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4-05-19 04:53

1.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六条 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第七条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并对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难以覆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上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55项。
1、江南丝竹
中国民间传统器乐丝竹乐的一种,流行于江苏南部和浙江一带。辛亥革命以后,在上海地区得到较大的发展,相继成立了“钧天集”、“清平集”、“雅歌集”、 “国乐研究社”等组织。2006年5月20日,由江苏苏州太仓市和上海市联合申报的江南丝竹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锣鼓书
旧称“太保书”,“太保”是由上海郊县农村中求保佑太平的活动“太卜”衍化而成,是在上海地区流传民间曲艺之一,因演出时由演员自击锣鼓演唱故事,民间亦称之为“堂锣书”、“神鼓书”。新中国成立后,合其名称为“锣鼓书”。锣鼓书有着极广泛的群众基础,堪称曲艺的杰出代表。在当地家喻户晓,影响甚广。2006年5月20日,该曲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十锦细锣鼓
是上海泗泾地区的吹打艺人们吸收了昆腔艺术特色的基础上,在长期的演奏过程中不断打磨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传统民间音乐,距今已近300年的历史。于2008年6月成为国务院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
4、上海道教音乐
是一个各乐种成分相互融汇、并具有江南地区独特的音乐风格和丰富道教色彩的音乐。它伴随着上海道教浩繁的斋醮科仪的进行,灵活巧妙地在各种场合穿插运用,有时鼓声震天,气势磅礴,以示召神遣将、镇邪驱魔;有时丝竹雅奏,余音绕梁,使人身心清静,如入缥缈之境。
5、上海龙华庙会
是一种古老的传统民俗及民间宗教文化活动。华东地区历史悠久并沿袭至今的传统庙会之一,它是商品集市、民间信仰和民间娱乐三者相结合的综合性庙会,是独特的海派庙会。它不仅对上海地区,而且对长三角地区曾经发生过深远的影响。

6、嘉定竹刻
是中国优秀的民族传统工艺之一。以刀代笔,以书法刻竹,是嘉定竹刻的主要特点和传统技艺。嘉定竹刻艺人以刀代笔,将书、画、诗、文、印诸种艺术融为一体,赋予竹以新的生命,使竹刻作品获得了书卷之气和金石品味,风雅绝俗,成为历代文人士大夫的雅玩。2006年入选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7、徐行草编
徐行古镇是江南著名的草编之乡,黄草草编是上海嘉定徐行的传统手工艺品,上海嘉定区劳动人民利用黄草杆茎编织成玲珑精致的生活用品,缀以色彩鲜艳的花纹图案,精细美观,轻巧方便,成为一方名产,其黄草编织历史悠久,饮誉中外。2008年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8、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
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上海市徐汇区地方传统手工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在中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棉麻纺织品最早出现在新石器时代,唐代手工棉纺织技艺得到明显提高,清代达到繁盛时代。2006年5月20日,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参考资料:人民网:上海55项国家级“非遗”全名单公布

3.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民间文学14种、传统音乐16种、传统舞蹈10种、传统戏曲10种、曲艺6种、传统体育和游艺与杂技15种、传统美术34种、传统技艺84种、传统医药15种、民俗18种。
1、浙派古筝艺术
浙派古筝艺术广泛流行于我国的江浙地区,即长江以南的江苏南部、上海和浙江地区。唐宋年间,筝已由中原传至浙江杭州地区。明清以后,古筝被保留在“杭州滩簧”的伴奏和“杭邦丝竹”的合奏中。
近40年的筝乐新作品的技法没离开过浙派筝艺传统与新创的技法,推进了全国古筝融入社会生活的进程,目前已吸引了500余万人学习古筝,以浙派古筝为基础的古筝人才已遍及了全国及世界各地。
2、腰鼓
亭林腰鼓是亭林地区民间文化活动中流传下来的一种传统特色活动项目,在长期的传承和发展中,其表演形式融合了音乐、舞蹈、健身、体操、秧歌和民俗文化。
3、宣卷
宣卷源于唐代的“信讲”和宋代的“谈经”,至清代出现以唱宣卷为职业的艺人。宣卷艺人以讲故事的形式,为民众说讲民间事物和民间传说,故宣卷艺人又被人们称之为“说讲人”。它由一人主宣,二人帮衬,小乐队伴奏,其形式近似苏州评弹,又不尽相同,更具特色。
4、周虎臣毛笔制作技艺
周虎臣笔墨庄集湖笔、水笔、书画笔三大制笔技艺之大成,融会我国南方制笔技艺,创制了海派毛笔,使海派毛笔与海派书画相伴而生。制笔的兽毛常用山羊毛、黄鼠狼尾、山兔毛、淮兔毛等。 

