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职责调整

2024-05-13 23:23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认定职责交行业协会。(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职责调整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重要工作

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25号)的要求,为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各地州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规划评估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 长:卡德尔汗·米拉斯汗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副组长:吴 峰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成 员:辛建军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乐韦宏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宗宏斌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刘建刚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调控和监测处处长禹志强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副处长王明辉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熊志坚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副处长李 韬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靳家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管理处处长徐万生 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副院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规划处,主任由规划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牵头做好规划评估相关工作。2013年6月3日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自治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定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自治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地(州、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实施自治区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机制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听证、发放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自治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自治区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自治区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自治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地质勘查项目;依法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自治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自治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自治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国土资源概况

新疆地域辽阔,是我国土地面积最大的省区。全区国土总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1/6,其中农用地9.46亿亩、建设用地0.19亿亩、未利用地15.32亿亩,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37.89%、0.75%和61.36%。全区农林牧可直接利用土地面积10亿亩,占全国农林牧宜用土地面积的1/10以上。根据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现有耕地7682万亩,人均耕地3.45亩,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6倍。有后备耕地2.23亿亩,居全国首位。新疆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战略资源的重要基地。发现矿产138种,占全国的80.7%;探明资源储量的矿种99种(亚种124种),有5种居全国首位、41种居前十位、23种居西北地区首位。发现矿产地(点)5000余处。石油、天然气预测资源量分别占全国陆上资源量的30%和34%;煤炭预测资源量占全国的40%以上,铁、铜、镍、铅、锌等有色金属的预测总量居全国前列,钾盐、钠硝石等非金属矿藏也很丰富。地下水补给资源量629. 6亿立方米 /年,可开采资源量252亿立方米/年。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二)管理自治区测绘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其他事项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全厅的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提案、信访、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2.计划财务处组织制定全区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综合管理各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或审批;负责厅机关行政及事业专项经费的财务会计核算;负责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3.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立法计划,组织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的论证、起草、修改、报批和授权解释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普法工作。4.科学技术处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管理和组织推广行业科技成果;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指导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5.标准定额处标准定额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研究制定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区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经济技术参数及评价方法等;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及指导质量人证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中的问题。6.建筑管理处研究制定全区建筑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区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建筑业体制改革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建设监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对区外建筑企业进疆从事建筑活动实施验证、注册登记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7.勘察设计处(抗办)组织制定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质量管理;监督指导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及推广;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外省进疆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登记注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8.城市规划处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和限额以上规划用地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9.城市建设处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建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10.村镇建设处研究拟定村镇建设(包括县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制镇、集镇规划及村庄、牧民定居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边境口岸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农房建设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11.房地产业处研究制定自治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查;指导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拆迁和危房鉴定管理等工作;组织拟定全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和方案;审核各地房改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12.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负责办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职工租赁保证金、维修金的收缴、审核工作; 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住房建设级住房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督工作; 负责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发及管理工作。13.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执业注册师的资审、培训、注册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建设行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厅属学校;负责厅系统的社团管理工作。14.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办)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15.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16.老干部工作处的职责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17.行政许可办公室 根据《关于成立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人[2008]1号)规定,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为:统一受理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向厅对口业务处室转办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督促业务处室承办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工作进度,会同业务处室管理建设行业资质(资格)评审专家库,推进行政许可电子政务。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机构职能

(二) 指导全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边境口岸的建设规划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三)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经济参数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四) 指导全区建筑业活动,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服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五) 指导全区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城市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六) 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住宅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七) 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八) 制定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九) 指导和管理建设行业的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十) 负责组织开展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导区内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建设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十一)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机构职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机构设置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部内各司局:办公厅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国家土地督察局北京局;上海局;沈阳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部属事业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调中心;沈阳地调中心;南京地调中心;武汉地调中心成都地调中心;西安调查中心;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调中心;发展研究中心;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地质图书馆;中国地质科学院机关服务局油气中心咨询研究中心信息中心财务审核中心宣教中心评审中心人力中心宝石中心整理中心经研院规划院中国大地出版社国土资源报社博物馆法律中心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中国矿业报社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