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配税额如何计算

2024-05-13 05:09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配税额如何计算

4、12万×总机构70%×15%=1.26万元 总机构的所得税
   12万×分支机构30%×25%=0.9万元  分支机构的所得税
   公司一共应该交2.16万元所得税
5、有的单位把总机构下面作为一个分支,和另外一个分支一起分配50%;另外的50%由总机构缴纳。
有的单位就是和你说的那样,分支机构直接分配50%,这个显然不对。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配税额如何计算

2. 想请问各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权机构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怎么计算啊?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当月应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分公司分配比例4.61%×税率
分配税额是根据上上年,或者上年的公司和各分支机构收入总额,   公司和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公司和各分支机构资产合计,计算出来的。
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就有。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3.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配税额如何计算

4、12万×总机构70%×15%=1.26万元
总机构的所得税
12万×分支机构30%×25%=0.9万元
分支机构的所得税
公司一共应该交2.16万元所得税
5、有的单位把总机构下面作为一个分支,和另外一个分支一起分配50%;另外的50%由总机构缴纳。
有的单位就是和你说的那样,分支机构直接分配50%,这个显然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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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配税额如何计算

4.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5.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的分配所得税比率怎么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
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
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的分配所得税比率怎么计算?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配税额如何计算

1、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汇总纳税的企业法人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摊50%。
 2、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就是50%。
 3、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
  
补充: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够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6252&flag=1
  
因此,跨区法人不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税款,所以,对总机构的核定征收不合法,应当予以纠正。

7.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

1、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汇总纳税的企业法人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摊50%。
2、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就是50%。
3、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

补充: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够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因此,跨区法人不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税款,所以,对总机构的核定征收不合法,应当予以纠正。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

8.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的分配所得税比率怎么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