扩展资料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体现了上海这座海派都市的传统理念、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成为见汪上海城市发展的“活化石”,是上海的城市文脉。自开埠之日起,上海作为“通商码头”就成为了各种文化和文明交汇、交流与交融的天然平台。
频繁进出的商船,不仅带来了丰富的物资,也带来了东西南北各具特色的文化,于是“通商码头”衍生为“文化码头”。
上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环境逐步沉积发展起来的。上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形态繁多,几乎涵盖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涉及到的所有门类。
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着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资源,其巾不仪有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还有许多以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形态代代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中既有乡村特色浓郁的民间歌谣(如网山歌、长山歌、哭嫁歌)、民间故事(如郊县农民故事、市区新故事)、民间传说(如城隍庙传说、七宝传说),也有都市文化鲜明的戏剧曲艺(如沪剧、京剧、独脚戏)、手工技艺(如刺绣、编织、剪纸、木版水印)。
既有反映上海商业文化特色的民间商贸(如老字号、民间医药、小热昏),也有展现地方风情风貌的节庆庙会(如龙华庙会、三巡会、豫园灯会、端午赛龙舟)等。
参考资料来源:市级名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4.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上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55项。
1、江南丝竹
中国民间传统器乐丝竹乐的一种,流行于江苏南部和浙江一带。辛亥革命以后,在上海地区得到较大的发展,相继成立了“钧天集”、“清平集”、“雅歌集”、 “国乐研究社”等组织。2006年5月20日,由江苏苏州太仓市和上海市联合申报的江南丝竹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锣鼓书
旧称“太保书”,“太保”是由上海郊县农村中求保佑太平的活动“太卜”衍化而成,是在上海地区流传民间曲艺之一,因演出时由演员自击锣鼓演唱故事,民间亦称之为“堂锣书”、“神鼓书”。新中国成立后,合其名称为“锣鼓书”。锣鼓书有着极广泛的群众基础,堪称曲艺的杰出代表。在当地家喻户晓,影响甚广。2006年5月20日,该曲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十锦细锣鼓
是上海泗泾地区的吹打艺人们吸收了昆腔艺术特色的基础上,在长期的演奏过程中不断打磨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传统民间音乐,距今已近300年的历史。于2008年6月成为国务院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
4、上海道教音乐
是一个各乐种成分相互融汇、并具有江南地区独特的音乐风格和丰富道教色彩的音乐。它伴随着上海道教浩繁的斋醮科仪的进行,灵活巧妙地在各种场合穿插运用,有时鼓声震天,气势磅礴,以示召神遣将、镇邪驱魔;有时丝竹雅奏,余音绕梁,使人身心清静,如入缥缈之境。
5、上海龙华庙会
是一种古老的传统民俗及民间宗教文化活动。华东地区历史悠久并沿袭至今的传统庙会之一,它是商品集市、民间信仰和民间娱乐三者相结合的综合性庙会,是独特的海派庙会。它不仅对上海地区,而且对长三角地区曾经发生过深远的影响。

6、嘉定竹刻
是中国优秀的民族传统工艺之一。以刀代笔,以书法刻竹,是嘉定竹刻的主要特点和传统技艺。嘉定竹刻艺人以刀代笔,将书、画、诗、文、印诸种艺术融为一体,赋予竹以新的生命,使竹刻作品获得了书卷之气和金石品味,风雅绝俗,成为历代文人士大夫的雅玩。2006年入选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7、徐行草编
徐行古镇是江南著名的草编之乡,黄草草编是上海嘉定徐行的传统手工艺品,上海嘉定区劳动人民利用黄草杆茎编织成玲珑精致的生活用品,缀以色彩鲜艳的花纹图案,精细美观,轻巧方便,成为一方名产,其黄草编织历史悠久,饮誉中外。2008年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8、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
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上海市徐汇区地方传统手工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在中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棉麻纺织品最早出现在新石器时代,唐代手工棉纺织技艺得到明显提高,清代达到繁盛时代。2006年5月20日,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参考资料:人民网:上海55项国家级“非遗”全名单公布

