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2024-05-18 08:04

1.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二章  登记、申报、核定管理第八条  缴费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第九条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第十条  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直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的中央、省属缴费单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省属在汉单位以及原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缴费单位各险种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缴费单位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其他险种参加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缴费单位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有税务登记的,只需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无纳税义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纳税关系不在缴费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缴费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后,由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缴费关系。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2.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由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武汉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由市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
  国家今后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帐号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第八条 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直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的中央、省属缴费单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省属在汉企业单位以及原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缴费单位各险种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保险的,由缴费单位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其他险种参加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或终止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登记事项不得涂改或擅自变更。

3.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五险一金的缴费标准肯定是不一样的,是根据员工本人工资来计算缴费基数,而缴费比例两地是一样的。但是根据地区不同,缴费最低基数是不一样的。因为武汉的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比宜昌高,那么武汉缴纳社保的最低缴费基数要比宜昌的高,仅仅最低水平线高,但是不代表缴费的金额一定就不一样。在确定的缴费基数一样时,收取的费用也是一样的。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公积金最低缴费比例为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定额征收,其征收费率、缴费方式、缴费时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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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4.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锐)。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依照行政规划确定。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第四条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五角至七元;
  (二)中等城市 四角至五元;
  (三)小城市 三角至四元;
  (四)县城 二角至三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 二角至二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非农业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以下的,为小城市。第六条 省税务局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合理制定各类地区城镇的平均单位税额。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商业繁华程度、人口密度,基本生活设施配套状况、交通状况、城镇建设规划等因素,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省税务局制定的平均单位税额幅度内,将本地区城镇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降低或提高本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但须报省税务局批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提高额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税额标准的,由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
  1、各级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用的土地;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或教堂、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7、残疾人占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用地。
  8、农业户口居民按规定标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的住宅用地。
  9、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公司)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10、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11、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和确需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过报审批准,酌情减免土地使用税。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使用同一土地的,按各自占用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征税额,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5、7、10项规定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无偿提供给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应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5. 湖北省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今年年底。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三、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四、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六、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八、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九、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十、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十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三、《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湖北省税收优惠政策

