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2024-05-07 15:02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捐赠人对捐赠的公益性工程项目可根据出资贡献程度提出留名、命名要求,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捐赠人捐赠财产由受赠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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