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给人们带来哪些好处?

2024-05-17 13:17

1. 交通给人们带来哪些好处?


交通给人们带来哪些好处?

2. 交通什么意思?

1.各种运输与邮电通信的总称。前者如水运、空运、铁路、公路、管道等;后者如邮递、电报、电话、传真、互联网等。有时仅指运输。

2.往来通达:~要道。

3.特指通信和联络:~员。

4.交往。

3. 交通方式有哪些?

按交通线路和运输工具同地理环境的关系,视其自然媒介的差异,可分为陆地交通、水上交通、空中交通、特种交通等运输方式。
按运输过程所使用的交通线路、运输工具、牵引力的不同来区分,有铁路、公路 (汽车)、航空、管道、索道、畜力、人力等运输方式。根据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技术设备特征,运营的现代化运输方式有铁路、水运、公路、航空、管道等。

扩展资料:
在城市交通规划中,将人们的步行、自行车都作为一种交通方式分析,因此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出行,可以认为是交通方式的组合。工作和上学等的出行日常性地反复,对各人会形成到达目的地的详细信息,从而形成各人的交通方式划分理论。
对这种日常性、定型的出行方式,交通方式划分容易确定。然而,问题是人们并非一成不变地利用同一种出行方式,经常因为一些原因改变其交通工具利用情况。例如,平时利用公共汽车的人们,因为行李、天气、身体等原因改用出租车等。
因为没有掌握交通信息而多利用出租车,如果事先有这方面的信息,可能会利用公交车。另外,人们的交通方式选择还与出行的时间相关,过早或过晚的出行,由于公交车不便等原因,多利用出租车。因此,影响交通方式划分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有交通特性、个人属性、家庭属性、地区属性和时间属性等。

交通方式有哪些?

4. 中国近年交通的成就

①刚建国时期——交通不便
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电车、汽车比较多见,黄包车,自行车是比较普遍的代步工具。在一般的中小城市,有少量的自行车和人力车。而农村里,北方有马车、人力板车,南方有航船、牛车,步行是最普遍的出行方式。

②改革开放前——有所改善,但以自行车为主(板书)
“一五”计划期间兴建宝成铁路、鹰厦铁路;新藏、青藏、川藏公路修到“世界屋脊”,密切了祖国内地同边疆的联系,也便利了经济文化的交流;1957年,武汉长江大桥建成,连接了长江南北的交通。国家整体交通水平有所提高。
改革开放前,城市的交通资源极为有限,人们出行除了用双脚行走之外,可以代步的交通工具也就是公交车和自行车了。但是公交线路少,车厢经常拥挤不堪。相比之下,最方便的交通工具当然是自行车,中国曾被称作“自行车王国”,可见人们对于自行车的依赖。但当时的道路建设也十分落后,这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 

③改革开放以来——交通条件明显改善,铁路、公路和航线增长很快(板书)
在80年代末的中国,出行对于许多人来说并不是一件愉快的事,买票难,乘车难,运输难。因铁路运输能力的不足,当时的铁路客运量每天超载50%,高峰时超出100%,每天有80万人站着乘火车,而全国每年积压的物资则高达1亿5000万吨,南北运输的缺口达6000万吨。

在民国时期,贯通南北的大动脉是京汉铁路,而时代的进步使得它已经满足不了人民的需求。1992年中央作出果断决定:京九铁路三年开通,并且京九铁路的概念已经更新,南端的终点由江西的九江延长到了香港九龙。1993年5月2日,建国以来兴建的规模最大、投资最多、一次建成里程最长的铁路干线开工了。1995年11月16日上午,京九铁路全线铺通。1996年9月1日,比原计划提前四个月,京九铁路实现全线开通运营。这条钢铁大动脉跨越九个省市,缓解了南北运输的矛盾,解决了铁路运输的瓶颈问题;它把即将回归祖国的香港和北京连接在一起,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与稳定;它穿过多个革命老区,给老区人民带去了脱贫致富的希望。