5.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民间文学14种、传统音乐16种、传统舞蹈10种、传统戏曲10种、曲艺6种、传统体育和游艺与杂技15种、传统美术34种、传统技艺84种、传统医药15种、民俗18种。
1、浙派古筝艺术
浙派古筝艺术广泛流行于我国的江浙地区,即长江以南的江苏南部、上海和浙江地区。唐宋年间,筝已由中原传至浙江杭州地区。明清以后,古筝被保留在“杭州滩簧”的伴奏和“杭邦丝竹”的合奏中。
近40年的筝乐新作品的技法没离开过浙派筝艺传统与新创的技法,推进了全国古筝融入社会生活的进程,目前已吸引了500余万人学习古筝,以浙派古筝为基础的古筝人才已遍及了全国及世界各地。
2、腰鼓
亭林腰鼓是亭林地区民间文化活动中流传下来的一种传统特色活动项目,在长期的传承和发展中,其表演形式融合了音乐、舞蹈、健身、体操、秧歌和民俗文化。
3、宣卷
宣卷源于唐代的“信讲”和宋代的“谈经”,至清代出现以唱宣卷为职业的艺人。宣卷艺人以讲故事的形式,为民众说讲民间事物和民间传说,故宣卷艺人又被人们称之为“说讲人”。它由一人主宣,二人帮衬,小乐队伴奏,其形式近似苏州评弹,又不尽相同,更具特色。
4、周虎臣毛笔制作技艺
周虎臣笔墨庄集湖笔、水笔、书画笔三大制笔技艺之大成,融会我国南方制笔技艺,创制了海派毛笔,使海派毛笔与海派书画相伴而生。制笔的兽毛常用山羊毛、黄鼠狼尾、山兔毛、淮兔毛等。 

扩展资料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体现了上海这座海派都市的传统理念、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成为见汪上海城市发展的“活化石”,是上海的城市文脉。自开埠之日起,上海作为“通商码头”就成为了各种文化和文明交汇、交流与交融的天然平台。
频繁进出的商船,不仅带来了丰富的物资,也带来了东西南北各具特色的文化,于是“通商码头”衍生为“文化码头”。
上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环境逐步沉积发展起来的。上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形态繁多,几乎涵盖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涉及到的所有门类。
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着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资源,其巾不仪有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还有许多以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形态代代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中既有乡村特色浓郁的民间歌谣(如网山歌、长山歌、哭嫁歌)、民间故事(如郊县农民故事、市区新故事)、民间传说(如城隍庙传说、七宝传说),也有都市文化鲜明的戏剧曲艺(如沪剧、京剧、独脚戏)、手工技艺(如刺绣、编织、剪纸、木版水印)。
既有反映上海商业文化特色的民间商贸(如老字号、民间医药、小热昏),也有展现地方风情风貌的节庆庙会(如龙华庙会、三巡会、豫园灯会、端午赛龙舟)等。
参考资料来源:市级名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6.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上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55项。
 
 1、江南丝竹
 
 中国民间传统器乐丝竹乐的一种,流行于江苏南部和浙江一带。
 
 辛亥革命以后,在上海地区得到较大的发展,相继成立了“钧天集”、“清平集”、“雅歌集”、 “国乐研究社”等组织。
 
  
 
 2006年5月20日,由江苏苏州太仓市和上海市联合申报的江南丝竹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锣鼓书
 
 旧称“太保书”,“太保”是由上海郊县农村中求保佑太平的活动“太卜”衍化而成,是在上海地区流传民间曲艺之一,因演出时由演员自击锣鼓演唱故事,民间亦称之为“堂锣书”、“神鼓书”。
 
