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2024-05-04 16:43

1.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时签订阴阳合同的,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但阴合同有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股权转让吗
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合理限制股权转让
基于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精神,《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维持和强化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合理限制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已经明文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点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也有所体现,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有限公司是可以限制股权转让的。
但公司章程毕竟不是法律法规,所以公司章程该限制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特殊条件,那就是公司章程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否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
例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那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公司股权的,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条款,该规定无效,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权。
此外,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股份流通性必然非常强,所以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里所指的限制性规定,同样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规定无效。
二、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阴阳合同更多地是从行政管理角度,着眼合同是否经过法定的登记、备案程序进行的定义,一旦因此发生民事纠纷,则必然涉及对其效力问题的判断。在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诉讼案件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就成了案件焦点。当事人先签订一份反映其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合同,即阴合同;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又临时签订了一份内容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即阳合同,其中约定价款远低于真实意思表示。之后,由于新股东无法兑现发展公司的承诺,原股东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对于阳合同的评价成了原告的难题,如果说阳合同有效,则其中价款无法接受;如果说阳合同无效,则已完成的股权转让行为欠缺合法的合同依据。另外,阳合同中不仅价款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其套用的模板中还无意地约定了仲裁条款,这样一来,法院管辖也成了问题。因为即便阳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作为解决争议的条款,也会独立出来适用。
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现象的普遍存在是不能回避的现实。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来说,法院应判断双方真实意思,以此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对于相关行政责任,比如补交税款以致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进行追究,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发现了行政违法行为,可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2. 个人购买新三板股权的对赌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赌博本身及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中的法律作广义解释,即包括民事法律,也包括刑事法律、行政法律;不仅包括全国人大指定的法律,还包括法规。赌博之债无效,因赌博签订的协议,其实是一种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之债当然无效。

3. 阴阳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法律效果

1、阴阳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是,阴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阳协议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无效的;阴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阴协议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有效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一、“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1.
股权转让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称为“阴阳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另一份是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为了规避有关法律法规而提交工商登记的“阳合同”,例如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签订价格不一致的两份合同。
2.
在实践中为工商登记便利或为符合工商部门的格式要求而签署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或简易版本,如其股权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认为是“阴阳合同”。
3.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签订的,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可申请撤销。
4.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但对于第三人能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要具体分析。对于为了工商虚假登记或逃税等规避法律法规中的“阴合同”,不应否认该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据合同内容重新登记、补缴税款。对于为了阻止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中的“阴合同”,因为该合同的履行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使该合同归于无效。

阴阳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法律效果

4. 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

在一般情形下, 股权转让纠纷 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时有效的。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

法律分析:在一般情形下,股权转让纠纷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是有效的。
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

6. 股权转让纠纷阴阳合同是指什么

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中价格条款规避国家税收的,违反法律关于税收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如果阴合同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得到实际履行,当事人在在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得到法院支持。【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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