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说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什么意思?

2024-05-02 07:28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说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什么意思?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说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什么意思?

2. 社会组织属于非盈利机构,用交税吗

你猜啊 谁知道

3. 非营利性组织和非盈利性组织的区别

非营利性组织和非盈利性组织没有区别,作为组织,非盈利、非赢利、非营利都是一样的。
非营利性组织认定标准应是:经有权机关登记,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规费或有偿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并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不具有营利性,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
(一)这些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不是非营利性组织。
(二)非营利性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分布在教育、医疗、文化、科研、体育,以及各类社会团体中。其具体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部门的服务性单位,第二类是行政主管部门与民间资金相结合组成的单位,第三类是自治性的民间组织。
(三)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来源、营利收入和非营利收入情况

扩展资料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
然而,某些专家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区分开来的最主要差异是: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
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与政府部门(第 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营利性组织

非营利性组织和非盈利性组织的区别

4. 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特征

非营利性机构一般是指这类组织的运营目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是追求拟定的社会目标,非营利性机构并不等于没有盈利;非营利性机构是指那些具有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机构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机构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税资格。

5. 如何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这一概念的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
根据上述对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界定,可以看出,它们既有相同点,但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就是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利用非国有资产组建成立并运作,体现了“民间”的特点。但是,它们在组织性质、组织特征、组织功能、组织权益、组织政策等五个方面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组织性质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调节,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调节的,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上述两个不同的法规体系一经登记,就决定了组织性质的不同,民营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经济组织范畴;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是非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公益组织范畴。
二、组织特征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是从事商品或劳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这是民营经济组织的职业特征,它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它的行为价值取向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来实现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特征,其宗旨主要是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益职能,促进公共社会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三、组织功能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由于其职业特征决定了它所从事的活动具有营利性和商品性,其功能反映在行为上的为卖而买,为交换而生产,为社会消费而组织生产和经营。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其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组织角色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其功能体现在行为上是社会公共产品的创造者、提供者、服务者,不断满足社会服务对象对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同时,通过社会中介、咨询服务,建立诚信评估体系等社会公共平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的所有者权益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各自的组织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对组织的所有者权益的不同。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者,对投出的资产享有财产权、支配权,在商品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盈利,具有资本的所有权,可以用来分配。同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资本权力人的意愿,对其经济组织可以出售、转让和赎买,其解体时也可以根据资财提供者或资财的权益人,对剩余资产按比例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源提供者,一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资源提供者即丧失了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权、支配权,其财产的使用只能通过该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决定,并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服务时所产生的盈余资产,没有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更不可以用于成员的分配。终止时,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始资产的提供者及其成员不能分享剩余资产,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有条件的,同时又有限制的。首先出资人必须提出并在办学章程中明确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次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有办学结余,才能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资源提供者在出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后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仅限于民办教育机构个案,并不具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征的普遍性。
五、组织所享受的国家政策不同
由于民营经济组织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组织性质、组织特征、组织功能等存在着区别,因而国家在相关政策上对这两类组织有着明显的区别。民营经济组织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投资者自身的积累和商品运作的收益,它既不能接受政府的资助和社会的捐赠,也不能承接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后政府转移的职能,更不能享有国家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的税收政策的优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的,它不仅可以是热心于公益事业者的出资,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资金资助、公益项目支持、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更可以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国外资金的捐赠和赞助,同时还能享有国家对其事业的发展所给与的鼓励和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民办的养老机构、民办的教育机构、民办的文化体育机构以及民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等,不仅能接受政府的资金资助、公益项目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各界以及国外资金的捐赠和赞助,还能享受到政府给予的免营业税、所得税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6.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

非营利组织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非营利组织也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被视为这类组织的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
联合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是根据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来定义的。如果一个组织一半以上的收入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则是非营利组织。

扩展资料:组织作用

1、一般作用
为社会成员提供中介服务和直接服务。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充当桥梁。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企业、社会的意见、建议,为政府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协助政府作好宣传、指导、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2、政治作用
政府合法性的资源供给者,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们的地位的承诺和对其命令的服从。
非营利组织为人们的自由结社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这些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保护人类整体利益为宗旨,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唤起公众的公共意识,影响政府的公共决策。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非营利性组织
百度百科-非营利组织

7. 怎么理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个规定?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
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也不得返回捐赠者。
二、允许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必须与其业务和宗旨相关,不得超过其业务范围。
三、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的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这些经济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其所得的税后利润按规定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该社会团体必须将其全部用于与宗旨相符的事业,社会团体成员不得私分。社会团体及其所办企业法人,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

怎么理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个规定?

8. 如何理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也不得返回捐赠者;第二,允许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必须与其业务和宗旨相关,不得超过其业务范围;第三,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的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这些经济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其所得的税后利润按规定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该社会团体必须将其全部用于与宗旨相符的事业,社会团体成员不得私分。社会团体及其所办企业法人,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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