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装的TPO原则是指什么?

2024-05-07 06:48

1. 着装的TPO原则是指什么?

着装的TPO原则,是指选配和穿着服装时要考虑时间、地点和场合这三个因素,不要一味追求时髦流行,东施效颦;也不能不修边幅,以不变应万变。TPO就是时间、地点和场合的英文单词的词头。


着装的时间原则,首先是指要区分每天早上,日间和晚上的服装,不要一天到晚穿着一套西装或衬衫裙子不换。清早起来,可以穿着运动衣去长跑打拳;准备早点和用早餐时也可穿睡衣;在院子里掇弄花草可围上围裙……总之,清晨的服装应该随便一些。白天上班或上街购物,服装应该整洁得体,既不要过于随便,也不宜太过于豪华。晚上赴宴或上戏院等固然应穿得隆重考究一点,就是合家团聚用晚餐,也不要穿拖鞋披旧衣,父亲不妨穿得端端正正,母亲也可略施粉黛……西方人是非常重视晚上这段黄金时间的穿着的。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飞速提高,晚上的生活内容也日益丰富。一个人如能把整天的服装都考虑周到,你就会增强生活信心和乐趣,改善你在周围人心目中的形象。任何时候都要穿着得体——当然不是都要盛装,因为就在你自以为遇不到熟人而衣衫零乱腌躜,邋遢之时,许多亲朋好友偏偏会不期而至。其次,着装要适应四季的变换,不要因赶时髦而夏天穿着拖沓累赘或冬天衣装单薄,这可算是常识。此外,服装要有时代感,以复古名义出现的服装都要经过变化,以使能和时代节奏合拍。时刻注视时装潮流变化,不使自己在别人心目中成为怪僻的落伍者或与世隔绝者,这也包括在时间原则之内。


着装的地点原则也可称之为环境原则。古代题材的电影中常可看到这样的镜头,少女穿着下摆拖曳于地的长裙在崎岖山路之间奔波。这实在是不合情理。在豪华宾馆铺着丝绒地毯的大厅里,在绿草丛生的林阴下,在曲折狭窄的小巷中,或是宁静的疗养院,或是喧闹的游乐场,服饰应与之相协调,采用各种不同的形式和风格。此外,在农村,在城市,在异国他乡,也应采取不同的着装方式。所谓“人境问俗”,也应包括服装。在国内中年男子留长发容易被上司同事视为不稳重,在国外即可不必顾忌,一来留长发者满街都是,二来理发价贵,乐得借此节约开支。


着装的场合原则是指服饰要与穿着场合的气氛相协调。牛仔裤固然有其优点,但穿着套头衫加洗白牛仔裤进五星级宾馆恐怕要受到阻挡或怀疑,尽管你是被邀的堂堂贵宾,穿着这样的破旧服装参加盛宴,不但对主人来说是一种不礼貌,自己也易感到局促不安,还会使大家都扫兴。参加孩子的毕业典礼、女伴的结婚大庆、开家长会、同事的乔迁贺喜、拜年、吊唁、慰问同样是隆重的场合,都有着气氛情绪上的差异和重要程度的不同,不是西装一套都可以打发的。例如,参加女伴的婚礼虽是可以打扮得花枝招展,但不要过分,以免喧宾夺主,要知道这个场合的主角是新娘。又如,参加家长会,只要穿戴整齐即可;但参加毕业典礼,则不妨拿出你全套行头,一丝不苟,借此表示你对孩子的爱以及对学校领导和老师的感谢。


着装的TPO,对于有工作的妇女来说更为重要。每天都涂脂抹粉,打扮得袅袅婷婷地去上班,你过分爱漂亮的举动会给领导和同事留下轻浮的印象。相反地,不管是工作时间还是单位举办庆祝会或联欢会,都是蓝色两用衫,看起来好像女学生,人们也不会把你当做富有时代精神的精明职业妇女,很可能仅因为你穿戴得太过土气,没有个性,就此失去人们的信赖,甚至怀疑你的能力。上班时如何着装最容易得到大家的赞赏?一本美国的时装艺术书籍《女性的新形象》介绍了这么一个窍门:永远穿得比你四周的人稍微考究一点、精致一点和时髦一点,人们很乐意欣赏和称赞一个比自己穿得略好的人。如果你在服饰方面超出四周的人太多,太过于炫耀夺目,那么在一种微妙心理影响下,人们会感到不那么愉快,不容易采取赞同、容忍和谅解的态度。


人们常常在对摩登时髦的追求和社会传统习惯的遵从之间徘徊不定。但是,这两者之间即使存在一条鸿沟,那也不是不可跨越的——那跨越的桥梁便是着装的TPO原则。

着装的TPO原则是指什么?

