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41条非上市公司是否适用?

2024-05-18 10:31

1. 公司法141条非上市公司是否适用?

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订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其股权购买价格的确定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得多。在美国的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权出售价格的基础。
我国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股权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每股净资产值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一些企业的股权价格干脆就简单的确定为普通股票的面值。如武汉国资公司对非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确定为“按审计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以每股净资产值或者以股票面值作为交易价格的基础,在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作出部分溢价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广泛采用的方式。
一、设立
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其设立的基本原则有:自有设立主义,指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特许主义,指公司成立必须经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许可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的一般条件外,还须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指有法律规定各种要件,设立公司只要符合锁定要件,国家予以登记,赋予法人资格。
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制定公司章程;
3)发起人认购首次发行的股份;
4)发起人缴纳出资;
5)全部股东缴纳完毕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6)选举董事长和监事会;
7)申请设立登记;
8)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
当今社会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那么也会有许多企业也随之建立起来,为了确保每一家企业都能够合规经营,国家也是制定了公司法来规范企业和经营者的行为,如果企业和经营者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出现了违规操作,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公司法141条非上市公司是否适用?

2. 公司法141条非上市公司是否适用?

一、 公司法 141条非 上市公司 是否适用? 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订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其股权购买价格的确定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得多。在美国的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权出售价格的基础。 我国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股权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每股净资产值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一些企业的股权价格干脆就简单的确定为普通股票的面值。如武汉国资公司对非上市公司与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确定为"按审计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 "。以每股净资产值或者以股票面值作为交易价格的基础,在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作出部分溢价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广泛采用的方式。 二、设立 概念: 公司设立 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其设立的基本原则有:自有设立主义,指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特许主义,指公司成立必须经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许可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的一般条件外,还须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指有法律规定各种要件,设立公司只要符合锁定要件,国家予以登记,赋予法人资格。 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制定 公司章程 ; 3)发起人认购首次发行的股份; 4)发起人缴纳出资; 5)全部股东缴纳完毕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6)选举董事长和监事会; 7)申请设立登记; 8)领取 营业执照 并公告。 当今社会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那么也会有许多企业也随之建立起来,为了确保每一家企业都能够合规经营,国家也是制定了公司法来规范企业和经营者的行为,如果企业和经营者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出现了违规操作,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3. 什么是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上对它们有什么规定吗?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把其证券及股份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众人士可根据各个交易所的规则下,自由买卖相关证券及股份,买入股份的公众人士即成为该公司之股东,享有权益。《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证券法(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什么是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上对它们有什么规定吗?

4. 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1、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5、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特别事项的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有哪些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融资风险
1、市场波动加剧的风险。由于质押股份市场价格的波动性,为了保护质押权人的利益,股份质押时其市场价值一般远高于质押融资金额,按照市场一般估算的3-4成股权质押率,二者之比普遍在250%-300%之间。鉴于创业板的高波动性,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质押融资金额较主板更低;
2、市场流动性风险。如果个别大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融资投放到股市,通过配资再次购买股票,以获得投资收益或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旦股市出现波动行情,风险将会被进一步放大;
3、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风险。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对象主要为市场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大多不具有长期从事实业经营管理的安排;
4、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风险。股权质押的融资金额、追加质押物的预警线、平仓线与上市公司股价密切相关,必然增加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需求。

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6.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上市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分红规定
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
3、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诉讼救济途径:
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大会决议侵犯股东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同时请求分配股利。也就是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二、上市公司的条件
按照《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 公司上市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 股东大会决议 ; (三) 公司章程 ; (四)公司 营业执照 ;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公司上市有什么法律规定

8. 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