高速公路是一个国家交通现代化的一个主要标志。高速公路的拥有量,也成为衡量经济发达程度的一项指标。1984年12月,沪嘉高速公路开始在上海兴建,并于1988年10月31日建成通车。这是我国第一条全线通车的高速公路,从此掀开了我国公路建设史上新的一页。除了跨省高速公路之外,全国许多省区都在地区内修建中短程高速公路,形成覆盖全国的高速公路网。同时应该指出学生,便利的交通也带来了城市发展中的环保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环境污染和交通阻塞问题。要求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撰写文章《我看城市交通》。提醒增强环保意识,认识建设和发展生态城市的重要性。

现在我们看到现代化大都市的道路可谓是生机勃勃,人群涌动,车流穿梭。这些交通工具也花样繁多,公交路线增多、设施改善(不仅有普通公交车,还有较为先进的豪华大巴、双层巴士,车内还安装了空调、移动电视);出租车招手即是,私家车也屡见不鲜,地铁、轻轨等新型交通工具出现。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中发现出行的来回行程已缩短,道路也变得越来越通畅了……人们的交通观念也大为转变,假日旅游增多,国内游、出国游开始由观光型走向休闲度假型,并且出境旅游变得越来越平民化,选择也越来越多,而且走马观花式的旅游已越来越不能满足游客的需求,个性化旅游悄然升温,人们放松心情度假,开始真正享受旅游带来的乐趣。

5. 交通是什么意思

交通jiāo tōng[释义] 
(1)(动)往来通达。阡陌~。(作谓语) 
(2)(名)各种运输和邮电事业的总称(基本义)。~堵塞。(作主语) 
(3)(名)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指通信和联络工作。 
(4)(名)交通员。 
(5)(动)〈书〉结交;勾结。~权贵。(作谓语) 
[构成]  偏正式:交〔通 
[例句]  〈外〉日语。 
其它意思:丰田
词语解释jiāo tōng ㄐㄧㄠ ㄊㄨㄙ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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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 jiāotōng

(1) [traffic]∶往来通达

阡陌交通。——晋· 陶渊明《桃花源记》

叶叶相交通。——《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2) [association]∶交往

旁推交通。——唐· 柳宗元《柳河东集》

(3) [collude with]∶勾结

词语解释jiāo tōng ㄐㄧㄠ ㄊㄨㄙ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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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相通达。《管子·度地》:“山川涸落,天气下,地气上,万物交通。” 晋 陶潜 《桃花源记》:“阡陌交通,鸡犬相闻。” 康有为 《大同书》辛部第三章:“大同之世,全地皆为自治,全地一切大政皆人民公议,电话四达,处处交通。”

(2).感通;感应。《庄子·田子方》:“至阴肃肃,至阳赫赫;肃肃出乎天,赫赫发乎地。两者交通成和而物生焉。” 唐 张鷟 《游仙窟》:“娘子向来频盼少府,若非情想有所交通,何因眼脉朝来顿引?”

(3).引申为交流。 蔡元培 《美术的起源》:“﹝音乐﹞可以说是人类交通感情的工具。”

(4).交往;往来。《韩诗外传》卷十:“ 渊 愿贫如富,贱如贵,无勇而威,与士交通终身无患难。” 北魏 杨炫之 《洛阳伽蓝记·永明寺》:“南中有 歌营国 ,去京师甚远,风土隔绝,世不与中国交通。” 鲁迅 《华盖集续编·杂论管闲事、做学问、灰色等一》:“因为既能通信,也许将来就能交通。”

(5).勾结;串通。《汉书·江充传》:“﹝ 充 ﹞诣阙告 太子丹 与同产姊及王后宫奸乱,交通郡国豪猾,攻剽为奸,吏不能禁。”《新唐书·仆固怀恩传》:“御史大夫 王翊 使 回纥 还, 怀恩 虑洩其交通状,因留不遣。”《红楼梦》第一○五回:“ 贾赦 交通外官,依势凌弱。”

(6).指性交。《百喻经·摩尼水窦喻》:“昔有一人与他妇通,交通未竟,夫从外来,即便觉之。”

