××省服务平台查询记录就行。

    请尽快与发证机关联系,看会计证是否被注销。如无注销,就按时进行今年的继续教育。同时补上以前年度遗漏的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耽误太长,就可能被注销会计证,那时就得重考了。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被吊销会计证。

    有关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会计证的迁移手续等具体问题请咨询发证机关(财政局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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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自己什么时候实施

8.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介绍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 度化、规范化,制定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