 新中国成立后,合其名称为“锣鼓书”。
 
 锣鼓书有着极广泛的群众基础,堪称曲艺的杰出代表。
 
 在当地家喻户晓,影响甚广。
 
 2006年5月20日,该曲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十锦细锣鼓
 
 是上海泗泾地区的吹打艺人们吸收了昆腔艺术特色的基础上,在长期的演奏过程中不断打磨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传统民间音乐,距今已近300年的历史。
 
 于2008年6月成为国务院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
 
 4、上海道教音乐
 
 是一个各乐种成分相互融汇、并具有江南地区独特的音乐风格和丰富道教色彩的音乐。
 
 它伴随着上海道教浩繁的斋醮科仪的进行,灵活巧妙地在各种场合穿插运用,有时鼓声震天,气势磅礴,以示召神遣将、镇邪驱魔;有时丝竹雅奏,余音绕梁,使人身心清静,如入缥缈之境。
 
 5、上海龙华庙会
 
 是一种古老的传统民俗及民间宗教文化活动。
 
 华东地区历史悠久并沿袭至今的传统庙会之一,它是商品集市、民间信仰和民间娱乐三者相结合的综合性庙会,是独特的海派庙会。
 
 它不仅对上海地区,而且对长三角地区曾经发生过深远的影响。
 
 
 
 6、嘉定竹刻
 
 是中国优秀的民族传统工艺之一。
 
 以刀代笔,以书法刻竹,是嘉定竹刻的主要特点和传统技艺。
 
 嘉定竹刻艺人以刀代笔,将书、画、诗、文、印诸种艺术融为一体,赋予竹以新的生命,使竹刻作品获得了书卷之气和金石品味,风雅绝俗,成为历代文人士大夫的雅玩。
 
 2006年入选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7、徐行草编
 
 徐行古镇是江南著名的草编之乡,黄草草编是上海嘉定徐行的传统手工艺品,上海嘉定区劳动人民利用黄草杆茎编织成玲珑精致的生活用品,缀以色彩鲜艳的花纹图案,精细美观,轻巧方便,成为一方名产,其黄草编织历史悠久,饮誉中外。
 
 2008年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8、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
 
 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上海市徐汇区地方传统手工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
 
 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在中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棉麻纺织品最早出现在新石器时代,唐代手工棉纺织技艺得到明显提高,清代达到繁盛时代。
 
 2006年5月20日,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7.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

1、江南丝竹
流行地域在上海、江苏南部、浙江西部一带的传统音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 
明代嘉隆年间,以魏良辅为首的戏曲音乐家们在太仓南码头创制昆曲水磨腔的同时,以张野塘为中坚人物组成了规模完整的丝竹乐队,用工尺谱演奏,由昆曲班社、堂名鼓手兼奏,后逐渐形成丝竹演奏的专职班社。它与民俗活动密切结合,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后正式定名为江南丝竹。

2、青浦田山歌
是上海市青浦区的传统民歌,当地劳动人民在耘稻、耥稻时,由一人领唱,众人轮流接唱的田山歌,又称吆卖山歌、落秧歌、大头山歌。主要流传于青浦区的赵巷、练塘等地区。
3、上海港码头号子
是流传于上海市的民歌,码头林立的黄浦江畔传唱的劳动者之歌。
4、上海道教音乐
是一个各乐种成分相互融汇、并具有江南地区独特的音乐风格和丰富道教色彩的音乐。它伴随着上海道教浩繁的斋醮科仪的进行,灵活巧妙地在各种场合穿插运用,有时鼓声震天,气势磅礴,以示召神遣将、镇邪驱魔;有时丝竹雅奏,余音绕梁,使人身心清静,如入缥缈之境。
5、孙文明民间二胡曲及演奏技艺
是民间音乐瑰宝。国内外的有关专家对孙文明的民间二胡曲及其演奏艺术有很高的评价。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

8. 2018年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

 2018年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 人才 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
  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调查与保存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并对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难以覆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五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对拟列入或者被推荐、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十条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 实践 中得以传承。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保护;鼓励依法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优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促进本市工商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相关的场所和实物,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区域空间规划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与文化产业发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研究;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或者与特色课程相结合、开设校本课程等方式,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利用财政性资金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展室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市应当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等。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属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经费。
  文化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在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应当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
  第四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相关专业列入职业教育奖励专业目录,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入库、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做出显著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本市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