6. 湖北省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1.自3月1日至5月底,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予以免征。      2.湖北省可以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4.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6.对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7.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专门应对新型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比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其最长结转年限可以在由五年延长至八年。      10.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7. 湖北省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减税降费力度进一步加大,根据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主要有以下9项:      一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是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以上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税费种金额的50%;制造业小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税费种全部金额,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      五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六是航空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七是提供公共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是扩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是扩大“六税两费”减征适用主体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退税减税降费是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助企纾困举措。对于以上政策,湖北省税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确保我省广大市场主体对各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谢谢大家!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前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名称。湖北日报记者:我国自2019年开始实施了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我省以往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情况如何?新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相比于以往有什么新的变化?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琼:      谢谢你的提问!      在2018年以前,增值税留抵税额主要处理方式是结转下期抵扣;自2019年起对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予以全部退税,对其他行业则设定了一定条件,满足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按一定比例退税;今年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是在以往政策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围。      据统计,2019年以来,我省共为5625户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617.58亿元,其中,2019年退税81.9亿元,2020年退税235.7亿元,2021年退税300亿元。      据初步测算,我省今年增值税留抵税额预计约500亿元,惠及我省约7.3万户纳税人。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对存量留抵税额,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予以退还,并在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微型企业自4月开始退还,小型企业自5月开始退还,并都在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到位。对增量留抵税额,放宽小微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将退税比例由60%提高到100%,将退税周期由6个月缩短为按月,自4月1日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预计惠及我省约6.8万户小微企业,大约占受益企业总数的93%;预计退税198.3亿元,大约占预计退税总额的40%。      二是重点支持制造业等6个行业。今年加大对制造业等6个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此前,对于先进制造业是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次将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并在今年年底前一次性退还这些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预计惠及我省约5000户大中型企业,大约占受益企业总数的7%;预计退税301.4亿元,大约占预计退税总额的60%。      三是中央提供财力保障。今年中央财政安排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并设立3个专项,重点用于支持地方落实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形成的减收。目前,中央财政已经下达了首批专项转移支付4000亿元,湖北分配了105.63亿元,为不折不扣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上述政策实施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增量和存量留抵税额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县区落实新增留抵退税和其他减税降费政策的实际减收预计能够补齐,既能有力保障县区财政平稳运行,又能确保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充分地享受国家政策红利。谢谢!支点杂志记者:今年大家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期待普遍很高,但是涉及的项目多、税种多、企业户数多,请问税务部门准备推出哪些举措,确保政策红利能及时送到市场主体手中?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霍文刚:      谢谢你的提问!      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主动作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湖北省税务局深刻认识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将实施税费支持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不折不扣抓好减税降费落实,具体推出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成立组织机构,建立运转机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靠前指挥,抽调精兵强将充实到减税办及各工作组,并精心制定减税退税工作规则等各方面工作机制,保证减税办统筹有力,高效运行。      二是制定任务清单,摸清退税底数。围绕信息系统升级、宣传培训辅导等重点任务倒排工期、对标推进;通过责任清单切实把任务细化分解到岗、落实到人。针对留抵退税政策相对复杂等难题,摸清底数尤为重要。我们将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行业认定和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识进行全面整理,依托税收大数据,结合案头分析,为确保留抵退税应退尽退提供数据支撑。      三是加强宣传辅导,简化办理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覆盖、无遗漏、零死角”的工作要求,面向市场主体,对减税退税政策规定、办理流程进行线上线下“立体式”宣传辅导。通过抓好基层税务人员政策培训、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系统、与财政、国库等部门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工作机制,实现全链条电子化退税,做到申请即办、高效退税。      四是跟踪分析效果,强化督查督办。税务部门将紧扣关键时间节点,精准全面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在4月30日、6月30日前,集中办理微型、小微企业存量留抵退税,不折不扣兑现“小微企业6月底前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承诺;在9月30日、12月31日前,集中办理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同时,根据纳税人申请按期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持续释放留抵退税制度性效应。我们将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风险分析,既确保应当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一个也不掉队”,又严防不该享受的纳税人违规享受延缓税费缴纳优惠政策甚至骗取留抵退税。      谢谢!省政府网记者:每年4月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部门会组织一些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帮助老百姓第一时间掌握了解税费政策。请问今年我省具体将推出哪些税收宣传活动?省税务局办公室主任吕永泽: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今年4月是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湖北省税务系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紧扣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通过推出一些形式新颖、特色鲜明的宣传活动,解读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和便民办税缴费举措,让市场主体享受“真金白银”的实惠。      我们主要策划了八项活动,由于时间有限,仅作简要介绍:      一是举行今天这场税收宣传月专题新闻发布会。这次专题新闻发布会也是我省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启动仪式。      二是开展“税润荆楚地 喜迎二十大”系列宣传。围绕税收助力“六稳”“六保”、服务长江经济带,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中部崛起国家战略等,邀请纳税人缴费人、媒体人,以及亲历改革的税务干部,谈感受、看变化,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服务湖北高质量发展成效,献礼党的二十大。      三是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围绕税务总局推出的一系列便民办税缴费举措,以及我省“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按照“一局一品牌、一局一特色”的原则,创作贴近实操的宣传产品,在网站、微信、抖音、税企沟通平台集中推出。      四是开展“税眼看发展 税惠赋动能——沿着总书记考察鄂企之路看湖北经济转型升级”走访宣传活动。邀请专家学者、媒体记者,深入总书记考察过的湖北企业,进行调研走访,切实问计问需问难,推出一批具有新闻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深度报道。      五是开展“贯彻《意见》一周年 湖北‘四精’开新局”系列报道。围绕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总结提炼经验做法,进行深度采访报道,形成全社会联动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良好局面。      此外,还将开展“‘八五’普法 ‘税月’同行”系列活动,开展“共建税收文化 共享发展成果”系列活动,配合税务总局开展好税收宣传月各项重点活动。这些宣传活动点多面广、内容丰富。比如,我们将组织各级税务干部深入中小学开展“税官讲税法”活动,指导省内本科院校开展“纳税风险管控案例大赛”,开展税法“六进”,打造“税务书屋”、“税法宣传角”和税收宣传教育基地,以及税务体验日、高校记者团税务观察日活动等。通过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希望形成“人人关注税收、人人参与税收、人人主动纳税”的税收共治格局。真诚欢迎今天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各位记者朋友,积极参与我们的各项宣传活动。      谢谢大家!农村新报记者:我注意到,今年税收宣传月期间,省税务局计划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请问2021年实施情况如何?2022年有哪些新举措?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王士恒:      谢谢你的提问!      我先简要介绍去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工作成效。2021年,全省税务系统按照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和税务总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推出10大类103项便民办税缴费举措。截至2021年底,这103项措施全部如期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湖北省综合得分88分,比上年同口径提升了2.8分,排名进步幅度居全国第3位。      服务无止境,满意无终点。在去年的基础上,今年2月开始,湖北省税务局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再次启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也是税务系统连续第九年开展这项活动,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要求,分两批推出5大类20项105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归纳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诉求响应更及时。通过快速响应需求、及时送达政策、实时解决问题、关注个性需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包括:优化升级12366智能咨询功能,向24小时智能咨询转变,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远程发起咨询,实现“办问协同”。探索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精简达”,实现精准推送,简化办理流程,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留抵退税红利。加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服务保障,提供“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综合服务,并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      二是智慧办理更便捷。通过提升网办体验、精简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便利发票使用、提速退税办理,让办税缴费更快、更简、更高效。进一步丰富电子税务局和楚税通功能,全面拓宽“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网上办税事项实现100%。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做到减资料,简流程。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手续,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6个工作日以内,并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      三是分类服务更精细。通过助力大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缴费服务、服务个税汇算,提供更加精准化、个性化的分类办税缴费服务。为大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服务,运用税收大数据监管结果及时向出现风险的企业发出预警,辅导企业消除风险。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联合各级工商联继续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帮助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与人社、医保部门加强协作,巩固社保费缴纳“一事联办”成果,推进社保经办与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线下“一厅联办”。      四是执法监管更公正。从严格税务部门执法规范抓起,继续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精准监管,保障合法权益。既有对现有举措的延续优化,如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又有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创新措施,如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同时还有税务总局确定在湖北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的措施,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五是税收共治更聚力。通过推进部门联动、深化国际协作、促进社会协同、拓展信用应用,不断集聚内外联动的整体合力,打造税收共治新格局。深化税务、海关数据共享,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积极推行自然人股权变更“先税后登一事联办”。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为我省“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搭建税企沟通的桥梁。落实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涉税违规行为,减少信用损失。

湖北省税收优惠政策

8. 湖北省税收优惠政策

你好,湖北具体措施内容:	1.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2.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3.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摘要】
湖北省税收优惠政策【提问】
你好,湖北具体措施内容:	1.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2.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3.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回答】
实施期限:	有效期暂定6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政策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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