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2024-05-05 20:39

1.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减持新规解读: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摘要】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提问】
您好【回答】
为您搜索到以下内容【回答】
减持新规解读: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回答】
请问,百分之五的大股东,减持股份低于百分之五以下后继续减持需要提前预告么?【提问】
需要的,是不考虑持股比例的【回答】
就是说,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低于百分之五以下后,若继续减持,仍需要提前发布减持计划?【提问】
还要按照每90天集中竞价减持不高于百分之1的限制?【提问】
对,框框条条就这些【回答】
关于这种情况,有具体文件条款么?【提问】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回答】
也就是说,一旦曾经持股超过百分之五成为大股东,即使股份减持到低于百分之五以下后,如果继续减持,也要按照当初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要求进行事先公共减持计划,并按照每90天不得超过百分之一的规定?【提问】
对,只要超过百分之5,就要受此条款约束【回答】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2. 减持新规细则

减持新规细则指的是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3.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法律分析: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4.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股票锁定期是指特定主体所持有的股票暂时不能转让的期限。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转让股票的,受到减持规则的限制。股票锁定期及锁定期后转让规则,按不同持股主体分类,具体如下:一、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36个月,如果承诺限售期长于36个月的,按照承诺的更长限售期执行。      减持规则:(1)每三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协议转让不受前述(1)和(2)项限制,但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时,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1)和(2)规则;(4)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股票上市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不得减持情形:(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12个月。      减持规则:(1)每三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协议转让不受前述(1)和(2)项限制,但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时,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1)和(2)规则;(4)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三、突击入股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工商变更或首发上市后3年。四、定向增发入股      限制股票范围: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      锁定期:(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发行结束后18个月;(2)前述(1)中所列人员以外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发行结束后6个月。五、收购方      限制股票范围:因本次收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锁定期:收购完成后18个月。六、创投基金      持股主体: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锁定期:(1)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投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但如果创投基金为控股股东的,锁定期为36个月;(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锁定12个月。      特殊减持规则:根据截至到首发上市时的持股期限不同、减持限制不同,具体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1)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36个月以上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遵守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的规定。      上述减持规则适用限制条件:投资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首资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2)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持股主体不符合第1项或者投资的上市企业不符合第3项的,减持股份根据持股主体的不同适用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七条规定。七、持股不足5%的其他股东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12个月。      减持限制:无。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本公司股票。      锁定期:(1)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12个月;如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首发上市后36个月;(2)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注:法律对于股票取得方式未做限制性规定,应视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论取得方式,均在限售范围内      );如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在(1)规定的锁定期内离职的,对于首发前取得的股份,应继续遵守(1)中锁定期的规定;(3)创业板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6个月内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上市后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减持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不得减持的情形:(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九、科创板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      锁定期:(1)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12个月;如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首发上市后36个月;(2)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注:公司法对于股票取得方式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应视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论如何、何时取得,均在限售范围内      )。      减持规定:首发上市后4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 减持新规

法律分析:创投基金减持新规一是部分市场化解决了减持的问题,二是在为减持扩大空间的同时,也鼓励长期资金投资创投基金,第三,对于放开大宗接盘锁定期的政策也较为优惠。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创业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发了创业创新、促进了就业增长。但同时也面临着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监管体制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存在一些投资“泡沫化”现象以及非法集资风险隐患。

减持新规

6. 减持新规

法律分析: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减持新规

最新的减持新规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2017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保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以及长期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对于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说明,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减持新规

8.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减持新规解读: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摘要】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提问】
减持新规解读: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回答】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