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款该如何发放

2024-05-09 22:35

1. 救灾款该如何发放

法律分析:1、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期15天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15天。2、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3、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4、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元。5、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由原来每个遇难(失踪)人员8000元提高到20000元,发给其亲属。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原来按人均90元标准提高到按人均15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救灾款该如何发放

2. 救灾款该如何发放

法律分析:
1、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期15天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15天。2、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3、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4、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元。5、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由原来每个遇难(失踪)人员8000元提高到20000元,发给其亲属。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原来按人均90元标准提高到按人均15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3. 救灾补助标准

救灾补助没有具体标准,以各个地方政府的规定为准。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受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救灾资金。

救灾补助标准

4. 云南救灾救助款发放标准

一、基本原则      遵循      “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工作方针,受灾群众生活困难应通过组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实施救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指导标准      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补助和支持各地开展自      然灾害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履行救助主体责任,确定救助项目,统筹各级资金,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现制定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      (一)应急救助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救助标准: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为10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2.救助标准:对启动省级I级、II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原则上为90天      ;      对启动省级      III级、IV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原则上为90天。      (三)      1.救助对象:因旱造成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2.救助标准:一个旱灾过程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四)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1.      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      (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2.救助标准: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20000元标准发放抚慰金。      (五)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倒塌房屋: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2.救助标准:对高寒寒冷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户按照户均28000元进行救助      ,      一般损坏农房按照户均      2800元进行救助;对一般受灾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按照户均20000元进行救助,对一般损坏农房户按照户均2000元进行救助。积极鼓励并推动农村居民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并依保险合同享受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理赔。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1.救助对象: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中央和省适当给予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补助,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人员,按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      2.救助标准:      (1)      具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      5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      2      )      具有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      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      300的标准进行救助;视情发放救灾衣被      ;      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      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      3      )      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      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      15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三、相关要求      (      一      )      各地要切实履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主体责任和救灾资金分级负担责任,加大资金投入。本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全省指导标准,各级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研究调      整完善相应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      二      )      受灾地区要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灾情,加强灾情评估      和核查,科学核定灾害损失数据。省级将视情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      三      )      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地要及时全额拨付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统筹使用好社会捐助资金,强化绩效考核,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5.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补助项目主要有六大项: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内容: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扩展资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

6.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区标准来。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7.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区标准来。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

8. 受灾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1、紧急转移安置项目:按紧急转移人口数和相应的标准。其中:台风灾害人均90元,其他灾害人均230元。2、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按照受灾地区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数和生活救助标准。其中:省启动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其中,省启动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3、旱灾救助项目: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法律依据:《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