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2024-05-16 02:01

1. 2019年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月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区XX路XX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53X。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成员3-5人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XXX。(注:也可以是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九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范文二: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20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2019年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2. 2019年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
    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的义务:
    一、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
    增值;
    二、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缴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月日
  
  

3. 2019年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年月日
  
  

2019年注册公司章程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