2. 基准统一原则是什么什么是同一要素

基准重合原则,是工序基准要与设计基准相重合
基准统一原则,是各个加工项目都使用同一个基准(并不一定工序基准和设计基准重合)
自为基准原则,是用该加工项目本身做为定位基准(是自己跟自己)
互为基准原则,是几个重要项目之间相互反复做基准(是自己跟别人)基准统一就是大家都使用同一个基准。
打个比方说,有两个孔,他们之间有位置要求。
1、如果加工这两个孔,我们都使用同一个基准,那么他们之间的由基准带来位置误差就只有这一个基准的位移误差;2、如果这两个孔,使用不同的两个基准,那么他们之间的由基准带来的位置误差是不是这两个基准的位移误差之和。
当然,这也是相对于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来说的,在有的时候,虽然基准统一了,但是基准又不重合了。

3. 什么是原则?是自己定的吗?

原则是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你个人的原则是你个人定。公共的原则 就由法律和道德来确定。

什么是原则?是自己定的吗?

4. 安全生产的3个原则是?

1、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是针对事故处理而言的,是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发生以后,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
教育
不放过。
2、安全生产“三定原则”有两层意思,一是针对事故隐患、危害因素和安全生产问题而言,要做到确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确定整改人员尤其是责任人,即定整改措施、定时、定人;二是针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而言,要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和职责三确定,即定机构、定编制(人员)、定职责。
3、安全生产“三不推原则”是指在隐患整改中要做到“三不推”,就公司而言,三不推是指班组能整改的不推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就班组而言,三不推是指当班能整改的不推给下一班,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本班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工段)。
张燕斌  | 13-12-12

5. 财务分析的取价原则是指哪些

(一)财务分析应采用预测价格
(二)现金流量分析原则上应采用实价体系
(三)偿债能力分析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原则上应采用时价体系

(四)对财务分析采用价格体系的简化

财务分析的取价原则是指哪些

6. 绩效考核中的smart原则是指什么

  绩效考核中的smart原则主要针对的是KPI(关键绩效指标法)。具体的内容是:

  S(Specific):具体性,绩效考核的指标一定要具体明确;
  M(Measurable):可衡量 ,绩效考核的指标必须能够有明确的衡量标准;
  A(Attainable):可达成 ,绩效考核的指标必须是可以达成的;
  R(Relevant):相关性,绩效考核的指标必须要和其他的目标有一定的相关性;
  T(Time-based):时限性 ,绩效考核的指标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截止时间。

7. 绩效考核中的smart原则是指什么

所谓SMART原则
绩效指标必须是具体的(Specific)
绩效指标必须是可以衡量的(Measurable)
绩效指标必须是可以达到的(Attainable)
绩效指标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证明和观察(Realistic)
绩效指标必须具有明确的截止期限(Time-bound)

无论是制定团队的工作目标还是员工的绩效目标都必须符合上述原则,五个原则缺一不可。  制定的过程也是自身能力不断增长的过程,经理必须和员工一起在不断制定高绩效目标的过程中共同提高绩效能力。

绩效考核中的smart原则是指什么

8. 行政法上的文书具名原则是指什么

希望能帮到你:
(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合法行政原则的各项要求,具体包括“依法行政”、“正当行政”。依法行政又分为“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二)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1、法律优越
法律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地位和效力。一方面,行政立法应服从于法律位阶高的要求,以法律作为立法根据;另一方面,行政立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冲突或抵触。
2、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包括宪法意义上的保留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
第一、宪法意义上的保留(立法保留)。
绝对保留,凡是涉及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立法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相对保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但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
第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指没有法的授权,行政主体不能合法地作出行政活动。
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的授权。
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便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行政正当。行政主体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应当体现法的实质正义或正当性。分为实体上的行政正当和程序上的行政正当。
第一、实体上的行政正当。
平等对待。行政主体在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活动时,应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符合比例性。符合比例性要求是专门针对行政裁量行为的要求,又包含三个具体要求:一则行政活动应当具有适当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必须适合于实现所追求的法律目标;二则行政活动应当有必要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三则行政活动应当具有相称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应与该活动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对称。
信赖保护。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管理活动行程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第二、程序上的行政正当。
 资讯公开。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将行政职权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行政参与。受行政活动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行政权的运作过程。包括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等。
说明理由。行政主体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一方权益的行政活动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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