(7).各种运输手段和邮电通信的总称。 胡适 《国语文法概论》:“后来陆地交通有了人力车、马车;火车、电车;水路交通有汽船,人类交通更方便了,更稳当了,更快捷了。” 洪深 《青龙潭》第二幕:“ 林公达 :‘必得等到交通发达,生活才会比前进步,比前宽裕的。’”

(8).指担任通迅联络工作的人员。 陈毅 《赣南游击词》:“交通晨出无消息,屈指归来已误期。” 浩然 《艳阳天》第八十章:“他蹲在小河边撩着水洗了一把脸,就往乡里跑。他要把连夜赶写出来的报告材料,通过内部交通,立刻转到县委去。” 
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及语言和图文传递的行业。包括运输和邮电两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属于第三产业。运输有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五种方式,邮电包括邮政和电信两方面内容。

交通是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古代,人们为了生存,尽量沿河生活,水上交通就成为最早产生的运输方式。“伏羲氏刳木为舟,剡木为楫”说明独木舟早已在中国出现。在陆上交通方面驯马牛以为陆运工具出现得最早,此后出现马牛拉车而促进了道路的人工修筑,直至出现丝绸之路。古代地中海的腓尼基人和濒临地中海的希腊人在造船、航海方面均较领先。11世纪中国将指南针用于航海 ,促进了世界航海技术的发展。哥伦布发现新大陆,麦哲伦的环球航行,都推动了水上运输的进步。公元前 480 年中国开凿了古老的运河邗沟,至秦朝又为粮运连通了长江与珠江两大水系的灵渠,成为水路自身联运的创举。18世纪下半叶蒸汽机的发明导致了产业革命,促进了机动船和机车的出现 ,从此开始了近代运输业。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首次将蒸汽机用于克莱蒙脱号明轮上。1825年英国发明家斯蒂芬森制造的蒸汽机车在英国斯托克顿达灵顿铁路上运行成功。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汽车、飞机相继问世。1885年德国人本茨制成内燃机为动力的汽车,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制成第一架内燃机推动的双翼飞机。管道运输在20世纪50年代后,伴随石油和煤炭的大量输送而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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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是什么意思

6. 现在的交通问题有哪些

您好:中国目前的交通问题特别复杂,下面为你整理。车型种类复杂、混合交通严重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经济还不很发达,因而适应不同人群、不同消费需求的各种车辆混杂在道路交通中。各类交通混行的结果。既相互影响、发生冲突,又使得出行困难、效率低下。另外人们对道路的使用权和通行术等观念不强,从而交通违纪现象比较普遍,时常造成人为的交通拥挤和阻塞。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数量惊人,目前,全国自行车的拥有量约4亿多辆,其中城市居民拥有量约占全国总量的一半以上,大部分城市数量已接近饱和。由于自行车具有方便灵活、适应性强等特点,适合大众需求,因此在各类城市交通中,自行车负担了工作出行中很重要的任务。城市布局和交通不相适应城市是经济活动的中心,是绝大部分交通运输的终端或枢纽。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规模都在扩大,但是多数城市并没有把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使得城区越扩张,人们生活、工作的距离越远。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上班出行距离普遍增长,造成局部地段或高峰时段的车辆严重堵塞。步行困难,事故多发,在现代交通系统中,步行交通系统无论是作为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一种独立交通方式,还是作为其他各种交通方式相互连接的桥梁和补充,都是其他方式无法代替的辅助系统。路网建设和交通设施滞后。城市建设、道路规划设计和安全设施投入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在很多城市,由于历史原因,街道路网、道路功能规划建设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路网辐射衔接和交通区域的功能。道路、车道宽度不够,交通基础设施缺乏。但是由于自行车安全性差、运效不高,单个体占用道路面积大,使得原本紧张的交通条件更加恶劣,特别是交叉路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现象严重,尤其是高峰时间更加严重。不少于道、市中心的地区人行道狭窄、缺少必要的过街设施,这样的步行环境,势必影响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造成事故频繁。这也是发达国家车内人员伤亡事故多,而我国是车外人员伤亡事故多的原因。【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7. 古文中“交通”是什么意思?

指道路交错相通。

古文中“交通”是什么意思?

8. 交通规则大全

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