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案例分析!

2024-05-17 22:37

1. 抵押权案例分析!

1,你这不叫低押,而是抵债。
2,机动车属于动产,交付就完成,物权转移。双方达成一致,车交给对方就完成交付。
3,张某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机动车肇事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4,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是全责的,这30都由李某承担赔偿。 
 
你这是个自编的题,不严谨。或者说你这是个真实案例,但是表述的不准确。
总之,谁开车谁负责,即使车主还是张某,是李某开的车,就由李某承担责任。

抵押权案例分析!

2. 抵押权的案例分析

问题1,如果丙已经支付了对价,且取得了音响,构成善意取得,乙不能向丙主张。

2.、若该动产抵押经登记,则抵押权有效,乙可以向甲方、丙方同时主张。丙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见诉讼,甲为被告。

3. 抵押权人的案例介绍

李某为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因经营规模扩大,向A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以李某享有产权的价值150万元的商品房作抵押,并约定李某到期不偿还贷款本息,该房屋产权自动归A银行所有,李某有义务协助A银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双方还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此时A商业银行要求李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某未予理睬。A商业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标的物归自己所有。本案中李某与A银行之间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存在,并依法成立了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有“流质条款”的约定,即李某到期不清偿贷款,抵押物归A银行所有。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由此可知,抵押合同中如有流质约定为无效条款。那么法律为什么在抵押担保中禁止流质约定呢?纵观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是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我国《担保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流质条款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在于,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的急迫,而以高价的抵押物来担保价额较低的债权,并被迫接受以抵押物冲抵价额较低的债权的不利后果,尤其在抵押物价格不断上涨时,这种流质约定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该案李某与A银行之间的流质约定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A银行只能通过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来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人的案例介绍

4. 大神们帮我看看这个抵押权的案子

1.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这属于流质条款。
2.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3.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1142

5. 请教民法关于抵押权的问题!!

仔细看了才发现这个问题蛮有难度的,当前我们国家法律上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的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也就是说抵押权人通知了义务人之后,有权收取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是法条并没有明确孳息的归属,虽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了孳息,但是相应的,孳息所有人仍然享有请求权。那么如何确定孳息的归属呢,《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因此,抵押物的孳息并不归抵押权人所有,而是根据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归相对人所有,但是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效力及于孳息,需要提的一点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或拍卖,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进行拍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这里除了第一种折价的情况,拍卖这种情况不涉及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的问题,也就是开始拍卖后,孳息也不归抵押权人所有,但是拍卖孳息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抵押人的债务。
 
      说到最后有点乱了,总结一下,我的观点哈,孳息归所有人所有(所有人的确定根据物权法一白一十六条),但是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效力及于孳息,拍卖孳息所得之价款用于清偿抵押人的债务。当然,法定孳息就不需要拍卖了……

请教民法关于抵押权的问题!!

6. 一道关于抵押的法律案例

1、这里面涉及抵押权登记与抵押权生效相关的法律问题。抵押权登记分为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均需要合同双方就抵押事项的意思表达一致,从该案例来看是全部具备的。但是这里涉及房产抵押和古董抵押两种分别是不动产、动产的抵押物,而我国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全部是实质抵押,其生效的前提条件除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外,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确立抵押权,所以就此来看甲和丙的抵押合同有效,甲和银行就房产抵押事项在案例中没有说明是否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仅说明未履行其他担保手续,担保手续和抵押登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抵押登记不包含在担保手续的词义之中,所以该案例信息不足的,只能分两种情况,一是抵押权经登记,则抵押有效;二是抵押未经登记,则抵押无效;案例中将该条特别列出,估计其原意是表示与银行的抵押事项未经合法登记的意思,由此说明,该抵押无效。抵押无效不表示债权无效,无非就该抵押的出售价款丧失优先受偿权而已。
2、涉及古董抵押事项,甲和丙之间的涉及古董抵押的事项明显是有效的,同理甲和丁之间的就古董抵押的事项未经登记,是无效的。(如果不是在中国,在实施形式登记管理的国家是有效的。)
3、变卖房产的100万元,如果乙银行的抵押事项未经登记,丙优先受偿,然后乙和丁就剩余款项按持有债权占全部剩余债权的份额受偿(当作一般债权受理);如果乙银行的抵押事项是经过合法登记的,那么100万元由乙银行优先受偿,剩余款项由丙受偿完毕后才能轮到丁。
4、古董抵押的登记单位是公证处,其登记仅具备公示效力,不具备强制确权效力,也就是说起到了在某年某月甲曾经和丙就该古董达成过抵押事项的意思,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具备对抗效力;这方面司法系统目前尚有争议,一种意见是抵押权是物权,权随物走,物灭权灭,案例中甲将抵押物古董卖给了A,丙是有权要求返还抵押物的,丙就该古董拍卖价格优先受偿,但丁的抵押未经登记,无法主张抵押权,A将古董返还后,可要求甲返还古董买卖款项并承担隐瞒交易物瑕疵和违约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古董属于一般交易物,没有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登记权,其所有权的归属是以占有方式实现的,所有权转移变更后,原有的抵押权即消灭,如果A是善意第三人,那么丙和丁均无法向A主张权利,丙可就古董对价向甲主张债权(抵押权优先受偿),丁作为一般债务人向甲全部资产清偿抵押权等优先权后主张债权。两种意见中,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这是有许多的案例支撑的。
5、甲私卖抵押物的行为已经涉及了合同欺诈。

7. 金融法规抵押案例:很急!

案例一:你没有交代抵押是否登记,如果登记转让无效(银行可以主张抵押权)。没登记转让有效(银行只能主张债权请求权)。
案例二: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银行可以主张抵完维修费后剩余的价值和债权请求权。

金融法规抵押案例:很急!

8. 抵押权的问题

1:你是问清偿顺序么?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这类名词你应该都能理解,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就是为保管抵押物而花费的费用,比如租个仓库。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就是你拍卖抵押物可能需要手续费什么的。如果你拍卖一个抵押物得价款50元,应当优先清偿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再清偿主债权的利息,然后再是主债权。
2:甲对乙负有债务,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抵押给乙,现摩托车发生损坏而使价值减少,假如甲自己开车自己摔倒,即甲对摩托车损坏负有责任,则债权人乙可以责令甲另行提供担保。如果甲对摩托车的损坏没有责任,比如甲正常行驶过程中被一辆车撞倒,那么甲会获得一笔赔偿款。这时乙可以要求甲就这笔赔偿款预先清偿债务。
3:(1):乙之所以能以价值8万的轿车来担保10万的债务是因为获得了债权人甲的同意。   (2):因为甲放弃了抵押权,假设没有其它抵押物或者保证人,那么甲的债权将得不到清偿。
(3):这句话还不够通俗么。。。就是甲不让乙提供担保了。
4:抵押物有一定的市场价值,这个市场价值换算成货币就是折价,就是把抵押物卖了。
5:物权法理论中,物可以通过附和、混合或者加工而变更所有权,抵押物也不例外。假如抵押物因上述原因被第三人取得了,抵押人会获得一笔补偿金。这时,补偿金就当做对主债权的担保。“及于”就是“达到”、“包含”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