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政策变化过程

2024-05-11 19:18

1. 中国人口政策变化过程

法律分析:回顾我国成立以来人口政策的演变历史,大体上可划分为以下阶段:1、鼓励生育政策阶段:1949-1953年,恢复劳动力,鼓励生育。2、政策转变酝酿阶段:1954-1959年:政策转变酝酿,上层思想反复。3、限制生育政策阶段:1960-1970年:实施限制生育政策,但没有全面开展;1971-1979年:全面推行“晚、稀、少”政策;1980-1984年:生育政策紧缩,全面推行“一胎化”政策;1984-1991年:在农村实行“一孩半”政策,但在城市继续实行“一胎化”政策;1991-2014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4、逐步放开生育阶段:2014-2021年:人口政策进行调整,实行“单独二孩”的人口政策,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2021年6月,全面放开三孩政策。
法律依据: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国人口政策变化过程

2. 中国人口政策的变化

法律分析:1、调节人口自然增殖的政策。它可以直接规定预定时期的人口规模或自然增长目标,也可以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借以影响生育率的变化。但是,一般在规定生育率目标的同时还必须制定死亡率下降的目标,因为死亡率的下降对于生育率的降低具有很大作用。
2、国内人口迁移的政策。这一政策常常和人口地区分布政策密切结合,两者的目标必须一致。此外,人口地区分布政策也可以通过对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人口自然增长目标来实现。
政府为了改变人口地区分布,有对迁移实行法律控制的直接政策,如限制移民进入城市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地区;也有对迁移采取间接影响的措施,如对符合政策目标的移民给予特定的优惠待遇,对不符合政策目标的移民则取消其某些权利。
3、人口分布政策。它常常具有多重目的,如发展特定地区的农业、工矿业、巩固边防,或是为了疏散人口过密地区的人口等。
4、国际移民政策。可分为迁入国和迁出国两种类型,并且常常采用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许多移民入境国往往通过法律条文对不同来源国的移民加以选择性的鼓励、限制或禁止,而移民出境国则按不同情况对本国移民出境分别加以鼓励、限制或禁止。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往往限制技术人员出境,鼓励非熟练劳动力外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即“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 中国人口政策变化

法律分析:1956年提出: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很好地教养后代,以利民族的健康和繁荣,赞成在生育方面加以适当的节制,首次正式表示了中国政府在人口方面的政策性观点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标志着中国的人口政策开始成型,人口机构也初步建立。当时的号召是:“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最好只生一个”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号召,同年中共中央69号文件又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号召。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允许实行普遍二孩政策。 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第一点 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人口政策变化

4. 人口政策的变化

人口政策的变化:1、新中国成立到1969年,人口政策从鼓励生育到限制生育思想萌芽,再到批判和停滞。1949年之后迎来了生育高峰,国民生产和生活从战争中恢复过来,总和生育率超过6,人口快速增长, 1953年第1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总人口已经从1949年之前的4.5亿增长到6亿,这引起了政府的关注, 节制生育的思想开始萌芽。2、1970—1980年,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逐渐回到正轨,限制生育的政策正在逐渐发挥效用。从1949—1969年,我国人口仅用短短20年的时间翻了一番,这也促使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快速推进。3、1980—2000年,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得到贯彻执行,政策、机构都逐步稳定下来。受政策影响,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生育率下降到更替水平,并继续下降。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独生子女政策”基本成型,计划生育政策成为国家大刀阔斧改革的重要一环被提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4、2000年至今,人们注意到人口快速转变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限制生育的政策得到反思, 计划生育政策再次进入调整通道。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随着生育率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 人口转变完成, 人口结构开始发生显著变化, 2000年的老龄化系数超过7%, 成为国际标准的老龄化国家, 劳动力供给2011年达到峰值。为了适应人口形势的新变化, 完善和调整生育政策成为必然选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5. 我国人口政策

我国的人口政策是国家政府为了调节和指导人口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根据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人口政策正在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现在我国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我国人口政策

6. 人口政策的变化

1.
第1阶段:新中国成立到1969年, 人口政策从鼓励生育到限制生育思想萌芽, 再到批判和停滞。1949年之后迎来了生育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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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阶段:1970—1980年,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逐渐回到正轨, 限制生育的政策正在逐渐发挥效用...

3.
第3阶段:1980—2000年, 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得到贯彻执行, 政策、机构都逐步稳定下来。受政策影响,...

4.
第4阶段:2000年至今, 人们注意到人口快速转变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限制生育的政策得到反思, 计划生育政策再次进入调整通道...

7. 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情况

法律分析: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情况

8. 中国人口政策的演变及理解

法律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发生了变化。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1982年我国计划生育的精神是“只生一个好”,到了1995年前后就倡导“少生优生”。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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